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日本的新加坡人父母去世、继承人在新加坡的情况
说明居住在日本的新加坡籍人士去世、继承人在新加坡时的继承手续。由于新加坡法将动产和不动产适用的法律区分开来,最终会趋向适用日本法,但因没有户籍,确定继承人需要时间。
居住日本的新加坡人父母去世、继承人在新加坡的情况
一名长期居住在日本的新加坡籍人士去世,在日本留下了存款和不动产。作为继承人的子女或配偶居住在新加坡——这种组合的难点在于,要让日本的受理窗口相信谁是继承人。
新加坡没有相当于户籍的制度。日本人继承时凭户籍謄本即可完成的证明,需要组合多份文件来制作。
本文要点
- 新加坡法采取这样的区分: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domicile)的法律,不动产适用所在地的法律。
- 如果被继承人的生活中心在日本,那么无论通过哪条路径,日本的不动产和存款最终都趋向适用日本法。
- 如果被继承人是穆斯林,则涉及依据穆斯林法的继承规则,需要另行确认。
- 由于被继承人没有日本户籍,无法使用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
- 证明继承人时,需要组合新加坡方面的登记记录和宣誓书,以及日本方面的住民票除票和外国人登记原票。
1. 准据法的判断
《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第36条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被继承人为新加坡籍时,需要查看新加坡法律。
新加坡法将继承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采取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domicile)的法律,不动产适用其所在地的法律这一思路。
如果被继承人的生活中心在日本,
- 日本的不动产,作为所在地法适用日本法
- 存款等动产,作为住所地法适用日本法
因此,两者最终都趋向适用日本法。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份额将依据日本民法判断。
住所地(domicile)的判断并非只由居住期间决定。 需要确认在留资格种类、生活实际情况以及与新加坡联系的紧密程度后再作判断。本事务所在在留资格业务中处理过的资料,可以作为判断依据。
2. 穆斯林的情况
在新加坡,对穆斯林存在适用另一套法律体系的制度。如果被继承人是穆斯林,由于继承规则不同,这是需要确认的事项。
3. 确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没有日本户籍,新加坡也没有相当于户籍的制度。需要组合以下资料证明继承关系。
在新加坡方面取得的资料
- 入出境管理局(ICA)出具的出生、死亡登记记录
- 婚姻登记处(ROM)出具的结婚证书
- NRIC(身份证)等身份确认资料
- 在公证人面前制作的宣誓书(Statutory Declaration)
在新加坡,无法用一份文件证明“这个人的继承人就是这3人,全部继承人均在此”。宣誓书记载什么内容,将决定手续能否成功。 记载内容因提交对象而异。本事务所在确认日本方面金融机构、法务局要求的记载事项后制作文案。
在日本方面可以取得的资料
日本方面也有资料。
- 住民票除票:外国籍人士也记录在住民基本台账中,其中记载家庭构成、在留资格和国籍
- 外国人登记原票:截至2012年7月实施的外国人登记制度记录,目前由出入境在留管理厅保管
- 在日本提交的死亡申报记载事项证明书
很多咨询试图只用新加坡方面的资料来构建证明,最终陷入困境;但与日本方面的资料组合后,能够说明清楚的案例并不少。
无法使用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
法务局的法定继承信息证明制度,是通过日本户籍证明继承关系的制度。被继承人为外国籍且没有日本户籍时无法使用。如果有5家金融机构,就需要向全部5处提交一整套证明资料。
4. 居住在新加坡的继承人签名
继承人居住在新加坡且不是日本国籍时,无法办理印章登记,也无法使用日本驻新加坡大使馆的签名证明。应在新加坡公证人(Notary Public)面前签名并接受认证。
如果继承人为日本国籍且居住在新加坡,则在日本驻新加坡大使馆取得签名证明。
每位继承人所需文件不同,因此在所有人的文件备齐前,手续无法完成。
日本法务局和金融机构通常会在公证人的认证书附上日文翻译后受理,要求附加海牙认证的情况有限。
5. 这与新加坡的遗产手续不同
在新加坡,为承继遗产,需要向法院取得Grant of Probate(有遗嘱时)或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无遗嘱时)。
该许可对位于日本的财产不具有直接效力。 日本金融机构和法务局都会要求符合日本实务的文件。新加坡方面的文件将作为强化日本手续的资料使用。
6. 日本的继承税
位于日本国内的财产,无论被继承人、继承人的国籍或住所为何,均属于日本继承税的征税对象。基础扣除额为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
新加坡的遗产税已于2008年废止。国外财产是否也属于日本的征税对象,需要由税理士确认。
7. 预计所需时间
整体以6个月至1年为标准。
| 工程 | 预计时间 |
|---|---|
| 住所地(domicile)的判断及准据法确认 | 前后1个月 |
| 取得日本方面资料(住民票除票、外国人登记原票等) | 1〜2个月 |
| 取得新加坡登记记录 | 前后1个月 |
| 确定宣誓书文案并由公证人认证 | 1〜2个月 |
| 制作日文翻译及国际邮寄 | 数周 |
| 向各金融机构提交整套证明资料并办理返还 | 每家约1个月 |
继承税申报期限为10个月。要在上述流程内完成,时间并不充裕。
本事务所的对应服务
行政书士Arch事务所以大阪为基地,15年以上一直从事包括在日外国人士在留资格申请在内的各项手续。可用日语、中文、英语对应。
- 整理判断住所地所需的在留状况
- 调查住民票除票、外国人登记原票等日本方面资料
- 根据提交对象的要求制作宣誓书文案
- 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
- 准备各金融机构所需的整套证明资料,并协助办理解约、返还手续
- 需要办理继承登记时,与司法书士合作;需要申报继承税时,与税理士合作
常见问题
问:新加坡没有户籍。如何证明继承人? 答:组合ICA或ROM的登记记录、宣誓书,以及日本方面的住民票除票或外国人登记原票来证明。
问:外国人登记原票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吗? 答:关于去世人士的记录,需要以继承人申请的形式要求公开。公开需要一定时间。
问:如果先在新加坡办理手续,日本的财产也会动起来吗? 答:不会。位于日本的财产需要在日本另行办理手续。
问:继承人分散在新加坡和日本。 答:即使继承人的居住地分开,也可以推进手续。在日本的继承人使用印章证明书,在新加坡的继承人通过公证人认证,参加同一份协议书。
问:如果被继承人已经归化日本呢? 答:如果死亡时为日本国籍,日本法就是本国法,也存在日本户籍。为证明归化前的亲属关系,有时需要新加坡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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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请准备被继承人的国籍、死亡日期、来日时间及在留状况、信仰,继承人的人数、关系、国籍、居住地,以及在日本的财产种类。日语、中文均可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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