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香港的父母在日本留下財產後去世的情況|繼承人也在香港的案例

說明被繼承人居住在香港、僅在日本留下不動產或存款時的繼承手續。由於香港法對動產和不動產分別規定適用法律,可能分別認定日本不動產適用日本法、存款適用香港法。

日本語简体中文English繁體中文

居住香港的父母在日本留下財產後去世的情況

曾經在日本生活,或者在日本持有投資用不動產。由於這些經歷,有些居住在香港的人會在日本留下財產後去世。繼承人也在香港。日本只有財產。

在這種組合下,適用的法律可能會因在日本的財產種類而不同。 如果以「因為是位於日本的財產,所以只要按照日本民法分割即可」為前提製作協議書,手續可能會在法務局或金融機構被叫停。

本文要點

  • 對於居住在香港的人,將香港法律作為其本國法處理。
  • 香港法採取這樣的區分: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domicile)地的法律,不動產適用所在地的法律。
  • 如果被繼承人的住所地是香港,可能形成日本的不動產適用日本法、日本的存款適用香港法的區分。
  • 英美法系採取清算並分配遺產的結構,因此日本遺產分割協議的框架不能直接套用。各提交對象所要求的文件不同。
  • 要掌握在日本的財產,可以使用自2026年2月2日起開始實施的不動產所有記錄證明制度。

1. 會因財產種類而產生不同判斷

根據日本《法律適用通則法》第36條,需要查看被繼承人的本國法。對於居住在香港的人,整理上將香港法律作為本國法處理。

香港法將繼承財產分為動產和不動產。

在日本的財產適用法律的方向
不動產(土地、建築物)作為所在地法的日本法
存款等動產作為住所地法的香港法

這會產生不同於日本以一部法律處理整個繼承的結果。

以香港為代表的英美法系採取這樣的結構:先使遺產歸屬於遺產管理人,清償債務後再分配給受益人。這並不是由全體繼承人共有、透過全體同意進行分割的日本遺產分割協議所對應的制度。

向日本金融機構或法務局提交什麼文件,會因提交對象而有不同處理。 有時會被要求提交香港的承繼許可,有時也可能按照日本實務上的文件處理。必須事先向提交對象確認。

住所地(domicile)的判斷

香港法決定動產準據法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為準。住所地並非單純指居住的地方,而是包含在該地定居意圖的概念,需要據此判斷。

即使長期居住在香港,也可能被判斷為在日本保留了生活中心。相反,即使保持日本國籍而在香港定居的人,也可能被判斷住所地為香港。這一判斷會影響日本存款適用哪一國法律。

2. 關於適用香港法的部分

在香港的無遺囑繼承中,配偶和子女份額的確定方式不同於日本民法。其中有以金額為標準的部分,分配會根據繼承財產的規模而變化。

對於日本法務局或金融機構,需要說明按照香港法繼承人的範圍和份額如何確定,以及依據是什麼。實務上會提交條文及其日語譯文。

日本人繼承只要提交戶籍即可,而對於適用香港法的部分,還要增加「證明該地區法律內容」的工作。

3. 確定繼承人

香港沒有相當於戶籍的制度。需要結合以下資料證明繼承關係。

  • 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出生登記記錄、婚姻登記記錄、死亡登記記錄
  • 香港身分證
  • 在公證人面前製作的宣誓供述書(Statutory Declaration)

宣誓供述書的記載內容因提交對象而異。本事務所會在確認日本方面的金融機構、法務局要求的記載事項後起草文案。

如果被繼承人過去曾居住在日本,日本方面也可能留有記錄。住民票除票,以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保管的外國人登錄原票可作為資料。

由於被繼承人為外國國籍且沒有日本戶籍,不能使用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

4. 掌握在日本的財產

被繼承人在香港時,繼承人可能無法掌握其在日本財產的全貌。可能處於無法確認郵件、也不知道在哪家銀行有帳戶的狀態。

自2026年2月2日起開始實施的不動產所有記錄證明制度,可以向法務局統一查詢被繼承人在全國何處擁有不動產,並領取證明書。擁有不動產的人或其繼承人可以申請,在全國任何法務局均可透過窗口、郵寄或線上申請。

