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新加坡的父母去世并在日本留下财产时|继承人也在新加坡的情况

说明被继承人居住在新加坡、仅在日本留下不动产或存款时的继承手续。由于新加坡法将动产和不动产适用的法律分开,日本不动产可能适用日本法,存款可能适用新加坡法,判断或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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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新加坡的父母去世并在日本留下财产时

曾经在日本生活,或者在日本拥有用于投资的不动产。由于这些经历,居住在新加坡的人去世时可能在日本留下财产。继承人也在新加坡,而日本只有财产。

在这种组合下,适用的法律可能因日本财产的种类而不同。 如果以“因为是位于日本的财产,所以按日本民法分割即可”为前提制作协议书,手续可能会被法务局或金融机构中止。

本文要点

  • 新加坡法采取这样的区分: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domicile)的法律,不动产适用所在地的法律。
  • 如果被继承人的住所地在新加坡,可能出现日本的不动产适用日本法、日本的存款适用新加坡法的区分。
  • 英美法系采取遗产清算和分配的结构,因此日本继承分割协商的框架不能直接套用。各提交对象要求的文件不同。
  • 如果被继承人是穆斯林,则涉及穆斯林法下的继承规则。
  • 确认日本的财产时,可以使用自2026年2月2日开始实施的所有不动产记录证明制度。

1. 可能因财产种类而作出不同判断

根据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第36条,需要查看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如果被继承人为新加坡国籍,则查看新加坡法律。

新加坡法将继承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日本的财产适用法律的方向
不动产(土地、建筑物)作为所在地法的日本法
存款等动产作为住所地法的新加坡法

这可能产生不同于日本以一部法律处理全部继承的结果。

以新加坡为代表的英美法系,采取先将遗产归属于遗产人格代表人、清偿债务后再分配给受益人的结构。这不是日本那种由全体继承人共有并经全体同意进行分割的继承分割协商机制。

向日本金融机构或法务局提交什么文件,会因提交对象而有不同处理。 有时会被要求提交新加坡的继承承认许可,有时也可能按照日本实务中的文件办理。必须先向提交对象确认。

住所地(domicile)的判断

新加坡法决定动产准据法时,看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住所地并非单纯指居住的地方,而是包含在该地定居意图的概念,需要据此判断。

即使长期居住在新加坡,也可能被判断为仍将生活中心留在日本。该判断会影响日本存款适用哪国法律。

2. 穆斯林的情况

在新加坡,对穆斯林存在适用不同法律体系的制度。如果被继承人为穆斯林,由于继承规则不同,这是需要确认的问题。

3. 关于适用新加坡法的部分

对于日本法务局或金融机构,需要说明按照新加坡法继承人的范围和份额是什么,以及依据是什么。实务上会提交条文及其日文译本。

如果是日本人的继承,提交户籍即可;但对于适用新加坡法的部分,还要增加“证明该国法律内容”的工作。

4. 确定继承人

新加坡没有相当于户籍的制度。需要结合以下资料证明继承关系。

  • 入境与出境管理局(ICA)签发的出生、死亡登记记录
  • 婚姻登记处(ROM)签发的结婚证书
  • NRIC(身份证)等本人确认资料
  • 在公证人面前制作的宣誓书(Statutory Declaration)

宣誓书的记载内容因提交对象而不同。本事务所会确认日本金融机构、法务局要求的记载事项后制作草案。

如果被继承人过去居住在日本,日本方面也可能留有记录。住民票除票以及出入境在留管理厅保存的外国人登记原票可作为资料。

由于被继承人为外国籍且没有日本户籍,不能使用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

5. 确认日本的财产

被继承人居住在新加坡时,继承人可能无法掌握日本财产的全貌。可能处于无法确认邮件、也不知道在哪家银行有账户的状态。

自2026年2月2日开始实施的所有不动产记录证明制度,可以向法务局一次性查询被继承人在全国何处拥有不动产,并领取证明书。拥有不动产的人或其继承人可以申请,在全国任何法务局均可通过窗口、邮寄或在线申请。

未登记建筑物,或登记上的地址、姓名与现状不一致的不动产,可能不会被记录。

6. 这与新加坡的遗产手续不同

在新加坡,为继承遗产,需要向法院取得Grant of Probate(有遗嘱时)或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无遗嘱时)。该许可对位于日本的财产不具有直接效力。

如果日本和新加坡两地都有财产,就需要并行推进两项手续。

7. 日本的继承税

即使被继承人和继承人都居住在新加坡,日本国内的财产仍属于日本继承税的课税对象。基础扣除额为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申报期限为自知悉死亡之日的次日起10个月。

新加坡的遗产税已于2008年废除。日本方面课税范围的判断需要税理士确认。

8. 继承不动产之后

继承日本不动产时,在完成继承登记(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内,属义务)后,仍需继续缴纳固定资产税、管理建筑物并处理邻里关系。

此外,自2026年4月1日起,地址等变更登记成为义务。所有人变更地址或姓名等时,必须在变更之日起2年内登记;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的,可能适用5万日元以下的过料。即使在2026年4月1日之前已经变更地址等,也必须在2028年3月31日前办理变更登记。

9. 预计所需时间

整体以8个月至1年为标准。

工序参考时间
判断住所地并区分准据法1〜2个月
调查日本的财产(包括使用所有不动产记录证明制度)1〜2个月
取得新加坡登记记录约1个月
确定宣誓书草案并取得公证人认证1〜2个月
准备说明新加坡法内容的资料1〜2个月
继承登记、向各金融机构提交文件及退款2〜3个月

如果提交对象要求新加坡的继承承认许可,还要加上取得该许可的时间。

本事务所的服务

行政书士Arch事务所以大阪为据点,15年以上为有海外往来的人办理手续。可用日语、中文、英语提供服务。

  • 整理准据法的区分(哪些财产可能适用日本法、新加坡法)
  • 使用所有不动产记录证明制度确认不动产,并向金融机构查询
  • 根据提交对象的要求制作宣誓书草案
  • 制作继承分割协商书
  • 准备各金融机构所需的整套证明资料,并协助办理解约、退款手续
  • 需要继承登记时与司法书士合作,需要申报继承税时与税理士合作

常见问题

Q. 日本的存款也可以按日本民法分割吧? A. 如果被继承人的住所地在新加坡,存款等动产有可能需要按照新加坡法判断。制作协议书前必须确认。

Q. 如何判断住所地在新加坡还是日本? A. 不仅看居住期间,还要综合生活实际、与日本的联系、住民登记记录等判断。

Q. 不知道被继承人在何处拥有不动产。 A. 可以通过所有不动产记录证明制度向法务局一次性查询。继承人也可以申请。

Q. 可以不来日本办理手续吗? A. 关于存款继承,很多情况下可以。不动产还要出售时,可能需要委托代理人或来日。

Q. 全体继承人都在新加坡。谁与日本方面的窗口联系? A. 通常会委托日本国内的专业人士。委托书也需要公证人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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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请准备被继承人的国籍、死亡日期、最后居住地及过去在日本的居住经历、信仰,继承人的人数、关系、国籍,以及日本财产的种类。日语、中文均可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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