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父母過世、繼承人是居住在香港的外國籍人士時|透過公證人認證辦理

說明被繼承人為日本人、繼承人為外國籍且居住在香港時的繼承手續。親屬關係可以從日本戶籍追溯。由於香港沒有印章登記制度,因此使用公證人認證代替印章證明書。整理所需文件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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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父母過世、繼承人是居住在香港的外國籍人士時

被繼承人為日本人,且曾居住在日本。作為繼承人的您不持有日本國籍並居住在香港——包括透過國際婚姻結婚的配偶、未取得日本國籍的子女,以及已經退出日本國籍的人士等。

國籍不會影響繼承權。成為問題的是證明方式。

本文要點

  • 如果被繼承人為日本人,準據法是日本法。即使繼承人為外國籍,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份額也依照日本民法判斷。
  • 繼承人的親屬關係可以從日本戶籍追溯。 婚姻、出生以及喪失國籍,都會記載在被繼承人的戶籍中。
  • 戶籍無法確認的是,在香港的繼承人的現用姓名、生存狀況和住址。
  • 由於香港沒有印章登記制度,使用公證人(Notary Public)的認證代替印章證明書。
  • 駐香港日本國總領事館的簽名證明是面向日本國籍人士的制度。並非無法使用該制度,而是辦理窗口不同。

1. 準據法是日本法

日本《法律適用法》規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被繼承人為日本國籍時,適用日本法。

繼承人為外國籍或居住在香港,不會影響繼承人的範圍或繼承份額。日本民法沒有將繼承人的國籍作為條件。

2. 可以透過戶籍確定繼承人

即使繼承人為外國籍,只要被繼承人為日本人,親屬關係就可以從日本戶籍追溯。

事項戶籍記載
與外國籍人士結婚記載在日本籍配偶的身分事項欄中,並記載配偶的姓名、國籍和出生日期
子女出生記載在父母的身分事項欄中。子女持有日本國籍時,成為戶籍成員
退出或喪失日本國籍記載喪失國籍的事由和日期,該人士從戶籍中除籍

有外國籍配偶,或有已經退出日本國籍的子女,只要查看被繼承人的戶籍即可了解。

戶籍無法確認的事項

日本戶籍不會追蹤外國籍人士此後的身分關係。其現在是否仍然生存、姓名是否變更、現住址在哪裡,都無法從日本戶籍確認。

香港沒有相當於戶籍的制度,因此以以下資料補充:

  • 香港身分證、護照
  • 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出生、婚姻和死亡登記記錄
  • 在公證人面前製作的法定聲明(Statutory Declaration)

法定聲明中記載繼承人的範圍、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等。應記載的內容因提交對象而異。 直接使用通用範本,可能無法被受理。本事務所會確認日本方面的金融機構及法務局要求的記載事項後擬定文案。

3. 在哪裡取得簽名證明

可代替印章登記證明書的是簽名證明。無論繼承人為日本籍還是外國籍,使用簽名及其證明代替實印和印章證明書這一點不變。

不同之處在於簽發機關。

繼承人國籍簽發機關
日本國籍駐香港日本國總領事館
日本國籍以外香港的公證人(Notary Public)

駐香港日本國總領事館的簽名證明是面向日本國籍人士的制度。外國籍繼承人需要在香港公證人面前簽名並接受認證。

並不以完成遺產分割協議書為前提

公證人認證可以採取在日文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簽名後接受認證的形式,也可以採取僅對簽名本身接受認證的形式。後者即使協議書尚未完成也可以取得。

與中國委託公證人不同

香港有負責處理面向中國內地文件的中國委託公證人(China-Appointed Attesting Officer)制度。用於日本方面文件的通常是普通公證人的認證。

海牙認證

日本法務局及金融機構通常會在公證人認證書上附加日文翻譯後受理,要求海牙認證的情況有限。如確有需要,可以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請簽發。

4. 住址證明

日本籍人士可以使用的居留證明,外國籍人士無法使用。在不動產繼承登記等需要證明繼承人住址的場合,以公證人製作的住址相關證明等替代。具體需要什麼資料因提交對象而異。

5. 已退出日本國籍的人士

曾經是日本人的人士,其除籍中會保留喪失國籍的記載。由於與被繼承人的親子關係可以透過日本戶籍追溯,因此親屬關係的證明較為容易。

成為問題的是現在的姓名是否與戶籍記載一致。如果姓名寫法發生變化,就需要證明為同一人的資料。

6. 領取方式

日本存款的返還原則上匯入日本國內帳戶。居住在香港的繼承人沒有日本帳戶時,金融機構是否可以辦理海外匯款,各機構有所不同。

7. 遺產稅

位於日本國內的財產,無論繼承人的國籍和住址,均屬於日本遺產稅的課稅對象。不會因為居住在香港而排除在外。

國外財產是否也屬於日本的課稅對象,會因被繼承人及繼承人各自的住址、國籍和過去居住經歷而變化。繼承人為外國籍且居住在國外時,這是需要判斷的事項。

8. 預計期限

整體以5至7個月為標準。

階段預計時間
在日本收集戶籍、調查財產1至2個月
區分戶籍不足的部分並確定法定聲明文案數週
在香港接受公證人認證數週
製作日文翻譯並進行國際郵寄數週
向各金融機構提交並辦理返還每家機構2週至1個月

如果法定聲明的記載內容有缺漏而需要重做,還會增加約1個月。

本事務所的服務

行政書士Arch事務所以大阪為據點,15年以上從事包括在留資格申請在內的各類手續。我們日常處理國際婚姻及國籍相關文件,可用日語、中文和英語提供服務。

  • 區分戶籍足夠的部分與需要香港方面資料補充的部分
  • 根據提交對象的要求擬定法定聲明文案
  • 在日本國內收集戶籍並製作繼承關係說明圖
  • 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
  • 支援金融機構的解約及返還手續
  • 在需要繼承登記時與司法書士合作,在需要申報遺產稅時與稅理士合作

常見問題

Q. 外國籍人士也可以繼承日本的遺產嗎。 A. 可以。日本民法沒有將繼承人的國籍作為條件。

Q. 可以在駐香港日本國總領事館取得簽名證明嗎。 A. 總領事館的簽名證明是面向日本國籍人士的制度。外國籍人士使用香港公證人的認證。使用簽名證明本身相同,只是辦理窗口不同。

Q. 法定聲明中寫什麼。 A. 主要記載繼承人的範圍、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等,但要求內容因提交對象而異。

Q. 繼承人分處日本和香港。 A. 即使繼承人居住地不同,手續也可以推進。各人以不同的文件參加同一份協議書。

Q. 香港也徵收遺產稅嗎。 A. 香港的遺產稅已於2006年廢除。位於日本國內的財產可能被徵收日本遺產稅,需要由稅理士確認判斷。

聯絡我們

諮詢時請準備: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您本人的國籍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取得或退出國籍的經過、現在的姓名是否與戶籍記載一致,以及在日本的財產種類。日語和中文均可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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