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父母過世,繼承人在新加坡且為外國籍的情況
本文說明被繼承人為日本人、繼承人為外國籍且居住在新加坡時的繼承手續。親屬關係可以從日本戶籍追溯。由於新加坡沒有印章登記制度,因此以公證人認證代替印章證明書。
日本人父母過世,繼承人在新加坡且為外國籍的情況
被繼承人是日本人,生前居住在日本。作為繼承人的自己不持有日本國籍,居住在新加坡——與日本人國際結婚的配偶、未取得日本國籍的子女、已經放棄日本國籍的人等均屬於此類。
國籍不會影響繼承權。成為問題的是證明方法。
本文要點
- 如果被繼承人是日本人,準據法為日本法。即使繼承人為外國籍,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份額也根據日本民法判斷。
- 繼承人的親屬關係可以從日本戶籍追溯。 婚姻、出生以及喪失國籍,都會記載在被繼承人的戶籍中。
- 戶籍無法確認的是,在新加坡的繼承人的現姓名、生存狀況和住址。
- 新加坡沒有印章登記制度,因此以公證人(Notary Public)的認證代替印章證明書。
- 駐新加坡日本國大使館的簽名證明是面向日本國籍人士的制度。並非不能使用該制度,而是辦理窗口不同。
1. 準據法是日本法
日本《法律適用法》第36條規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被繼承人具有日本國籍時,適用日本法。
繼承人為外國籍、居住在新加坡,不會影響繼承人的範圍或繼承份額。日本民法沒有把繼承人的國籍作為條件。
2. 可以透過戶籍確定繼承人
即使繼承人為外國籍,只要被繼承人是日本人,親屬關係就可以從日本戶籍追溯。
| 事項 | 戶籍記載 |
|---|---|
| 與外國籍人士結婚 | 與配偶的姓名、國籍、出生日期一併記載於日本籍配偶的身分事項欄 |
| 子女出生 | 記載於父母的身分事項欄。子女擁有日本國籍時,成為戶籍成員 |
| 放棄、喪失日本國籍 | 記載喪失國籍的事由和日期,該人從戶籍中除籍 |
即使有外國籍配偶,或有已經放棄日本國籍的子女,只要查看被繼承人的戶籍就能確認。
戶籍無法確認的事項
日本戶籍不會追蹤外國籍人士之後的身分關係。其目前是否仍然生存、姓名是否改變、現住址在哪裡,無法從日本戶籍確認。
新加坡沒有相當於戶籍的制度,因此用以下資料補充這部分資訊。
- 護照、NRIC(身分證)或FIN
- 由移民與關卡局(ICA)出具的出生、死亡登記記錄
- 由婚姻登記處(ROM)出具的結婚證書
- 在公證人面前製作的法定聲明(Statutory Declaration)
法定聲明應記載的內容因提交對象而異。本事務所會確認日本方面的金融機構、法務局所要求的記載事項後起草文案。
3. 在哪裡取得簽名證明
可以代替印章登記證明書的是簽名證明。無論繼承人是日本國籍還是外國籍,使用簽名及其證明代替圖章和印章證明書這一點不變。
不同之處在於簽發機構。
| 繼承人國籍 | 簽發機構 |
|---|---|
| 日本國籍 | 駐新加坡日本國大使館 |
| 非日本國籍 | 新加坡的公證人(Notary Public) |
駐新加坡日本國大使館的簽名證明是面向日本國籍人士的制度。外國籍繼承人應在新加坡公證人面前簽名並接受認證。
並非必須先完成遺產分割協議書
公證人認證有兩種形式:在日文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簽名後接受認證,或者僅就簽名本身接受認證。後者即使協議書尚未完成也可以取得。
海牙認證
日本法務局或金融機構通常在公證人認證書附上日文譯文即可受理,要求海牙認證的情況有限。如確有必要取得,可在新加坡律師協會(Singapore Academy of Law)辦理。
4. 住址證明
日本國籍人士可以使用的居留證明,外國籍人士無法使用。在不動產繼承登記等需要證明繼承人住址的場合,可以用公證人製作的住址相關證明等替代。
5. 已放棄日本國籍的人
曾經是日本人的人士,其戶籍除籍中會保留喪失國籍的記載。由於與被繼承人的親子關係可以透過日本戶籍追溯,因此親屬關係的證明較為容易。
需要討論的是現姓名是否與戶籍記載一致。如果姓名的寫法發生變化,就需要提供能夠證明為同一人的資料。
6. 如何收取遺產
日本存款的返還原則上匯入日本國內帳戶。居住在新加坡的繼承人沒有日本帳戶時,金融機構是否能夠辦理海外匯款因機構而異。
7. 遺產稅
位於日本國內的財產,無論繼承人的國籍和住址如何,均屬於日本遺產稅的課稅對象。不會因為居住在新加坡而被排除在外。
國外財產是否也屬於日本的課稅對象,會因被繼承人和繼承人各自的住址、國籍及過去居住經歷而變化。繼承人為外國籍且居住在國外時,這是需要進行判斷的事項。
8. 預計所需時間
總體以5—7個月為參考。
| 流程 | 參考時間 |
|---|---|
| 在日本收集戶籍、調查財產 | 1—2個月 |
| 區分戶籍不足的部分並確定法定聲明文案 | 數週 |
| 在新加坡接受公證人認證 | 數週 |
| 製作日文譯文並國際郵寄 | 數週 |
| 向各金融機構提交資料並辦理返還 | 每家機構2週至1個月 |
本事務所的服務
行政書士Arch事務所以大阪為據點,15年以上從事包括在留資格申請在內的各類手續。我們日常處理國際婚姻及國籍相關文件,可用日語、中文和英語提供服務。
- 區分戶籍足以證明的部分與需要新加坡方面資料補充的部分
- 根據提交對象的要求起草法定聲明文案
- 在日本收集戶籍並製作繼承關係說明圖
- 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
- 支援辦理金融機構的帳戶解約、返還手續
- 如需辦理繼承登記,與司法書士合作;如需申報遺產稅,與稅理士合作
常見問題
Q. 外國籍可以繼承日本的遺產嗎。 A. 可以。日本民法沒有把繼承人的國籍作為條件。
Q. 可以在駐新加坡日本國大使館取得簽名證明嗎。 A. 大使館的簽名證明是面向日本國籍人士的制度。外國籍人士使用公證人的認證。使用簽名證明本身是相同的,只是辦理窗口不同。
Q. 取得海牙認證後,在日本就一定會被受理嗎。 A. 海牙認證證明簽名或印章的真實性,文件內容是否符合要求則是另一回事。
Q. 繼承人分散在日本和新加坡。 A. 即使繼承人居住地不同,手續也可以推進。各人用不同的文件參加同一份協議書。
Q. 新加坡也徵收遺產稅嗎。 A. 新加坡的遺產稅已於2008年廢除。位於日本國內的財產可能被徵收日本遺產稅,是否徵稅需要由稅理士確認。
諮詢
諮詢時,請準備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自己的國籍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取得或放棄國籍的經過、現姓名是否與戶籍記載一致,以及在日本的財產種類。可用日語或中文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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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確認繼承人、財產、期限和必要文件,整理日本方面應推進的順序。可用中文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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