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中國籍父母過世、繼承人在中國時|沒有戶籍時確定繼承人的實務
介紹長期居住在日本的中國籍人士過世、繼承人在中國時的繼承手續。整理反致導致適用日本法的理由、在沒有戶籍的情況下如何確定繼承人、外國人登錄原票的利用,以及應在公證處取得的文件範圍。
在日中國籍父母過世、繼承人在中國時
一位長期居住在日本的中國籍人士過世,在日本留下存款和不動產。作為繼承人的子女或配偶在中國——被繼承人為在日中國人的這種組合,是本事務所辦理最多的國際繼承案件。
難點的核心不在於法律選擇,而在於「讓日本的受理窗口相信誰是繼承人」。 由於被繼承人在日本沒有戶籍,原本日本人的繼承只需一份戶籍謄本即可完成的證明,必須透過組合多份文件來建立。
以下整理因被繼承人在日本沒有戶籍而產生的實務問題。
本文要點
- 準據法以中國法為出發點,但由於中國國際私法規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慣常居所地的法律,對於生活基礎在日本的人,將趨向於因反致而適用日本法。
- 由於被繼承人在日本沒有戶籍,不能使用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需要向每一家金融機構提交一套繼承關係證明資料。
- 證明繼承人時,除中國的親屬關係公證書和戶口簿外,日本方面的住民票除票和外國人登錄原票也是有力資料。
- 在中國的繼承人無法辦理印鑑登錄,因此應在公證處取得簽名證明。海牙認證僅在提交對象要求時才需要。
- 無論被繼承人、繼承人的國籍如何,位於日本的財產都是日本繼承稅的課稅對象。
1. 準據法:從中國法出發,再回到日本法
日本《法律適用法》規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被繼承人為中國籍時,首先需要考察中國法律。
查看中國國際私法可以發現,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慣常居所地的法律,不動產的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
如果被繼承人長期生活在日本,慣常居所地就是日本。而對於位於日本的不動產,所在地法也是日本法。因此,無論經過哪條路徑,最終都會回到日本法。從外國法回到日本法的機制稱為反致。
實務上的意義
- 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份額將趨向於依據日本《民法》判斷
- 中國《民法典》將父母列入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如果適用日本法,就不會按這種方式整理
- 特留分的處理也適用日本法
但這只是在可以說「慣常居所在日本」的情況下成立。 如果來日不久便過世,或往返於日本和中國之間,判斷可能不同。需要確認在留資格種類、在留期間、居民登記情況和實際生活狀況後作出判斷。本事務所在在留資格業務中處理過的資料,可以直接成為這一判斷的材料。
2. 最大難點:在沒有戶籍的情況下確定繼承人
日本人的繼承中,只要收集被繼承人從出生到死亡的戶籍,就能確定繼承人。中國籍被繼承人沒有與此相當的日本公文書。
因此,需要組合以下文件來證明繼承關係。
在中國取得的文件
| 文件 | 內容 |
|---|---|
| 親屬關係公證書(亲属关系公证书) | 公證處證明被繼承人與繼承人的關係及繼承人範圍 |
| 戶口簿(户口簿) | 記載家庭構成 |
| 死亡證明書 | 在中國過世時 |
| 關於結婚、離婚的公證書 | 表明婚姻關係的變遷 |
核心是親屬關係公證書。 但是,公證處能夠證明到何種範圍因地區而異,有時會與日本提交對象要求的內容不一致。證明範圍的差異,是最容易產生重新取得文件的原因。
可在日本取得的文件
容易被忽視的是,日本方面也有有力資料。
- 住民票除票:外國籍人士也會被記錄在住民基本台帳中,其中記載家庭構成、在留資格和國籍
- 外國人登錄原票:這是截至2012年7月實施的外國人登錄制度記錄,目前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保管。其中留有過去的居住經歷、家屬相關記載以及來日後的經過,有時可作為繼承關係的有力佐證
- 在日本提交的死亡申報記載事項證明書
很多諮詢試圖只用中國方面的文件來構建證明關係,最後陷入困境;但與日本方面的資料結合後,能夠作出說明的案例並不少。
不能使用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
法務局的法定繼承資訊證明制度是透過戶籍證明繼承關係的機制。被繼承人為外國籍且在日本沒有戶籍時,不能使用該制度。
也就是說,如果有5家金融機構,就要向5處全部提交一套證明資料。在申請原件返還的同時依次辦理,因此比日本人的繼承耗時更長。請預先將這一點納入預估。
