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日本的香港人父母去世、繼承人在香港時|沒有戶籍的繼承人確定實務
說明居住在日本的香港籍人士去世、繼承人在香港時的繼承手續。由於香港法將動產和不動產適用的法律區分開來,雖然經常會回到日本法,但因沒有戶籍,確定繼承人需要時間。整理所需文件和期限。
居住在日本的香港人父母去世、繼承人在香港時
長期居住在日本的香港籍人士去世,在日本留下了存款和不動產。作為繼承人的子女或配偶在香港——這種組合的難點不在於選擇法律,而在於讓日本的受理窗口認可誰是繼承人。
香港沒有相當於戶籍的制度。日本人繼承只需戶籍謄本即可完成的證明,需要組合多份文件來建立。
本文要點
- 對於居住在香港的人,將香港法律作為其本國法處理。
- 香港法採取這樣的區分: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domicile)的法律,不動產適用所在地的法律。如果被繼承人的生活中心在日本,無論經過哪條路徑,都會趨向於適用日本法。
- 由於被繼承人沒有日本戶籍,不能使用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
- 證明繼承人時,將香港入境事務處的登記紀錄、在公證人面前製作的宣誓供述書、日本方面的住民票除票和外國人登錄原票組合使用。
- 在香港的繼承人不能辦理印鑑登錄,因此透過公證人的認證證明簽名。
1. 準據法的判斷
日本《法律適用法》第36條規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對於居住在香港的人,整理為將香港法律作為本國法處理。
香港法將繼承財產分為動產和不動產,採取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domicile)的法律、不動產適用所在地的法律的思路。
如果被繼承人的生活中心在日本,
- 在日本的不動產,作為所在地法適用日本法
- 存款等動產,作為住所地法適用日本法
最終二者都趨向於適用日本法。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份額將依據日本民法判斷。
住所地(domicile)的判斷並不只由居住期間決定。需要確認在留資格種類、生活實際情況以及與香港聯繫的強弱後作出判斷。本事務所過去在在留資格業務中處理的資料,可作為判斷材料。
2. 確定繼承人
被繼承人沒有日本戶籍,香港也沒有相當於戶籍的制度。組合以下資料證明繼承關係。
在香港取得的資料
- 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出生登記紀錄、婚姻登記紀錄、死亡登記紀錄
- 香港身分證
- 在公證人面前製作的宣誓供述書(Statutory Declaration)
在香港,無法用一份文件說明「這個人的繼承人就是這3人,全部都在這裡」。宣誓供述書記載什麼,會決定手續的成敗。記載內容因提交對象而異。本事務所會確認日本方面金融機構、法務局要求的記載事項後製作文案。
在日本方面可以取得的資料
日本方面也有資料。
- 住民票除票:外國籍人士也記錄在住民基本台帳中,其中記載家庭構成、在留資格和國籍
- 外國人登錄原票:截至2012年7月實施的外國人登錄制度紀錄,目前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保管
- 日本死亡申報的記載事項證明書
很多諮詢嘗試僅憑香港方面的資料來構建證明而陷入困境,但與日本方面資料組合後能夠說明的案例並不少。
不能使用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
法務局的法定繼承資訊證明制度,是透過日本戶籍證明繼承關係的制度。被繼承人為外國籍且沒有日本戶籍時無法使用。如果有5家金融機構,就必須向全部5處提交一套證明資料。
3. 在香港的繼承人簽名
繼承人居住在香港且不是日本國籍時,不能辦理印鑑登錄,也不能使用日本駐香港總領事館的簽名證明。應在香港公證人(Notary Public)面前簽名並接受認證。
繼承人為日本國籍且居住在香港時,在日本駐香港總領事館取得簽名證明。
由於每位繼承人所需文件不同,必須等所有人的資料齊全後手續才能完成。
日本法務局和金融機構一般在公證人的認證書附上日語翻譯即可受理,要求附加海牙認證的情況有限。
4. 這與香港的遺產手續不同
在香港,為了承繼遺產,有透過遺產承辦處取得承繼許可(Grant of Probate 或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的手續。
該許可對日本境內的財產不具有直接效力。日本金融機構和法務局都會要求符合日本實務的文件。香港方面的文件將作為補強日本手續的資料使用。
5. 日本的遺產稅
位於日本國內的財產,無論被繼承人、繼承人的國籍或住所為何,均屬於日本遺產稅的課稅對象。基礎扣除額為3,000萬日圓+600萬日圓×法定繼承人數。
香港的遺產稅已於2006年廢止。是否連境外財產也屬於日本的課稅對象,需要由稅理士確認。
6. 期限預估
整體以6個月至1年為標準。
| 工程 | 預估 |
|---|---|
| 住所地(domicile)的判斷和準據法確認 | 約1個月 |
| 取得日本方面資料(住民票除票、外國人登錄原票等) | 1~2個月 |
| 取得香港登記紀錄 | 約1個月 |
| 確定宣誓供述書文案並接受公證人認證 | 1~2個月 |
| 製作日語翻譯和國際郵寄 | 數週 |
| 向各金融機構提交整套證明資料並辦理返還 | 每家約1個月 |
遺產稅申報期限為10個月。要在上述工程內完成,時間並不充裕。
本事務所的應對
行政書士Arch事務所以大阪為基地,15年以上一直從事包括在日外國人士在留資格申請在內的各項手續。可用日語、中文和英語提供服務。
- 整理判斷住所地所需的在留狀況
- 調查住民票除票、外國人登錄原票等日本方面資料
- 根據提交對象的要求製作宣誓供述書文案
- 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
- 準備各金融機構所需的整套證明資料,並協助辦理解約、返還手續
- 需要辦理繼承登記時與司法書士合作,需要申報遺產稅時與稅理士合作
常見問題
Q. 香港沒有戶籍。如何證明繼承人? A. 組合入境事務處的登記紀錄、宣誓供述書、日本方面的住民票除票和外國人登錄原票進行證明。
Q. 外國人登錄原票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嗎? A. 關於已故人士的紀錄,需要以繼承人申請的形式請求公開。公開需要一定時間。
Q. 如果先在香港辦理手續,日本的財產也會動起來嗎? A. 不會。日本境內的財產需要在日本另行辦理手續。
Q. 繼承人分在香港和日本。 A. 即使繼承人的居住地分開,也可以推進手續。在日本的繼承人使用印鑑證明書,在香港的繼承人透過公證人認證,參加同一份協議書。
Q. 如果被繼承人已經歸化日本國籍呢? A. 如果死亡時為日本國籍,日本法就是本國法,也存在日本戶籍。為了說明歸化前的親屬關係,有時需要香港方面的資料。
聯絡我們
諮詢時,請準備被繼承人的國籍、死亡日期、來日時期和在留狀況,繼承人的人數、關係、國籍、居住地,以及在日本的財產種類。日語、中文均可對應。
相关文章
- 居住在香港的父母去世並在日本留下財產時
- 日本人的父母去世、存在居住在香港的外國籍繼承人時
- 被繼承人為外國籍且沒有日本戶籍時的繼承人確定
- 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是否也能供居住海外者使用
如果日本繼承手續可能停滯,請先諮詢
我們會確認繼承人、財產、期限和必要文件,整理日本方面應推進的順序。可用中文諮詢。
前往諮詢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