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新加坡的父母去世並在日本留下財產時|繼承人也在新加坡的情況
說明被繼承人居住在新加坡、僅在日本留下不動產或存款時的繼承手續。由於新加坡法將動產和不動產適用的法律分開,日本不動產可能適用日本法,存款可能適用新加坡法,判斷或有不同。
居住在新加坡的父母去世並在日本留下財產時
曾經在日本生活,或者在日本擁有用於投資的不動產。由於這些經歷,居住在新加坡的人去世時可能在日本留下財產。繼承人也在新加坡,而日本只有財產。
在這種組合下,適用的法律可能因日本財產的種類而不同。 如果以「因為是位於日本的財產,所以按日本民法分割即可」為前提製作協議書,手續可能會被法務局或金融機構中止。
本文要點
- 新加坡法採取這樣的區分: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domicile)的法律,不動產適用所在地的法律。
- 如果被繼承人的住所地在新加坡,可能出現日本的不動產適用日本法、日本的存款適用新加坡法的區分。
- 英美法系採取遺產清算和分配的結構,因此日本繼承分割協商的框架不能直接套用。各提交對象要求的文件不同。
- 如果被繼承人是穆斯林,則涉及穆斯林法下的繼承規則。
- 確認日本的財產時,可以使用自2026年2月2日開始實施的所有不動產記錄證明制度。
1. 可能因財產種類而作出不同判斷
根據日本《法律適用通則法》第36條,需要查看被繼承人的本國法。如果被繼承人為新加坡國籍,則查看新加坡法律。
新加坡法將繼承財產分為動產和不動產。
| 日本的財產 | 適用法律的方向 |
|---|---|
| 不動產(土地、建築物) | 作為所在地法的日本法 |
| 存款等動產 | 作為住所地法的新加坡法 |
這可能產生不同於日本以一部法律處理全部繼承的結果。
以新加坡為代表的英美法系,採取先將遺產歸屬於遺產人格代表人、清償債務後再分配給受益人的結構。這不是日本那種由全體繼承人共有並經全體同意進行分割的繼承分割協商機制。
向日本金融機構或法務局提交什麼文件,會因提交對象而有不同處理。 有時會被要求提交新加坡的繼承承認許可,有時也可能按照日本實務中的文件辦理。必須先向提交對象確認。
住所地(domicile)的判斷
新加坡法決定動產準據法時,看的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住所地並非單純指居住的地方,而是包含在該地定居意圖的概念,需要據此判斷。
即使長期居住在新加坡,也可能被判斷為仍將生活中心留在日本。該判斷會影響日本存款適用哪國法律。
2. 穆斯林的情況
在新加坡,對穆斯林存在適用不同法律體系的制度。如果被繼承人為穆斯林,由於繼承規則不同,這是需要確認的問題。
3. 關於適用新加坡法的部分
對於日本法務局或金融機構,需要說明按照新加坡法繼承人的範圍和份額是什麼,以及依據是什麼。實務上會提交條文及其日文譯本。
如果是日本人的繼承,提交戶籍即可;但對於適用新加坡法的部分,還要增加「證明該國法律內容」的工作。
4. 確定繼承人
新加坡沒有相當於戶籍的制度。需要結合以下資料證明繼承關係。
- 入境與出境管理局(ICA)簽發的出生、死亡登記記錄
- 婚姻登記處(ROM)簽發的結婚證書
- NRIC(身分證)等本人確認資料
- 在公證人面前製作的宣誓供述書(Statutory Declaration)
宣誓供述書的記載內容因提交對象而不同。本事務所會確認日本金融機構、法務局要求的記載事項後製作草案。
如果被繼承人過去居住在日本,日本方面也可能留有記錄。住民票除票以及出入境在留管理廳保存的外國人登錄原票可作為資料。
由於被繼承人為外國籍且沒有日本戶籍,不能使用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
5. 確認日本的財產
被繼承人居住在新加坡時,繼承人可能無法掌握日本財產的全貌。可能處於無法確認郵件、也不知道在哪家銀行有帳戶的狀態。
自2026年2月2日開始實施的所有不動產記錄證明制度,可以向法務局一次性查詢被繼承人在全國何處擁有不動產,並領取證明書。擁有不動產的人或其繼承人可以申請,在全國任何法務局均可透過窗口、郵寄或線上申請。
未登記建築物,或登記上的地址、姓名與現狀不一致的不動產,可能不會被記錄。
6. 這與新加坡的遺產手續不同
在新加坡,為繼承遺產,需要向法院取得Grant of Probate(有遺囑時)或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無遺囑時)。該許可對位於日本的財產不具有直接效力。
如果日本和新加坡兩地都有財產,就需要並行推進兩項手續。
7. 日本的繼承稅
即使被繼承人和繼承人都居住在新加坡,日本國內的財產仍屬於日本繼承稅的課稅對象。基礎扣除額為3,000萬日圓+600萬日圓×法定繼承人數,申報期限為自知悉死亡之日的次日起10個月。
新加坡的遺產稅已於2008年廢除。日本方面課稅範圍的判斷需要稅理士確認。
8. 繼承不動產之後
繼承日本不動產時,在完成繼承登記(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內,屬義務)後,仍需繼續繳納固定資產稅、管理建築物並處理鄰里關係。
此外,自2026年4月1日起,地址等變更登記成為義務。所有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等時,必須在變更之日起2年內登記;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的,可能適用5萬日圓以下的過料。即使在2026年4月1日之前已經變更地址等,也必須在2028年3月31日前辦理變更登記。
9. 預計所需時間
整體以8個月至1年為標準。
| 工序 | 參考時間 |
|---|---|
| 判斷住所地並區分準據法 | 1〜2個月 |
| 調查日本的財產(包括使用所有不動產記錄證明制度) | 1〜2個月 |
| 取得新加坡登記記錄 | 約1個月 |
| 確定宣誓供述書草案並取得公證人認證 | 1〜2個月 |
| 準備說明新加坡法內容的資料 | 1〜2個月 |
| 繼承登記、向各金融機構提交文件及退款 | 2〜3個月 |
如果提交對象要求新加坡的繼承承認許可,還要加上取得該許可的時間。
本事務所的服務
行政書士Arch事務所以大阪為據點,15年以上為有海外往來的人辦理手續。可用日語、中文、英語提供服務。
- 整理準據法的區分(哪些財產可能適用日本法、新加坡法)
- 使用所有不動產記錄證明制度確認不動產,並向金融機構查詢
- 根據提交對象的要求製作宣誓供述書草案
- 製作繼承分割協議書
- 準備各金融機構所需的整套證明資料,並協助辦理解約、退款手續
- 需要繼承登記時與司法書士合作,需要申報繼承稅時與稅理士合作
常見問題
Q. 日本的存款也可以按日本民法分割吧? A. 如果被繼承人的住所地在新加坡,存款等動產有可能需要按照新加坡法判斷。製作協議書前必須確認。
Q. 如何判斷住所地在新加坡還是日本? A. 不僅看居住期間,還要綜合生活實際、與日本的聯繫、住民登記記錄等判斷。
Q. 不知道被繼承人在何處擁有不動產。 A. 可以透過所有不動產記錄證明制度向法務局一次性查詢。繼承人也可以申請。
Q. 可以不來日本辦理手續嗎? A. 關於存款繼承,很多情況下可以。不動產還要出售時,可能需要委託代理人或來日。
Q. 全體繼承人都在新加坡。誰與日本方面的窗口聯繫? A. 通常會委託日本國內的專業人士。委託書也需要公證人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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