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日本的香港人父母去世、继承人在香港时|没有户籍的继承人确定实务
介绍居住在日本的香港籍人士去世、继承人在香港时的继承手续。由于香港法将动产和不动产适用的法律区分开来,虽然经常会回到日本法,但因没有户籍,确定继承人需要时间。整理所需文件和期限。
居住在日本的香港人父母去世、继承人在香港时
长期居住在日本的香港籍人士去世,在日本留下了存款和不动产。作为继承人的子女或配偶在香港——这种组合的难点不在于选择法律,而在于让日本的受理窗口认可谁是继承人。
香港没有相当于户籍的制度。日本人继承只需户籍副本即可完成的证明,需要组合多份文件来建立。
本文要点
- 对于居住在香港的人,将香港法律作为其本国法处理。
- 香港法采取这样的区分: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domicile)的法律,不动产适用所在地的法律。如果被继承人的生活中心在日本,无论经过哪条路径,都会趋向于适用日本法。
- 由于被继承人没有日本户籍,不能使用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
- 证明继承人时,将香港入境事务处的登记记录、在公证人面前制作的宣誓书、日本方面的住民票除票和外国人登记原票组合使用。
- 在香港的继承人不能办理印章登记,因此通过公证人的认证证明签名。
1. 准据法的判断
日本《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对于居住在香港的人,整理为将香港法律作为本国法处理。
香港法将继承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采取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domicile)的法律、不动产适用所在地的法律的思路。
如果被继承人的生活中心在日本,
- 在日本的不动产,作为所在地法适用日本法
- 存款等动产,作为住所地法适用日本法
最终二者都趋向于适用日本法。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份额将依据日本民法判断。
住所地(domicile)的判断并不只由居住期间决定。需要确认在留资格种类、生活实际情况以及与香港联系的强弱后作出判断。本事务所过去在在留资格业务中处理的资料,可作为判断材料。
2. 确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没有日本户籍,香港也没有相当于户籍的制度。组合以下资料证明继承关系。
在香港取得的资料
- 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出生登记记录、婚姻登记记录、死亡登记记录
- 香港身份证
- 在公证人面前制作的宣誓书(Statutory Declaration)
在香港,无法用一份文件说明“这个人的继承人就是这3人,全部都在这里”。宣誓书记载什么,会决定手续的成败。记载内容因提交对象而异。本事务所会确认日本方面金融机构、法务局要求的记载事项后制作文案。
在日本方面可以取得的资料
日本方面也有资料。
- 住民票除票:外国籍人士也记录在住民基本台账中,其中记载家庭构成、在留资格和国籍
- 外国人登记原票:截至2012年7月实施的外国人登记制度记录,目前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保管
- 日本死亡申报的记载事项证明书
很多咨询尝试仅凭香港方面的资料来构建证明而陷入困境,但与日本方面资料组合后能够说明的案例并不少。
不能使用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
法务局的法定继承信息证明制度,是通过日本户籍证明继承关系的制度。被继承人为外国籍且没有日本户籍时无法使用。如果有5家金融机构,就必须向全部5处提交一套证明资料。
3. 在香港的继承人签名
继承人居住在香港且不是日本国籍时,不能办理印章登记,也不能使用日本驻香港总领事馆的签名证明。应在香港公证人(Notary Public)面前签名并接受认证。
继承人为日本国籍且居住在香港时,在日本驻香港总领事馆取得签名证明。
由于每位继承人所需文件不同,必须等所有人的资料齐全后手续才能完成。
日本法务局和金融机构一般在公证人的认证书附上日语翻译即可受理,要求附加海牙认证的情况有限。
4. 这与香港的遗产手续不同
在香港,为了承继遗产,有通过遗产承办处取得承继许可(Grant of Probate 或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的手续。
该许可对日本境内的财产不具有直接效力。日本金融机构和法务局都会要求符合日本实务的文件。香港方面的文件将作为补强日本手续的资料使用。
5. 日本的继承税
位于日本国内的财产,无论被继承人、继承人的国籍或住所为何,均属于日本继承税的课税对象。基础扣除额为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
香港的遗产税已于2006年废止。是否连境外财产也属于日本的课税对象,需要由税理士确认。
6. 期限预估
整体以6个月至1年为标准。
| 工程 | 预估 |
|---|---|
| 住所地(domicile)的判断和准据法确认 | 约1个月 |
| 取得日本方面资料(住民票除票、外国人登记原票等) | 1~2个月 |
| 取得香港登记记录 | 约1个月 |
| 确定宣誓书文案并接受公证人认证 | 1~2个月 |
| 制作日语翻译和国际邮寄 | 数周 |
| 向各金融机构提交整套证明资料并办理返还 | 每家约1个月 |
继承税申报期限为10个月。要在上述工程内完成,时间并不充裕。
本事务所的应对
行政书士Arch事务所以大阪为基地,15年以上一直从事包括在日外国人士在留资格申请在内的各项手续。可用日语、中文和英语提供服务。
- 整理判断住所地所需的在留状况
- 调查住民票除票、外国人登记原票等日本方面资料
- 根据提交对象的要求制作宣誓书文案
- 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
- 准备各金融机构所需的整套证明资料,并协助办理解约、返还手续
- 需要办理继承登记时与司法书士合作,需要申报继承税时与税理士合作
常见问题
Q. 香港没有户籍。如何证明继承人? A. 组合入境事务处的登记记录、宣誓书、日本方面的住民票除票和外国人登记原票进行证明。
Q. 外国人登记原票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吗? A. 关于已故人士的记录,需要以继承人申请的形式请求公开。公开需要一定时间。
Q. 如果先在香港办理手续,日本的财产也会动起来吗? A. 不会。日本境内的财产需要在日本另行办理手续。
Q. 继承人分在香港和日本。 A. 即使继承人的居住地分开,也可以推进手续。在日本的继承人使用印章证明书,在香港的继承人通过公证人认证,参加同一份协议书。
Q. 如果被继承人已经归化日本国籍呢? A. 如果死亡时为日本国籍,日本法就是本国法,也存在日本户籍。为了说明归化前的亲属关系,有时需要香港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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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请准备被继承人的国籍、死亡日期、来日时间和在留状况,继承人的人数、关系、国籍、居住地,以及在日本的财产种类。日语、中文均可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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