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父母去世、继承人是居住在香港的外国籍人士时|通过公证人认证办理
说明被继承人为日本人、继承人为外国籍且居住在香港时的继承手续。亲属关系可以从日本户籍中追溯。由于香港没有印章登记制度,因此使用公证人认证代替印章证明书。整理所需文件的范围。
日本父母去世、继承人是居住在香港的外国籍人士时
被继承人为日本人,且曾居住在日本。作为继承人的您不持有日本国籍并居住在香港——包括通过国际婚姻结婚的配偶、未取得日本国籍的子女,以及已经退出日本国籍的人士等。
国籍不会影响继承权。成为问题的是证明方式。
本文要点
- 如果被继承人为日本人,准据法是日本法。即使继承人为外国籍,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份额也依照日本民法判断。
- 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可以从日本户籍中追溯。 婚姻、出生以及丧失国籍,都会记载在被继承人的户籍中。
- 户籍无法确认的是,在香港的继承人的现用姓名、生存状况和住址。
- 由于香港没有印章登记制度,使用公证人(Notary Public)的认证代替印章证明书。
- 驻香港日本国总领事馆的签名证明是面向日本国籍人士的制度。并非无法使用该制度,而是办理窗口不同。
1. 准据法是日本法
日本《法律适用法》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被继承人为日本国籍时,适用日本法。
继承人为外国籍或居住在香港,不会影响继承人的范围或继承份额。日本民法没有将继承人的国籍作为条件。
2. 可以通过户籍确定继承人
即使继承人为外国籍,只要被继承人为日本人,亲属关系就可以从日本户籍中追溯。
| 事项 | 户籍记载 |
|---|---|
| 与外国籍人士结婚 | 记载在日本籍配偶的身份事项栏中,并记载配偶的姓名、国籍和出生日期 |
| 子女出生 | 记载在父母的身份事项栏中。子女持有日本国籍时,成为户籍成员 |
| 退出或丧失日本国籍 | 记载丧失国籍的事由和日期,该人士从户籍中除籍 |
有外国籍配偶,或有已经退出日本国籍的子女,只要查看被继承人的户籍即可了解。
户籍无法确认的事项
日本户籍不会追踪外国籍人士此后的身份关系。其现在是否仍然生存、姓名是否变更、现住址在哪里,都无法从日本户籍确认。
香港没有相当于户籍的制度,因此以以下资料补充:
- 香港身份证、护照
- 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出生、婚姻和死亡登记记录
- 在公证人面前制作的法定声明(Statutory Declaration)
法定声明中记载继承人的范围、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应记载的内容因提交对象而异。 直接使用通用模板,可能无法被受理。本事务所会确认日本方面的金融机构及法务局要求的记载事项后拟定文案。
3. 在哪里取得签名证明
可代替印章登记证明书的是签名证明。无论继承人为日本籍还是外国籍,使用签名及其证明代替实印和印章证明书这一点不变。
不同之处在于签发机关。
| 继承人国籍 | 签发机关 |
|---|---|
| 日本国籍 | 驻香港日本国总领事馆 |
| 日本国籍以外 | 香港的公证人(Notary Public) |
驻香港日本国总领事馆的签名证明是面向日本国籍人士的制度。外国籍继承人需要在香港公证人面前签名并接受认证。
并不以完成遗产分割协议书为前提
公证人认证可以采取在日文遗产分割协议书上签名后接受认证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仅对签名本身接受认证的形式。后者即使协议书尚未完成也可以取得。
与中国委托公证人不同
香港有负责处理面向中国内地文件的中国委托公证人(China-Appointed Attesting Officer)制度。用于日本方面文件的通常是普通公证人的认证。
海牙认证
日本法务局及金融机构通常会在公证人认证书上附加日文翻译后受理,要求海牙认证的情况有限。如确有需要,可以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请签发。
4. 住址证明
日本籍人士可以使用的居留证明,外国籍人士无法使用。在不动产继承登记等需要证明继承人住址的场合,以公证人制作的住址相关证明等替代。具体需要什么资料因提交对象而异。
5. 已退出日本国籍的人士
曾经是日本人的人士,其除籍中会保留丧失国籍的记载。由于与被继承人的亲子关系可以通过日本户籍追溯,因此亲属关系的证明较为容易。
成为问题的是现在的姓名是否与户籍记载一致。如果姓名写法发生变化,就需要证明为同一人的资料。
6. 领取方式
日本存款的返还原则上汇入日本国内账户。居住在香港的继承人没有日本账户时,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办理海外汇款,各机构有所不同。
7. 遗产税
位于日本国内的财产,无论继承人的国籍和住址,均属于日本遗产税的征税对象。不会因为居住在香港而排除在外。
国外财产是否也属于日本的征税对象,会因被继承人及继承人各自的住址、国籍和过去居住经历而变化。继承人为外国籍且居住在国外时,这是需要判断的事项。
8. 预计期限
整体以5至7个月为标准。
| 阶段 | 预计时间 |
|---|---|
| 在日本收集户籍、调查财产 | 1至2个月 |
| 区分户籍不足的部分并确定法定声明文案 | 数周 |
| 在香港接受公证人认证 | 数周 |
| 制作日文翻译并进行国际邮寄 | 数周 |
| 向各金融机构提交并办理返还 | 每家机构2周至1个月 |
如果法定声明的记载内容有缺漏而需要重做,还会增加约1个月。
本事务所的服务
行政书士Arch事务所以大阪为据点,15年以上从事包括在留资格申请在内的各类手续。我们日常处理国际婚姻及国籍相关文件,可用日语、中文和英语提供服务。
- 区分户籍足够的部分与需要香港方面资料补充的部分
- 根据提交对象的要求拟定法定声明文案
- 在日本国内收集户籍并制作继承关系说明图
- 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
- 支持金融机构的解约及返还手续
- 在需要继承登记时与司法书士合作,在需要申报遗产税时与税理士合作
常见问题
Q. 外国籍人士也可以继承日本的遗产吗。 A. 可以。日本民法没有将继承人的国籍作为条件。
Q. 可以在驻香港日本国总领事馆取得签名证明吗。 A. 总领事馆的签名证明是面向日本国籍人士的制度。外国籍人士使用香港公证人的认证。使用签名证明本身相同,只是办理窗口不同。
Q. 法定声明中写什么。 A. 主要记载继承人的范围、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但要求内容因提交对象而异。
Q. 继承人分处日本和香港。 A. 即使继承人居住地不同,手续也可以推进。各人以不同的文件参加同一份协议书。
Q. 香港也征收遗产税吗。 A. 香港的遗产税已于2006年废除。位于日本国内的财产可能被征收日本遗产税,需要由税理士确认判断。
联系我们
咨询时请准备: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您本人的国籍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取得或退出国籍的经过、现在的姓名是否与户籍记载一致,以及在日本的财产种类。日语和中文均可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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