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中国籍父母去世、继承人在中国时|没有户籍时确定继承人的实务
介绍长期居住在日本的中国籍人士去世、继承人在中国时的继承手续。整理反致导致适用日本法的理由、在没有户籍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继承人、外国人登录原票的利用,以及应在公证处取得的文件范围。
在日中国籍父母去世、继承人在中国时
一位长期居住在日本的中国籍人士去世,在日本留下了存款和不动产。作为继承人的子女或配偶在中国——被继承人为在日中国人的这种组合,是本事务所办理最多的国际继承案件。
难点的核心不在于法律选择,而在于“让日本的受理窗口相信谁是继承人”。 由于被继承人在日本没有户籍,原本日本人的继承只需一份户籍誊本即可完成的证明,必须通过组合多份文件来建立。
以下整理因被继承人在日本没有户籍而产生的实务问题。
本文要点
- 准据法以中国法为出发点,但由于中国国际私法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惯常居所地的法律,对于生活基础在日本的人,将趋向于因反致而适用日本法。
- 由于被继承人在日本没有户籍,不能使用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需要向每一家金融机构提交一套继承关系证明材料。
- 证明继承人时,除中国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和户口簿外,日本方面的住民票除票和外国人登录原票也是有力资料。
- 在中国的继承人无法办理印章登记,因此应在公证处取得签名证明。海牙认证仅在提交对象要求时才需要。
- 无论被继承人、继承人的国籍如何,位于日本的财产都是日本继承税的课税对象。
1. 准据法:从中国法出发,再回到日本法
日本《法律适用法》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被继承人为中国籍时,首先需要考察中国法律。
查看中国国际私法可以发现,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所地的法律,不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如果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日本,惯常居所地就是日本。而对于位于日本的不动产,所在地法也是日本法。因此,无论经过哪条路径,最终都会回到日本法。从外国法回到日本法的机制称为反致。
实务上的意义
- 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份额将趋向于依据日本《民法》判断
- 中国《民法典》将父母列入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如果适用日本法,就不会按这一方式整理
- 特留份的处理也适用日本法
但这只是在可以说“惯常居所在日本”的情况下成立。 如果来日不久便去世,或往返于日本和中国之间,判断可能不同。需要确认在留资格种类、在留期间、居民登记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后作出判断。本事务所在在留资格业务中处理过的资料,可以直接成为这一判断的材料。
2. 最大难点:在没有户籍的情况下确定继承人
日本人的继承中,只要收集被继承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户籍,就能确定继承人。中国籍被继承人没有与此相当的日本公文书。
因此,需要组合以下文件来证明继承关系。
在中国取得的文件
| 文件 | 内容 |
|---|---|
| 亲属关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 | 公证处证明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关系及继承人范围 |
| 户口簿(户口簿) | 记载家庭构成 |
| 死亡证明书 | 在中国去世时 |
| 关于结婚、离婚的公证书 | 表明婚姻关系的变迁 |
核心是亲属关系公证书。 但是,公证处能够证明到何种范围因地区而异,有时会与日本提交对象要求的内容不一致。证明范围的差异,是最容易产生重新取得文件的原因。
可在日本取得的文件
容易被忽视的是,日本方面也有有力资料。
- 住民票除票:外国籍人士也会被记录在住民基本台账中,其中记载家庭构成、在留资格和国籍
- 外国人登录原票:这是截至2012年7月实施的外国人登录制度记录,目前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保管。其中留有过去的居住经历、家属相关记载以及来日后的经过,有时可作为继承关系的有力佐证
- 在日本提交的死亡申报记载事项证明书
很多咨询试图只用中国方面的文件来构建证明关系,最后陷入困境;但与日本方面的资料结合后,能够作出说明的案例并不少。
