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中國人繼承中,繼承人也居住在日本時|難點僅在被繼承人一方
本文說明擁有中國國籍、曾居住在日本的人去世,且繼承人也居住在日本時的繼承手續。由於繼承人在日本有居民登記,可以使用印鑑證明書;另一方面,由於被繼承人在日本沒有戶籍,確定繼承人需要本國文件。也將整理部分繼承人在中國時的處理方式。
在日中國人繼承中,繼承人也居住在日本時
一位長期居住在日本的中國籍人士去世,配偶和子女也都住在日本。在日本有存款和自住房——這是在日本取得在留資格並持續生活的家庭實際發生的繼承。
在這種情況下,與海外之間的文件往來幾乎不會發生。難點只有一個,就是被繼承人在日本沒有戶籍。
本文要點
- 準據法以中國法為出發點,但由於中國國際私法規定法定繼承適用慣常居所地法,對於生活中心在日本的人,將因反致而適用日本法。
- 只要繼承人在日本有居民登記,既可以取得印鑑證明書,也可以取得住民票。 簽名相關手續與日本人的繼承相同。
- 由於被繼承人在日本沒有戶籍,確定繼承人需要中國方面的文件。
- 不能使用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 必須向每家金融機構提交一套證明資料。
- 如果部分繼承人在中國,則只需為該繼承人另行準備證明方式。
1. 準據法
《日本關於法律適用的通則法》第36條規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被繼承人為中國籍時,需要查看中國法律。
中國國際私法規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慣常居所地的法律,不動產則適用所在地法。如果被繼承人在日本生活,慣常居所地就是日本;位於日本的不動產所在地也在日本。無論沿哪條途徑,最終都會回到日本法。
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份額,將按照日本《民法》判斷。
如果在剛來日本不久時去世,或者曾往來於日本和中國之間,慣常居所地的判斷可能不同。應確認在留資格種類、在留期間、居民登記狀況後再作判斷。
2. 繼承人居住在日本的意義
持有在留卡並在日本市區町村辦理居民登記的人,可以辦理印章登記。
也就是說,就繼承人一方而言,可以按以下方式辦理:
- 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蓋實印,並附上印鑑證明書
- 地址證明使用住民票
這與日本人的繼承完全相同。無需簽名證明或公證。
在有海外居住繼承人參與的案件中,最耗時的是簽名和地址證明。 如果所有繼承人都在日本,這一環節將全部省去。
3. 難點是確定被繼承人一方的繼承人
日本人的繼承中,只要收集被繼承人從出生到死亡的戶籍,就能確定繼承人。對於中國籍被繼承人,不存在與之相當的日本公文書。
可以在日本方面取得的資料
首先確認日本方面已有的資料。
- 住民票除票:外國籍人士也會被記錄在基本居民登記簿中,其中記載家庭構成、在留資格和國籍
- 外國人登錄原票:截至2012年7月實施的外國人登錄制度記錄,目前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保管
- 在日本提交的死亡申報記載事項證明書
居住日本的時間越長,日本方面的記錄越充實。
可以在中國方面取得的資料
日本方面資料不足的部分,用中國方面的文件補足。
| 文件 | 內容 |
|---|---|
| 親屬關係公證書(亲属关系公证书) | 被繼承人與繼承人的關係、繼承人的範圍 |
| 戶口簿(户口簿) | 家庭構成記載 |
| 關於結婚、離婚的公證書 | 婚姻關係的變遷 |
中國方面的文件附上日文譯文。只有在提交對象要求時才需要取得附加證明書(Apostille)。
不能使用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
法務局的法定繼承資訊證明制度,是透過日本戶籍證明繼承關係的制度。被繼承人為外國籍且在日本沒有戶籍時,無法使用。
如果有5家金融機構,就要向5處全部提交一套證明資料。 在辦理原件返還的同時,依次周轉使用。
4. 部分繼承人在中國時
有時配偶和子女在日本,但被繼承人的另一名子女在中國。
這種情況下,居住在日本的繼承人和居住在中國的繼承人,需要準備的文件不同。
| 繼承人居住地 | 簽名證明 | 地址證明 |
|---|---|---|
| 日本(有居民登記) | 印鑑證明書 | 住民票 |
| 中國 | 公證處簽名證明 | 如下 |
對於居住在中國的繼承人繼承日本不動產並成為所有權登記名義人的情況,地址證明由2023年12月15日付法務省民二第1596號通達(適用於2024年4月1日以後提出的申請)規定處理方式。附上由本國或居住國政府製作的地址證明文件,或經公證人認證的宣誓書及護照影本,二者擇一。
在所有人的文件齊全之前,手續不會完成。 僅中國繼承人一方還會增加在公證處辦理手續及國際郵寄所需的時間。
5. 日本的繼承稅
位於日本國內的財產,無論被繼承人、繼承人的國籍如何,都是日本繼承稅的課稅對象。基礎扣除額為3,000萬日圓+600萬日圓×法定繼承人數。
如果在日本擁有自住房,可能超過這一標準。由於繼承人居住在日本,還需要判斷包括境外財產處理在內的課稅範圍。申報時需要稅理士作出判斷。
6. 預計所需時間
如果所有繼承人都在日本,整體以4~6個月為標準。
| 環節 | 預計時間 |
|---|---|
| 取得住民票除票、外國人登錄原票等日本方面資料 | 1~2個月 |
| 確定中國方面取得文件的範圍並取得 | 1~2個月 |
| 製作日文譯文 | 數週 |
| 製作並蓋章遺產分割協議書 | 數週 |
| 向各金融機構提交一套證明資料並辦理提款 | 每家約1個月 |
部分繼承人在中國時,會增加1~2個月。
本事務所的服務
行政書士Arch事務所以大阪為據點,15年以上一直從事包括在日中國人士在留資格申請在內的手續。我們日常使用中文對應,能夠同時處理日本方面資料和中國方面公證書是我們的優勢。
- 梳理住民票除票、外國人登錄原票等可在日本方面取得的資料
- 確認日本提交對象要求的內容,確定委託中國公證處製作的公證書種類及記載事項
- 整理判斷慣常居所地所需的在留狀況
- 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
- 準備各金融機構所需的一套證明資料,並協助辦理解約、提款手續
- 需要辦理繼承登記時,與司法書士合作;需要申報繼承稅時,與稅理士合作
常見問題
Q. 全家都住在日本。可以像日本人一樣辦理嗎。 A. 繼承人一方的文件與日本人相同。不同之處在於,被繼承人在日本沒有戶籍,因此確定繼承人需要中國方面的文件。
Q. 有在留卡就可以辦理印章登記嗎。 A. 只要在日本市區町村有居民登記,就可以辦理印章登記。若已經登記,可以取得印鑑證明書並用於遺產分割協議書。
Q. 可以從日本申請親屬關係公證書嗎。 A. 這是在中國公證處製作的文件。請委託在中國的親屬,或諮詢取得安排。
Q. 被繼承人曾歸化為日本人時怎麼辦。 A. 如果死亡時具有日本國籍,日本法就是本國法,也存在日本戶籍。為了證明歸化前的親屬關係,有時需要中國方面的資料。
Q. 可以辦理日本不動產的繼承登記嗎。 A. 可以。被繼承人為外國籍時,必要文件由法務局判斷,因此請向管轄法務局確認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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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時,請準備被繼承人的國籍、死亡日期、來日時間和在留狀況,繼承人的人數、關係和居住地,以及在日本的財產種類。日語、中文均可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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