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父母去世,继承人在新加坡且为外国籍的情况
本文说明被继承人为日本人、继承人为外国籍且居住在新加坡时的继承手续。亲属关系可以从日本户籍追溯。由于新加坡没有印章登记制度,因此以公证人认证代替印章证明书。
日本人父母去世,继承人在新加坡且为外国籍的情况
被继承人是日本人,生前居住在日本。作为继承人的自己不持有日本国籍,居住在新加坡——与日本人国际结婚的配偶、未取得日本国籍的子女、已经放弃日本国籍的人等均属于此类。
国籍不会影响继承权。成为问题的是证明方法。
本文要点
- 如果被继承人是日本人,准据法为日本法。即使继承人为外国籍,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份额也根据日本民法判断。
- 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可以从日本户籍追溯。 婚姻、出生以及丧失国籍,都会记载在被继承人的户籍中。
- 户籍无法确认的是,在新加坡的继承人的现姓名、生存状况和住址。
- 新加坡没有印章登记制度,因此以公证人(Notary Public)的认证代替印章证明书。
- 驻新加坡日本国大使馆的签名证明是面向日本国籍人士的制度。并非不能使用该制度,而是办理窗口不同。
1. 准据法是日本法
日本《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被继承人具有日本国籍时,适用日本法。
继承人为外国籍、居住在新加坡,不会影响继承人的范围或继承份额。日本民法没有把继承人的国籍作为条件。
2. 可以通过户籍确定继承人
即使继承人为外国籍,只要被继承人是日本人,亲属关系就可以从日本户籍追溯。
| 事项 | 户籍记载 |
|---|---|
| 与外国籍人士结婚 | 与配偶的姓名、国籍、出生日期一并记载于日本籍配偶的身份事项栏 |
| 子女出生 | 记载于父母的身份事项栏。子女拥有日本国籍时,成为户籍成员 |
| 放弃、丧失日本国籍 | 记载丧失国籍的事由和日期,该人从户籍中除籍 |
即使有外国籍配偶,或有已经放弃日本国籍的子女,只要查看被继承人的户籍就能确认。
户籍无法确认的事项
日本户籍不会追踪外国籍人士之后的身份关系。其目前是否仍然生存、姓名是否改变、现住址在哪里,无法从日本户籍确认。
新加坡没有相当于户籍的制度,因此用以下资料补充这部分信息。
- 护照、NRIC(身份证)或FIN
- 由移民与关卡局(ICA)出具的出生、死亡登记记录
- 由婚姻登记处(ROM)出具的结婚证书
- 在公证人面前制作的法定声明(Statutory Declaration)
法定声明应记载的内容因提交对象而异。本事务所会确认日本方面的金融机构、法务局所要求的记载事项后起草文案。
3. 在哪里取得签名证明
可以代替印章登记证明书的是签名证明。无论继承人是日本国籍还是外国籍,使用签名及其证明代替图章和印章证明书这一点不变。
不同之处在于签发机构。
| 继承人国籍 | 签发机构 |
|---|---|
| 日本国籍 | 驻新加坡日本国大使馆 |
| 非日本国籍 | 新加坡的公证人(Notary Public) |
驻新加坡日本国大使馆的签名证明是面向日本国籍人士的制度。外国籍继承人应在新加坡公证人面前签名并接受认证。
并非必须先完成遗产分割协议书
公证人认证有两种形式:在日文遗产分割协议书上签名后接受认证,或者仅就签名本身接受认证。后者即使协议书尚未完成也可以取得。
海牙认证
日本法务局或金融机构通常在公证人认证书附上日文译文即可受理,要求海牙认证的情况有限。如确有必要取得,可在新加坡律师协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办理。
4. 住址证明
日本国籍人士可以使用的居留证明,外国籍人士无法使用。在不动产继承登记等需要证明继承人住址的场合,可以用公证人制作的住址相关证明等替代。
5. 已放弃日本国籍的人
曾经是日本人的人士,其户籍除籍中会保留丧失国籍的记载。由于与被继承人的亲子关系可以通过日本户籍追溯,因此亲属关系的证明较为容易。
需要讨论的是现姓名是否与户籍记载一致。如果姓名的写法发生变化,就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为同一人的资料。
6. 如何收取遗产
日本存款的返还原则上汇入日本国内账户。居住在新加坡的继承人没有日本账户时,金融机构是否能够办理海外汇款因机构而异。
7. 遗产税
位于日本国内的财产,无论继承人的国籍和住址如何,均属于日本遗产税的征税对象。不会因为居住在新加坡而被排除在外。
国外财产是否也属于日本的征税对象,会因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各自的住址、国籍及过去居住经历而变化。继承人为外国籍且居住在国外时,这是需要进行判断的事项。
8. 预计所需时间
总体以5—7个月为参考。
| 流程 | 参考时间 |
|---|---|
| 在日本收集户籍、调查财产 | 1—2个月 |
| 区分户籍不足的部分并确定法定声明文案 | 数周 |
| 在新加坡接受公证人认证 | 数周 |
| 制作日文译文并国际邮寄 | 数周 |
| 向各金融机构提交材料并办理返还 | 每家机构2周至1个月 |
本事务所的服务
行政书士Arch事务所以大阪为据点,15年以上从事包括在留资格申请在内的各类手续。我们日常处理国际婚姻及国籍相关文件,可用日语、中文和英语提供服务。
- 区分户籍足以证明的部分与需要新加坡方面资料补充的部分
- 根据提交对象的要求起草法定声明文案
- 在日本收集户籍并制作继承关系说明图
- 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
- 支持办理金融机构的账户解约、返还手续
- 如需办理继承登记,与司法书士合作;如需申报遗产税,与税理士合作
常见问题
Q. 外国籍可以继承日本的遗产吗。 A. 可以。日本民法没有把继承人的国籍作为条件。
Q. 可以在驻新加坡日本国大使馆取得签名证明吗。 A. 大使馆的签名证明是面向日本国籍人士的制度。外国籍人士使用公证人的认证。使用签名证明本身是相同的,只是办理窗口不同。
Q. 取得海牙认证后,在日本就一定会被受理吗。 A. 海牙认证证明签名或印章的真实性,文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则是另一回事。
Q. 继承人分散在日本和新加坡。 A. 即使继承人居住地不同,手续也可以推进。各人用不同的文件参加同一份协议书。
Q. 新加坡也征收遗产税吗。 A. 新加坡的遗产税已于2008年废除。位于日本国内的财产可能被征收日本遗产税,是否征税需要由税理士确认。
咨询
咨询时,请准备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自己的国籍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取得或放弃国籍的经过、现姓名是否与户籍记载一致,以及在日本的财产种类。可用日语或中文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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