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香港的父母在日本留下财产后去世的情况|继承人也在香港的案例
说明被继承人居住在香港、仅在日本留下不动产或存款时的继承手续。由于香港法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规定适用法律,可能分别认定日本不动产适用日本法、存款适用香港法。
居住香港的父母在日本留下财产后去世的情况
曾经在日本生活,或者在日本持有投资用不动产。由于这些经历,有些居住在香港的人会在日本留下财产后去世。继承人也在香港。日本只有财产。
在这种组合下,适用的法律可能会因在日本的财产种类而不同。 如果以“因为是位于日本的财产,所以只要按照日本民法分割即可”为前提制作协议书,手续可能会在法务局或金融机构被叫停。
本文要点
- 对于居住在香港的人,将香港法律作为其本国法处理。
- 香港法采取这样的区分: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domicile)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所在地的法律。
- 如果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是香港,可能形成日本的不动产适用日本法、日本的存款适用香港法的区分。
- 英美法系采取清算并分配遗产的结构,因此日本遗产分割协议的框架不能直接套用。各提交对象所要求的文件不同。
- 要掌握在日本的财产,可以使用自2026年2月2日起开始实施的不动产所有记录证明制度。
1. 会因财产种类而产生不同判断
根据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第36条,需要查看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对于居住在香港的人,整理上将香港法律作为本国法处理。
香港法将继承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 在日本的财产 | 适用法律的方向 |
|---|---|
| 不动产(土地、建筑物) | 作为所在地法的日本法 |
| 存款等动产 | 作为住所地法的香港法 |
这会产生不同于日本以一部法律处理整个继承的结果。
以香港为代表的英美法系采取这样的结构:先使遗产归属于遗产管理人,清偿债务后再分配给受益人。这并不是由全体继承人共有、通过全体同意进行分割的日本遗产分割协议所对应的制度。
向日本金融机构或法务局提交什么文件,会因提交对象而有不同处理。 有时会被要求提交香港的承继许可,有时也可能按照日本实务上的文件处理。必须事先向提交对象确认。
住所地(domicile)的判断
香港法决定动产准据法时,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为准。住所地并非单纯指居住的地方,而是包含在该地定居意图的概念,需要据此判断。
即使长期居住在香港,也可能被判断为在日本保留了生活中心。相反,即使保持日本国籍而在香港定居的人,也可能被判断住所地为香港。这一判断会影响日本存款适用哪一国法律。
2. 关于适用香港法的部分
在香港的无遗嘱继承中,配偶和子女份额的确定方式不同于日本民法。其中有以金额为标准的部分,分配会根据继承财产的规模而变化。
对于日本法务局或金融机构,需要说明按照香港法继承人的范围和份额如何确定,以及依据是什么。实务上会提交条文及其日语译文。
日本人继承只要提交户籍即可,而对于适用香港法的部分,还要增加“证明该地区法律内容”的工作。
3. 确定继承人
香港没有相当于户籍的制度。需要结合以下资料证明继承关系。
- 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出生登记记录、婚姻登记记录、死亡登记记录
- 香港身份证
- 在公证人面前制作的宣誓声明书(Statutory Declaration)
宣誓声明书的记载内容因提交对象而异。本事务所会在确认日本方面的金融机构、法务局要求的记载事项后起草文案。
如果被继承人过去曾居住在日本,日本方面也可能留有记录。住民票除票,以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保管的外国人登记原票可作为资料。
由于被继承人为外国国籍且没有日本户籍,不能使用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
4. 掌握在日本的财产
被继承人在香港时,继承人可能无法掌握其在日本财产的全貌。可能处于无法确认邮件、也不知道在哪家银行有账户的状态。
自2026年2月2日起开始实施的不动产所有记录证明制度,可以向法务局统一查询被继承人在全国何处拥有不动产,并领取证明书。拥有不动产的人或其继承人可以申请,在全国任何法务局均可通过窗口、邮寄或在线申请。
未登记建筑物,或登记上的地址、姓名与现状不一致的不动产,可能不会被记录。
5. 这与香港的遗产手续不同
在香港,为了承继遗产,有在遗产承办处取得承继许可(Grant of Probate 或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的手续。该许可对位于日本的财产不具有直接效力。
如果日本和香港两地都有财产,就需要并行推进两项手续。
6. 日本的继承税
即使被继承人和继承人都居住在香港,位于日本国内的财产也属于日本继承税的课税对象。基础扣除额为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申报期限为从得知死亡之日的次日起10个月。
香港的遗产税已于2006年废止。日本方面课税范围的判断需要由税理士确认。
7. 继承不动产之后
继承日本不动产时,完成继承登记(自知道取得之日起3年以内,属义务)后,还要继续缴纳固定资产税、管理建筑物以及应对邻里事务。
此外,自2026年4月1日起,地址等变更登记成为义务。所有人变更地址或姓名等时,必须在发生变更之日起2年以内办理登记;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的,将成为适用5万日元以下过料的对象。即使在2026年4月1日之前已经变更地址等,也必须在2028年3月31日之前办理变更登记。
8. 预计所需时间
整体以8个月至1年为标准。
| 工程 | 标准 |
|---|---|
| 住所地判断和准据法区分 | 1〜2个月 |
| 调查在日本的财产(包括使用不动产所有记录证明制度) | 1〜2个月 |
| 取得香港登记记录 | 约1个月 |
| 确定宣誓声明书文案并由公证人认证 | 1〜2个月 |
| 准备说明香港法内容的资料 | 1〜2个月 |
| 继承登记、向各金融机构提交材料及退款 | 2〜3个月 |
如果提交对象要求香港的承继许可,还要加上取得该许可所需的时间。
本事务所的服务
行政书士Arch事务所以大阪为基地,15年以上一直参与协助有海外往来的人员办理手续。可用日语、中文、英语提供服务。
- 整理准据法区分(哪些财产可能适用日本法、香港法)
- 利用不动产所有记录证明制度掌握不动产,并向金融机构查询
- 根据提交对象的要求起草宣誓声明书文案
- 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
- 准备各金融机构所需的整套证明资料,并协助办理解约、退款手续
- 需要继承登记时与司法书士合作,需要申报继承税时与税理士合作
常见问题
Q. 日本的存款也可以按照日本民法分割吧。 A. 如果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是香港,存款等动产有可能需要按照香港法判断。制作协议书前必须确认。
Q. 如何判断住所地是香港还是日本? A. 不仅根据居住期间,还要综合生活实际、与日本的联系、住民登记记录等进行判断。
Q. 不知道被继承人在何处拥有不动产。 A. 可以通过不动产所有记录证明制度向法务局统一查询。继承人也可以申请。
Q. 可以不来日本办理手续吗? A. 关于存款继承,很多情况下可以。如果还要出售不动产,可能需要委托代理人或来日。
Q. 所有继承人都在香港。谁与日本方面的窗口联系? A. 一般会委托日本国内的专业人士。委托书也需要公证人的认证。
咨询
咨询时,请准备被继承人的国籍、死亡日期、最后居住地及过去在日本的居住经历,继承人的人数、关系、国籍,以及在日本的财产种类。日语、中文均可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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