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中国的父母去世并在日本留下财产时|继承人也在中国的情况
说明被继承人居住在中国、仅在日本留下不动产或存款时的继承手续。日本不动产可能适用日本法,存款可能适用中国法,财产不同可能导致继承人范围发生变化,这是最大的难点。
居住在中国的父母去世并在日本留下财产时
有些中国籍人士曾经在日本生活,或在日本持有投资用不动产,后来居住在中国并在日本留下财产去世。继承人也在中国。日本只有财产。
被继承人居住在中国时,判断会变得最为困难。 原因在于,适用的法律可能根据位于日本的财产种类而不同。
以“财产在日本,所以只要依照日本民法进行分割”这一前提制作协议书,结果在法务局或金融机构被停止办理——实际发生的,正是因这一误解造成的僵局。
本文要点
- 准据法以中国法为出发点。中国国际私法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惯常居所地的法律,被继承人居住在中国时,惯常居所地就是中国。
- 另一方面,不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因此日本的不动产会回到适用日本法。
- 也就是说,可能形成日本不动产适用日本法、日本存款适用中国法的分开处理。
- 中国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由于继承人范围与日本法不同,财产分割的对象可能因财产而变化。
- 即使被继承人和继承人都是中国籍且居住在中国,位于日本的财产也属于日本继承税的课税对象。
1. 为什么被继承人居住在中国时判断会很困难
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被继承人为中国籍时,就要考察中国法律。
到这里与在日中国人的情况相同。不同之处在于,惯常居所地在中国。
适用中国国际私法的思路后,可能会形成以下分开处理:
| 位于日本的财产 | 适用法律的方向 |
|---|---|
| 不动产(土地、建筑物) | 作为所在地法的日本法 |
| 存款等动产 | 作为惯常居所地法的中国法 |
这会产生不同于日本以一部法律处理全部继承的方式(继承统一主义)的结果。
这不是理论上的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实务。 如果日本法与中国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不同,应参加不动产遗产分割协商的人与应参加存款遗产分割协商的人可能不一致。
2. 适用中国法后会发生什么变化
中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日本民法规定,在没有子女时,父母属于第二顺序。
因此,被继承人有配偶和子女,且父母仍在世时:
- 日本法:继承人为配偶和子女
- 中国法: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
继承人的人数本身会发生变化。
如果认定日本的存款适用中国法,被继承人的父母也要加入协商。不知晓这一点而仅由配偶和子女制作协议书,金融机构可能不予受理,或者日后可能有人主张协议无效。
继承人人数可能因法律而变化,这是首先必须确认的事项。
3. 需要向日本窗口说明什么
对于适用中国法的部分,需要向日本的法务局和金融机构说明:
- 依照中国法,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份额是什么
- 作为依据的条文是什么
实务上需要提交条文及其日文翻译,根据案件情况还要准备中国律师等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日本人继承时,提交户籍就可以解决;但对于适用中国法的部分,还会产生“证明该国法律内容”的工作。证明法律内容,是本事务所最耗费时间的部分。
4. 证明继承人身份
被继承人没有日本户籍,也没有日本住民登记(或者只留有旧记录),因此证明材料几乎都依赖中国方面。
- 亲属关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
- 户口簿(户口簿)
- 死亡证明书
- 关于婚姻、出生的公证书
这些材料要附上日文翻译后提交日本。只有在提交对象要求时才需要取得海牙认证,并非始终需要。即使需要取得,由于海牙条约自2023年11月7日起在中日之间生效,也不需要中国大使馆、总领事馆的领事认证。
对于适用中国法的部分,需要通过公证书证明的亲属范围会比适用日本法时更广。 因为可能需要证明父母的情况。如果不先决定要公证到什么范围,就会不得不第二次前往公证处。
既然曾持有日本不动产,也可能过去在日本居住过。这种情况下,住民票除票或外国人登记原票可能留存在日本方面,是有力的补充材料。