未登記建築物,或登記上的地址、姓名與現狀不一致的不動產,可能不會被記錄。

5. 這與香港的遺產手續不同

在香港,為了承繼遺產,有在遺產承辦處取得承繼許可(Grant of Probate 或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的手續。該許可對位於日本的財產不具有直接效力。

如果日本和香港兩地都有財產,就需要並行推進兩項手續。

6. 日本的繼承稅

即使被繼承人和繼承人都居住在香港,位於日本國內的財產也屬於日本繼承稅的課稅對象。基礎扣除額為3,000萬日圓+600萬日圓×法定繼承人數,申報期限為從得知死亡之日的次日起10個月。

香港的遺產稅已於2006年廢止。日本方面課稅範圍的判斷需要由稅理士確認。

7. 繼承不動產之後

繼承日本不動產時,完成繼承登記(自知道取得之日起3年以內,屬義務)後,還要繼續繳納固定資產稅、管理建築物以及應對鄰里事務。

此外,自2026年4月1日起,地址等變更登記成為義務。所有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等時,必須在發生變更之日起2年以內辦理登記;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的,將成為適用5萬日圓以下過料的對象。即使在2026年4月1日之前已經變更地址等,也必須在2028年3月31日之前辦理變更登記。

8. 預計所需時間

整體以8個月至1年為標準。

工程標準
住所地判斷和準據法區分1〜2個月
調查在日本的財產(包括使用不動產所有記錄證明制度)1〜2個月
取得香港登記記錄約1個月
確定宣誓供述書文案並由公證人認證1〜2個月
準備說明香港法內容的資料1〜2個月
繼承登記、向各金融機構提交材料及退款2〜3個月

如果提交對象要求香港的承繼許可,還要加上取得該許可所需的時間。

本事務所的服務

行政書士Arch事務所以大阪為基地,15年以上一直參與協助有海外往來的人員辦理手續。可用日語、中文、英語提供服務。

  • 整理準據法區分(哪些財產可能適用日本法、香港法)
  • 利用不動產所有記錄證明制度掌握不動產,並向金融機構查詢
  • 根據提交對象的要求起草宣誓供述書文案
  • 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
  • 準備各金融機構所需的整套證明資料,並協助辦理解約、退款手續
  • 需要繼承登記時與司法書士合作,需要申報繼承稅時與稅理士合作

常見問題

Q. 日本的存款也可以按照日本民法分割吧。 A. 如果被繼承人的住所地是香港,存款等動產有可能需要按照香港法判斷。製作協議書前必須確認。

Q. 如何判斷住所地是香港還是日本? A. 不僅根據居住期間,還要綜合生活實際、與日本的聯繫、住民登記記錄等進行判斷。

Q. 不知道被繼承人在何處擁有不動產。 A. 可以透過不動產所有記錄證明制度向法務局統一查詢。繼承人也可以申請。

Q. 可以不來日本辦理手續嗎? A. 關於存款繼承,很多情況下可以。如果還要出售不動產,可能需要委託代理人或來日。

Q. 所有繼承人都在香港。誰與日本方面的窗口聯絡? A. 一般會委託日本國內的專業人士。委託書也需要公證人的認證。

諮詢

諮詢時,請準備被繼承人的國籍、死亡日期、最後居住地及過去在日本的居住經歷,繼承人的人數、關係、國籍,以及在日本的財產種類。日語、中文均可應對。

相關文章

  • 在日香港人的父母去世、繼承人在香港的情況
  • 繼承日本不動產時的流程
  • 在日本擁有財產時國際繼承的基礎
  • 無法管理繼承的日本不動產時

如果日本繼承手續可能停滯,請先諮詢

我們會確認繼承人、財產、期限和必要文件,整理日本方面應推進的順序。可用中文諮詢。

前往諮詢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