居住日本的新加坡人父母過世、繼承人在新加坡的情況
說明居住在日本的新加坡籍人士過世、繼承人在新加坡時的繼承手續。由於新加坡法將動產和不動產適用的法律區分開來,最終會趨向適用日本法,但因沒有戶籍,確定繼承人需要時間。
居住日本的新加坡人父母過世、繼承人在新加坡的情況
一名長期居住在日本的新加坡籍人士過世,在日本留下了存款和不動產。作為繼承人的子女或配偶居住在新加坡——這種組合的難點在於,要讓日本的受理窗口相信誰是繼承人。
新加坡沒有相當於戶籍的制度。日本人繼承時憑戶籍謄本即可完成的證明,需要組合多份文件來製作。
本文要點
- 新加坡法採取這樣的區分: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domicile)的法律,不動產適用所在地的法律。
- 如果被繼承人的生活中心在日本,那麼無論透過哪條路徑,日本的不動產和存款最終都趨向適用日本法。
- 如果被繼承人是穆斯林,則涉及依據穆斯林法的繼承規則,需要另行確認。
- 由於被繼承人沒有日本戶籍,無法使用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
- 證明繼承人時,需要組合新加坡方面的登記記錄和宣誓書,以及日本方面的住民票除票和外國人登錄原票。
1. 準據法的判斷
《日本法律適用通則法》第36條規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被繼承人為新加坡籍時,需要查看新加坡法律。
新加坡法將繼承財產分為動產和不動產,採取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domicile)的法律,不動產適用其所在地的法律這一思路。
如果被繼承人的生活中心在日本,
- 日本的不動產,作為所在地法適用日本法
- 存款等動產,作為住所地法適用日本法
因此,兩者最終都趨向適用日本法。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份額將依據日本民法判斷。
住所地(domicile)的判斷並非只由居住期間決定。 需要確認在留資格種類、生活實際情況以及與新加坡聯繫的緊密程度後再作判斷。本事務所在在留資格業務中處理過的資料,可以作為判斷依據。
2. 穆斯林的情況
在新加坡,對穆斯林存在適用另一套法律體系的制度。如果被繼承人是穆斯林,由於繼承規則不同,這是需要確認的事項。
3. 確定繼承人
被繼承人沒有日本戶籍,新加坡也沒有相當於戶籍的制度。需要組合以下資料證明繼承關係。
在新加坡方面取得的資料
- 入出境管理局(ICA)出具的出生、死亡登記記錄
- 婚姻登記處(ROM)出具的結婚證書
- NRIC(身分證)等身分確認資料
- 在公證人面前製作的宣誓書(Statutory Declaration)
在新加坡,無法用一份文件證明「這個人的繼承人就是這3人,全部繼承人均在此」。宣誓書記載什麼內容,將決定手續能否成功。 記載內容因提交對象而異。本事務所在確認日本方面金融機構、法務局要求的記載事項後製作文案。
在日本方面可以取得的資料
日本方面也有資料。
- 住民票除票:外國籍人士也記錄在住民基本台帳中,其中記載家庭構成、在留資格和國籍
- 外國人登錄原票:截至2012年7月實施的外國人登錄制度記錄,目前由出入境在留管理廳保管
- 在日本提交的死亡申報記載事項證明書
很多諮詢試圖只用新加坡方面的資料來構建證明,最終陷入困境;但與日本方面的資料組合後,能夠說明清楚的案例並不少。
無法使用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
法務局的法定繼承資訊證明制度,是透過日本戶籍證明繼承關係的制度。被繼承人為外國籍且沒有日本戶籍時無法使用。如果有5家金融機構,就需要向全部5處提交一整套證明資料。
4. 居住在新加坡的繼承人簽名
繼承人居住在新加坡且不是日本國籍時,無法辦理印章登錄,也無法使用日本駐新加坡大使館的簽名證明。應在新加坡公證人(Notary Public)面前簽名並接受認證。
如果繼承人為日本國籍且居住在新加坡,則在日本駐新加坡大使館取得簽名證明。
每位繼承人所需文件不同,因此在所有人的文件備齊前,手續無法完成。
日本法務局和金融機構通常會在公證人的認證書附上日文翻譯後受理,要求附加海牙認證的情況有限。
5. 這與新加坡的遺產手續不同
在新加坡,為承繼遺產,需要向法院取得Grant of Probate(有遺囑時)或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無遺囑時)。
該許可對位於日本的財產不具有直接效力。 日本金融機構和法務局都會要求符合日本實務的文件。新加坡方面的文件將作為強化日本手續的資料使用。
6. 日本的繼承稅
位於日本國內的財產,無論被繼承人、繼承人的國籍或住所為何,均屬於日本繼承稅的課稅對象。基礎扣除額為3,000萬日圓+600萬日圓×法定繼承人數。
新加坡的遺產稅已於2008年廢止。國外財產是否也屬於日本的課稅對象,需要由稅理士確認。
7. 預計所需時間
整體以6個月至1年為標準。
| 工程 | 預計時間 |
|---|---|
| 住所地(domicile)的判斷及準據法確認 | 前後1個月 |
| 取得日本方面資料(住民票除票、外國人登錄原票等) | 1〜2個月 |
| 取得新加坡登記記錄 | 前後1個月 |
| 確定宣誓書文案並由公證人認證 | 1〜2個月 |
| 製作日文翻譯及國際郵寄 | 數週 |
| 向各金融機構提交整套證明資料並辦理返還 | 每家約1個月 |
繼承稅申報期限為10個月。要在上述流程內完成,時間並不充裕。
本事務所的對應服務
行政書士Arch事務所以大阪為基地,15年以上一直從事包括在日外國人士在留資格申請在內的各項手續。可用日語、中文、英語對應。
- 整理判斷住所地所需的在留狀況
- 調查住民票除票、外國人登錄原票等日本方面資料
- 根據提交對象的要求製作宣誓書文案
- 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
- 準備各金融機構所需的整套證明資料,並協助辦理解約、返還手續
- 需要辦理繼承登記時,與司法書士合作;需要申報繼承稅時,與稅理士合作
常見問題
問:新加坡沒有戶籍。如何證明繼承人? 答:組合ICA或ROM的登記記錄、宣誓書,以及日本方面的住民票除票或外國人登錄原票來證明。
問:外國人登錄原票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嗎? 答:關於去世人士的記錄,需要以繼承人申請的形式要求公開。公開需要一定時間。
問:如果先在新加坡辦理手續,日本的財產也會動起來嗎? 答:不會。位於日本的財產需要在日本另行辦理手續。
問:繼承人分散在新加坡和日本。 答:即使繼承人的居住地分開,也可以推進手續。在日本的繼承人使用印章證明書,在新加坡的繼承人透過公證人認證,參加同一份協議書。
問:如果被繼承人已經歸化日本呢? 答:如果死亡時為日本國籍,日本法就是本國法,也存在日本戶籍。為證明歸化前的親屬關係,有時需要新加坡方面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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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時,請準備被繼承人的國籍、死亡日期、來日時間及在留狀況、信仰,繼承人的人數、關係、國籍、居住地,以及在日本的財產種類。日語、中文均可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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