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中國的父母去世並在日本留下財產時|繼承人也在中國的情況

說明被繼承人居住在中國、僅在日本留下不動產或存款時的繼承手續。日本不動產可能適用日本法,存款可能適用中國法,財產不同可能導致繼承人範圍發生變化,這是最大的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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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中國的父母去世並在日本留下財產時

有些中國籍人士曾經在日本生活,或在日本持有投資用不動產,後來居住在中國並在日本留下財產去世。繼承人也在中國。日本只有財產。

被繼承人居住在中國時,判斷會變得最為困難。 原因在於,適用的法律可能根據位於日本的財產種類而不同。

以「財產在日本,所以只要依照日本民法進行分割」這一前提製作協議書,結果在法務局或金融機構被停止辦理——實際發生的,正是因這一誤解造成的僵局。

本文要點

  • 準據法以中國法為出發點。中國國際私法規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慣常居所地的法律,被繼承人居住在中國時,慣常居所地就是中國。
  • 另一方面,不動產的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因此日本的不動產會回到適用日本法。
  • 也就是說,可能形成日本不動產適用日本法、日本存款適用中國法的分開處理。
  • 中國民法典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由於繼承人範圍與日本法不同,財產分割的對象可能因財產而變化。
  • 即使被繼承人和繼承人都是中國籍且居住在中國,位於日本的財產也屬於日本繼承稅的課稅對象。

1. 為什麼被繼承人居住在中國時判斷會很困難

日本《法律適用通則法》規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被繼承人為中國籍時,就要考察中國法律。

到這裡與在日中國人的情況相同。不同之處在於,慣常居所地在中國。

適用中國國際私法的思路後,可能會形成以下分開處理:

位於日本的財產適用法律的方向
不動產(土地、建築物)作為所在地法的日本法
存款等動產作為慣常居所地法的中國法

這會產生不同於日本以一部法律處理全部繼承的方式(繼承統一主義)的結果。

這不是理論上的問題,而是直接關係到實務。 如果日本法與中國法規定的繼承人範圍不同,應參加不動產遺產分割協議的人與應參加存款遺產分割協議的人可能不一致。

2. 適用中國法後會發生什麼變化

中國民法典規定,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日本民法規定,在沒有子女時,父母屬於第二順序。

因此,被繼承人有配偶和子女,且父母仍在世時:

  • 日本法:繼承人為配偶和子女
  • 中國法:繼承人為配偶、子女和父母

繼承人的人數本身會發生變化。

如果認定日本的存款適用中國法,被繼承人的父母也要加入協議。不知曉這一點而僅由配偶和子女製作協議書,金融機構可能不予受理,或者日後可能有人主張協議無效。

繼承人人數可能因法律而變化,這是首先必須確認的事項。

3. 需要向日本窗口說明什麼

對於適用中國法的部分,需要向日本的法務局和金融機構說明:

  • 依照中國法,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份額是什麼
  • 作為依據的條文是什麼

實務上需要提交條文及其日文翻譯,根據案件情況還要準備中國律師等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日本人繼承時,提交戶籍就可以解決;但對於適用中國法的部分,還會產生「證明該國法律內容」的工作。證明法律內容,是本事務所最耗費時間的部分。

4. 證明繼承人身分

被繼承人沒有日本戶籍,也沒有日本住民登記(或者只留有舊記錄),因此證明材料幾乎都依賴中國方面。

  • 親屬關係公證書(亲属关系公证书)
  • 戶口簿(户口簿)
  • 死亡證明書
  • 關於婚姻、出生的公證書

這些材料要附上日文翻譯後提交日本。只有在提交對象要求時才需要取得海牙認證,並非始終需要。即使需要取得,由於海牙條約自2023年11月7日起在中日之間生效,也不需要中國大使館、總領事館的領事認證。

對於適用中國法的部分,需要透過公證書證明的親屬範圍會比適用日本法時更廣。 因為可能需要證明父母的情況。如果不先決定要公證到什麼範圍,就會不得不第二次前往公證處。

既然曾持有日本不動產,也可能過去在日本居住過。這種情況下,住民票除票或外國人登錄原票可能留存在日本方面,是有力的補充材料。

5. 財產調查很困難

被繼承人居住在中國時,繼承人無法掌握日本財產全貌的情況很常見。他們無法確認郵件,也不知道在哪家銀行有帳戶。

自2026年2月2日開始實施的不動產所有記錄證明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很有用。該制度可以向法務局一次性查詢被繼承人在日本全國何處持有不動產,並領取證明書,繼承人也可以提出申請。