不能使用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
法务局的法定继承信息证明制度是通过户籍证明继承关系的机制。被继承人为外国籍且在日本没有户籍时,不能使用该制度。
也就是说,如果有5家金融机构,就要向5处全部提交一套证明资料。在申请原件返还的同时依次办理,因此比日本人的继承耗时更长。请预先将这一点纳入预计。
3. 如何证明在中国的继承人的签名
如果继承人居住在中国且为中国籍,就不能办理印章登记,也不能使用驻外使领馆的签名证明(签名证明是面向日本国籍人士的制度)。
流程如下。
1. 制作日文遗产分割协议书 2. 在居住地的公证处对签名办理公证 4. 附上日文译文后提交给日本的提交对象
自2023年11月7日起,《海牙公约》在中日之间生效,不需要中国大使馆、总领事馆的领事认证。互联网上仍有很多变更前的信息,请注意。
此外,如果继承人中有人已归化日本或拥有日本国籍,则只有该人的处理方式不同。由于每位继承人所需文件不同,在全部人员的文件备齐之前,手续无法完成。
4. 必须考虑日本的继承税
即使被继承人和继承人都是中国籍、继承人居住在中国,位于日本境内的财产仍是日本继承税的课税对象。 不会因国籍或住址而成为对象外。
基本扣除额为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人数。对于在日本拥有不动产的人来说,充分可能超过这一标准。
另一方面,中国方面的征税,以及境外财产是否也属于日本课税对象,是另外的判断。应尽早判断是否需要申报,本事务所会与具有国际案件经验的税理士合作处理。
5. 时间预估
| 手续 | 期限 |
|---|---|
| 放弃继承、限定承认 | 从知道继承开始之时起3个月 |
| 继承税申报、缴纳 | 从知道死亡之日的次日起10个月 |
| 不动产继承登记 | 从知道取得之日起3年(义务) |
被继承人没有户籍时,确定继承人最耗时。请预估整体需要6个月至1年。流程会如下逐步累积。
| 流程 | 预计 |
|---|---|
| 取得住民票除票、外国人登录原票等日本方面资料 | 1〜2个月 |
| 确定委托中国方面取得的公证书种类和记载事项 | 数周 |
| 取得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 1〜2个月 |
| 判断惯常居所地,并在必要时确认准据法 | 数周 |
| 向各金融机构提交一套证明资料并办理款项领取 | 每家约1个月 |
由于不能使用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最后一个流程要按金融机构数量重复。 在申请原件返还的同时依次办理,因此比日本人的继承耗时更长。
继承税申报期限为10个月,因此要在上述流程内完成并没有充裕时间。
本事务所的应对
行政书士Arch事务所以大阪为基地,15年以上一直从事包括在日中国人士在留资格申请在内的手续。我们日常用中文应对,能够同时处理日本方面的资料和中国方面的公证书,这是本事务所在在日中国人继承案件中的优势。
- 梳理住民票除票、外国人登录原票等可在日本取得的资料
- 确认日本提交对象所要求的内容后,确定应委托中国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书种类和记载事项
- 整理判断惯常居所地所需的在留情况
- 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以居住在中国的继承人能够办理公证的形式)
- 准备各金融机构的一套证明资料,并协助办理解约、款项领取手续
- 需要继承登记时与司法书士合作,需要申报继承税时与税理士合作
常见问题
Q. 亲属关系公证书可以在哪个公证处取得。 A. 通常是继承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证处。由于可证明的范围因地区而异,需要在告知日本提交对象所要求的内容后再委托。
Q. 外国人登录原票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吗。 A. 关于去世人士的记录,需要以继承人申请的形式请求公开。公开需要一定时间。
Q. 有人说要按照中国法律判断继承人。 A. 结论取决于惯常居所地是否被认可为日本。这是应在确认在留期间和实际生活状况后判断的论点。若自行判断并推进协议,可能需要重做。
Q. 继承人分散在中国和日本。 A. 这是常见情况。在日本的继承人使用印章证明书,在中国的继承人使用公证处的签名证明,共同参加同一份协议书。
Q. 如果被继承人已经归化日本呢。 A. 如果死亡时拥有日本国籍,日本法就是本国法,也存在日本户籍。但为了说明归化前的亲属关系,有时仍需要中国方面的资料。
联系我们
费用增加的最大原因,是在中国取得的公证书无法在日本使用,因而需要重新取得。
咨询时,请准备被继承人的国籍、死亡日、来日时间和在留状况,继承人的人数、国籍、居住地,以及在日本的财产种类。日语、中文均可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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