3. 如何證明在中國的繼承人的簽名
如果繼承人居住在中國且為中國籍,就不能辦理印鑑登錄,也不能使用駐外使領館的簽名證明(簽名證明是面向日本國籍人士的制度)。
流程如下。
1. 製作日文遺產分割協議書 2. 在居住地的公證處對簽名辦理公證 4. 附上日文譯文後提交給日本的提交對象
自2023年11月7日起,《海牙公約》在中日之間生效,不需要中國大使館、總領事館的領事認證。網際網路上仍有很多變更前的資訊,請注意。
此外,如果繼承人中有人已歸化日本或擁有日本國籍,則只有該人的處理方式不同。由於每位繼承人所需文件不同,在全部人員的文件備齊之前,手續無法完成。
4. 必須考慮日本的繼承稅
即使被繼承人和繼承人都是中國籍、繼承人居住在中國,位於日本境內的財產仍是日本繼承稅的課稅對象。 不會因國籍或住址而成為對象外。
基本扣除額為3,000萬日圓+600萬日圓×法定繼承人人數。對於在日本擁有不動產的人來說,充分可能超過這一標準。
另一方面,中國方面的課稅,以及境外財產是否也屬於日本課稅對象,是另外的判斷。應儘早判斷是否需要申報,本事務所會與具有國際案件經驗的稅理士合作處理。
5. 時間預估
| 手續 | 期限 |
|---|---|
| 放棄繼承、限定承認 | 從知道繼承開始之時起3個月 |
| 繼承稅申報、繳納 | 從知道死亡之日的次日起10個月 |
| 不動產繼承登記 | 從知道取得之日起3年(義務) |
被繼承人沒有戶籍時,確定繼承人最耗時。請預估整體需要6個月至1年。流程會如下逐步累積。
| 流程 | 預估 |
|---|---|
| 取得住民票除票、外國人登錄原票等日本方面資料 | 1〜2個月 |
| 確定委託中國方面取得的公證書種類和記載事項 | 數週 |
| 取得親屬關係公證書等 | 1〜2個月 |
| 判斷慣常居所地,並在必要時確認準據法 | 數週 |
| 向各金融機構提交一套證明資料並辦理款項領回 | 每家約1個月 |
由於不能使用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最後一個流程要按金融機構數量重複。 在申請原件返還的同時依次辦理,因此比日本人的繼承耗時更長。
繼承稅申報期限為10個月,因此要在上述流程內完成並沒有充裕時間。
本事務所的應對
行政書士Arch事務所以大阪為基地,15年以上一直從事包括在日中國人士在留資格申請在內的手續。我們日常用中文應對,能夠同時處理日本方面的資料和中國方面的公證書,這是本事務所在在日中國人繼承案件中的優勢。
- 梳理住民票除票、外國人登錄原票等可在日本取得的資料
- 確認日本提交對象所要求的內容後,確定應委託中國公證處辦理的公證書種類和記載事項
- 整理判斷慣常居所地所需的在留情況
- 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以居住在中國的繼承人能夠辦理公證的形式)
- 準備各金融機構的一套證明資料,並協助辦理解約、款項領回手續
- 需要繼承登記時與司法書士合作,需要申報繼承稅時與稅理士合作
常見問題
Q. 親屬關係公證書可以在哪個公證處取得。 A. 通常是繼承人的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證處。由於可證明的範圍因地區而異,需要在告知日本提交對象所要求的內容後再委託。
Q. 外國人登錄原票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嗎。 A. 關於去世人士的記錄,需要以繼承人申請的形式請求公開。公開需要一定時間。
Q. 有人說要按照中國法律判斷繼承人。 A. 結論取決於慣常居所地是否被認可為日本。這是應在確認在留期間和實際生活狀況後判斷的論點。若自行判斷並推進協議,可能需要重做。
Q. 繼承人分散在中國和日本。 A. 這是常見情況。在日本的繼承人使用印鑑證明書,在中國的繼承人使用公證處的簽名證明,共同參加同一份協議書。
Q. 如果被繼承人已經歸化日本呢。 A. 如果死亡時擁有日本國籍,日本法就是本國法,也存在日本戶籍。但為了說明歸化前的親屬關係,有時仍需要中國方面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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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增加的最大原因,是在中國取得的公證書無法在日本使用,因而需要重新取得。
諮詢時,請準備被繼承人的國籍、死亡日、來日時期和在留狀況,繼承人的人數、國籍、居住地,以及在日本的財產種類。日語、中文均可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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