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香港人的继承中,继承人也居住在日本时|难点仅在被继承人一方
本文说明长期居住在日本的香港籍人士去世、继承人也居住在日本时的继承手续。继承人可以使用印鉴证明书,但由于香港没有户籍制度,确定被继承人一方的继承人需要花费时间。也整理部分继承人在香港时的处理方式。
在日香港人的继承中,继承人也居住在日本时
一位长期居住在日本的香港籍人士去世,配偶和子女也都居住在日本。在日本有存款和住宅——这类家庭的继承中,与海外之间的文件往来几乎不会发生。
难点只有一个,就是被继承人在日本没有户籍,香港也没有相当于户籍的制度。
本文要点
- 对于曾居住在香港的人,将香港法律作为其本国法处理。
- 香港法将动产与不动产区分处理: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domicile)的法律,不动产适用所在地的法律。如果被继承人的生活中心在日本,无论经过哪条路径,都会趋向于适用日本法。
- 如果继承人在日本办理了居民登记,既可以取得印鉴证明书,也可以取得住民票。 签名相关手续与日本人的继承相同。
- 由于香港没有相当于户籍的制度,需要结合多份文件确定继承人。
- 不能使用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
1. 准据法
《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第36条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对于曾居住在香港的人,将香港法律作为本国法处理。
香港法将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domicile)的法律,不动产适用所在地的法律。
如果被继承人的生活中心在日本,
- 位于日本的不动产,作为所在地法适用日本法
- 存款等动产,作为住所地法适用日本法
无论哪一种,都会趋向于适用日本法。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份额将依据日本《民法》判断。
住所地(domicile)的判断并不只由居住期间决定。需要确认在留资格的种类、生活实际情况以及与香港的联系强度后作出判断。
2. 继承人居住在日本的意义
持有在留卡并在日本市区町村办理居民登记的人,可以办理印鉴登记。
对于继承人一方,
- 在遗产分割协议书上盖实印,并附上印鉴证明书
- 地址证明使用住民票
可以按照与日本人继承相同的方式办理。不需要公证人的认证。
3. 确定被继承人一方的继承人
被继承人在日本没有户籍,香港也没有相当于户籍的制度。通过组合以下资料证明继承关系。
可以在日本取得的资料
- 住民票除票:外国籍人士也会被记录在基本居民登记簿中,其中记载家庭构成、在留资格和国籍
- 外国人登记原票:截至2012年7月实施的外国人登记制度记录,目前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保管
- 在日本提交的死亡申报记载事项证明书
在日本居住的时间越长,日本方面的记录越充实。
可以在香港取得的资料
- 由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出生登记记录、婚姻登记记录
- 香港身份证等本人确认资料
- 在公证人面前制作的宣誓书(Statutory Declaration)
在香港,无法用一份文件说明“此人的继承人就是这3人,全部都在这里”。宣誓书中记载什么,将决定手续能否成功。 记载内容因提交对象而异。
附上日语译文后提交给日本的提交对象。只有在提交对象要求时才需要取得海牙认证。
不能使用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
法务局的法定继承信息证明制度,是通过日本户籍证明继承关系的制度。被继承人为外国籍且在日本没有户籍时,不能使用。若有5家金融机构,就向全部5处提交一套证明资料。
4. 部分继承人在香港时
有时配偶和子女在日本,但被继承人的另一名子女在香港。
| 继承人居住地 | 签名证明 | 地址证明 |
|---|---|---|
| 日本(有居民登记) | 印鉴证明书 | 住民票 |
| 香港(非日本国籍) | 公证人认证 | 如下所述 |
| 香港(日本国籍) | 日本国驻香港总领事馆的签名证明 | 该总领事馆的居留证明 |
关于居住在香港的继承人继承日本不动产并成为所有权登记名义人的地址证明,日本法务省民二第1596号通知(令和5年12月15日)(适用于令和6年4月1日以后提出的申请)规定了处理方式。附上由本国或居住国政府制作的地址证明文件,或者附上经公证人认证的宣誓书和护照复印件,二者择一。
在所有人的文件备齐之前,手续不会完成。
5. 日本的继承税
位于日本国内的财产,无论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国籍如何,均属于日本继承税的课税对象。基础扣除额为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
香港的遗产税已于2006年废除。包括境外财产处理在内的课税范围判断,需要由税理士确认。
6. 预计所需时间
如果所有继承人都在日本,整体以5〜8个月为参考。
| 流程 | 参考时间 |
|---|---|
| 判断住所地(domicile)并确认准据法 | 约1个月 |
| 取得住民票除票、外国人登记原票等日本方面资料 | 1〜2个月 |
| 取得香港的登记记录 | 约1个月 |
| 确定宣誓书草案并由公证人认证 | 1〜2个月 |
| 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并盖章 | 数周 |
| 向各金融机构提交整套证明资料并办理退款 | 每家约1个月 |
本事务所的服务
行政书士Arch事务所以大阪为据点,15年以上从事包括在日外国人士在留资格申请在内的各类手续。可用日语、中文和英语提供服务。
- 整理判断住所地所需的在留状况
- 调查住民票除票、外国人登记原票等日本方面资料
- 根据提交对象的要求制作宣誓书草案
- 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
- 准备各金融机构所需的整套证明资料,并协助办理解约、退款手续
- 需要办理继承登记时与司法书士合作,需要申报继承税时与税理士合作
常见问题
Q. 全家都住在日本。可以像日本人一样办理吗。 A. 继承人一方的文件与日本人相同。不同之处在于,被继承人在日本没有户籍,因此确定继承人时需要香港方面的文件。
Q. 有在留卡就可以办理印鉴登记吗。 A. 只要在日本市区町村办理了居民登记,就可以办理印鉴登记。
Q. 宣誓书中写什么。 A. 主要写明继承人的范围、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等,但所要求的内容因提交对象而异。
Q. 被继承人已经归化日本国籍时呢。 A. 如果死亡时为日本国籍,日本法就是本国法,也存在日本户籍。为了证明归化前的亲属关系,有时需要香港方面的资料。
Q. 可以办理日本不动产的继承登记吗。 A. 可以。被继承人为外国籍时,所需文件由法务局判断,因此应向管辖法务局确认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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