但是,未登記建築物,或登記上的地址、姓名與現狀不一致的不動產,可能會遺漏。僅憑該制度並不能完成全部財產調查。

6. 日本繼承稅可能一定會徵收

即使被繼承人和繼承人都是居住在中國的中國籍人士,位於日本國內的財產也屬於日本繼承稅的課稅對象。 不會因國籍或地址而排除在外。

如果在日本持有不動產,很可能超過基礎扣除額(3,000萬日圓+600萬日圓×法定繼承人數)。而且還可能產生「法定繼承人數」應以中國法標準還是日本法標準計算這一問題。

申報期限為自得知死亡之日的次日起10個月。僅確認準據法和收集文件就需要數月,儘早著手不可或缺。 本事務所與有國際案件經驗的稅理士合作處理。

預計所需時間

請預估整體需要8個月至1年以上。各階段如下累積:

階段預計時間
區分準據法(哪些財產可能適用日本法、中國法)約1個月
調查日本財產(包括利用不動產所有記錄證明制度)1~2個月
在中國取得公證書1~2個月
準備說明中國法內容的資料、法律意見書1~2個月
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及全體繼承人簽字、公證1~2個月
繼承登記、向各金融機構提交材料及辦理返還2~3個月

如果適用中國法的部分導致繼承人範圍發生變化,就會需要重新協議。

7. 請提前考慮繼承不動產之後的事情

繼承日本不動產後,即使完成繼承登記(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內完成,屬於義務),也並非就此結束。

  • 接收並繳納固定資產稅納稅通知書
  • 建築物管理、應對鄰居
  • 如何處理將來的出售

只要居住在中國並繼續持有日本不動產,這些負擔就會持續。出售時,後續手續會根據登記名義寫誰的名字而發生變化。

本事務所的服務

行政書士Arch事務所以大阪為基地,15年以上一直參與中日之間的手續。我們可以用中文對應,並可直接與居住在中國的繼承人溝通。

被繼承人居住在中國且在日本有財產時,我們協助以下事項:

  • 整理準據法的區分(哪些財產可能適用日本法、中國法),必要時與律師、當地專家合作
  • 確認日本提交對象所需的文件,確定應委託中國公證處辦理的公證書範圍
  • 調查日本方面留存的資料(住民票除票、外國人登錄原票等)
  • 利用不動產所有記錄證明制度掌握不動產情況
  • 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支援金融機構手續
  • 與辦理繼承登記的司法書士、申報繼承稅的稅理士合作

常見問題

Q. 日本的存款也可以依照日本民法分割吧? A. 如果被繼承人的慣常居所地在中國,這一前提可能不成立。存款等動產可能要依照中國法判斷。製作協議書前需要確認。

Q. 被繼承人的父母已經去世時怎麼辦? A. 這種情況下,即使適用中國法,父母也不屬於第一順序,因此與日本法的差異會變小。準確掌握家庭關係,是判斷的出發點。

Q. 如何判斷慣常居所地在中國還是日本? A. 會綜合地址記錄、逗留期間、生活實際情況等進行判斷。如果日本還留有住民登記記錄,其內容是重要材料。

Q. 不來日本可以辦理手續嗎? A. 存款繼承通常有可能。不動產還要出售時,可能需要設立代理人,或需要來日。

Q. 全體繼承人都在中國。誰與日本窗口溝通? A. 一般會委託日本國內的專業人士。委任狀也需要在公證處辦理公證。

聯絡我們

在製作協議書之前區分準據法最為重要。 如果區分錯誤,收集的公證書和製作的協議書都可能無法使用。相反,只要最初完成區分,之後就是按順序準備文件的工作。

諮詢時,請準備被繼承人的國籍、死亡日期、最後居住地及過去在日本的居住經歷、繼承人的人數和關係(包括父母是否健在)、日本財產的種類。日語、中文均可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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