5. 财产调查很困难
被继承人居住在中国时,继承人无法掌握日本财产全貌的情况很常见。他们无法确认邮件,也不知道在哪家银行有账户。
自2026年2月2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所有记录证明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很有用。该制度可以向法务局一次性查询被继承人在日本全国何处持有不动产,并领取证明书,继承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但是,未登记建筑物,或登记上的地址、姓名与现状不一致的不动产,可能会遗漏。仅凭该制度并不能完成全部财产调查。
6. 日本继承税可能一定会征收
即使被继承人和继承人都是居住在中国的中国籍人士,位于日本国内的财产也属于日本继承税的课税对象。 不会因国籍或地址而排除在外。
如果在日本持有不动产,很可能超过基础扣除额(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而且还可能产生“法定继承人数”应以中国法标准还是日本法标准计算这一问题。
申报期限为自得知死亡之日的次日起10个月。仅确认准据法和收集文件就需要数月,尽早着手不可或缺。 本事务所与有国际案件经验的税理士合作处理。
预计所需时间
请预估整体需要8个月至1年以上。各阶段如下累积:
| 阶段 | 预计时间 |
|---|---|
| 区分准据法(哪些财产可能适用日本法、中国法) | 约1个月 |
| 调查日本财产(包括利用不动产所有记录证明制度) | 1~2个月 |
| 在中国取得公证书 | 1~2个月 |
| 准备说明中国法内容的资料、法律意见书 | 1~2个月 |
| 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及全体继承人签字、公证 | 1~2个月 |
| 继承登记、向各金融机构提交材料及办理返还 | 2~3个月 |
如果适用中国法的部分导致继承人范围发生变化,就会需要重新协商。
7. 请提前考虑继承不动产之后的事情
继承日本不动产后,即使完成继承登记(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内完成,属于义务),也并非就此结束。
- 接收并缴纳固定资产税纳税通知书
- 建筑物管理、应对邻居
- 如何处理将来的出售
只要居住在中国并继续持有日本不动产,这些负担就会持续。出售时,后续手续会根据登记名义写谁的名字而发生变化。
本事务所的服务
行政书士Arch事务所以大阪为基地,15年以上一直参与中日之间的手续。我们可以用中文提供服务,并可直接与居住在中国的继承人沟通。
被继承人居住在中国且在日本有财产时,我们协助以下事项:
- 整理准据法的区分(哪些财产可能适用日本法、中国法),必要时与律师、当地专家合作
- 确认日本提交对象所需的文件,确定应委托中国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书范围
- 调查日本方面留存的资料(住民票除票、外国人登记原票等)
- 利用不动产所有记录证明制度掌握不动产情况
- 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并支持金融机构手续
- 与办理继承登记的司法书士、申报继承税的税理士合作
常见问题
Q. 日本的存款也可以依照日本民法分割吧? A. 如果被继承人的惯常居所地在中国,这一前提可能不成立。存款等动产可能要依照中国法判断。制作协议书前需要确认。
Q. 被继承人的父母已经去世时怎么办? A. 这种情况下,即使适用中国法,父母也不属于第一顺序,因此与日本法的差异会变小。准确掌握家庭关系,是判断的出发点。
Q. 如何判断惯常居所地在中国还是日本? A. 会综合地址记录、逗留期间、生活实际情况等进行判断。如果日本还留有住民登记记录,其内容是重要材料。
Q. 不来日本可以办理手续吗? A. 存款继承通常有可能。不动产还要出售时,可能需要设立代理人,或需要来日。
Q. 全体继承人都在中国。谁与日本窗口沟通? A. 一般会委托日本国内的专业人士。委任状也需要在公证处办理公证。
联系我们
在制作协议书之前区分准据法最为重要。 如果区分错误,收集的公证书和制作的协议书都可能无法使用。相反,只要最初完成区分,之后就是按顺序准备文件的工作。
咨询时,请准备被继承人的国籍、死亡日期、最后居住地及过去在日本的居住经历、继承人的人数和关系(包括父母是否健在)、日本财产的种类。日语、中文均可対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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