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试用期间解雇的注意事项|手续・理由・风险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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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在试用期间,解雇也必须谨慎进行。"试用期间内可以随意解雇"的认识是错误的,不满足法律要件的解雇将面临被认定为不当解雇的风险。
本文解说试用期间解雇的手续、所需理由及相关风险。
试用期间解雇的法律定位
试用期间的劳动合同被解释为"附带解约权保留的劳动合同"(最高法院・三菱树脂事件)。这意味着公司保留了一定的解约权,但行使该解约权须具备客观合理的理由。
虽然试用期间的解雇标准比普通解雇宽松,但仅凭"感觉不合适""未达到预期水平"等主观理由,不足以支撑本录用拒绝或解雇。
解雇预告是否必要
即便是试用期间的解雇,原则上也须进行解雇预告或支付解雇预告手当。
但是,若在试用期开始后14天以内实施解雇,可例外免除解雇预告及解雇预告手当的支付义务(《劳动基准法》第21条)。
| 时间节点 | 解雇预告是否必要 |
|---|---|
| 试用期开始后14天以内 | 不需要 |
| 试用期开始后超过14天 | 须提前30天预告或支付预告手当 |
可能被认可的解雇理由
本录用拒绝・解雇可能被认可的情形主要包括:
录用后发现的事实
- 发现员工在录用时虚报经历・资格
- 发现录用时无法掌握的重大问题
试用期间的问题行为
- 无正当理由反复缺勤・迟到
- 不服从业务上的指示
- 对其他员工・客户存在问题行为
- 业务能力明显不足且无改善迹象
关键在于问题事实须有客观记录,以及已给予指导・改善机会但仍未见改善的经过。
解雇前公司应采取的措施
1. 记录问题行为・能力不足
具体记录发生的日期・内容・情况。若无记录,事后主张理由将难以被认定为证据。
2. 进行指导・改善指示并留存记录
发现问题后不可置之不理,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指导,并记录内容和日期。"已要求改善但仍无变化"的事实,是支撑解雇正当性的重要依据。
3. 解雇前咨询专业人士
解雇一旦被争议,公司须承担较大成本。强烈建议在实施前向社会保险劳务士或律师进行咨询。
解雇时的手续
试用期间实施解雇,须办理以下手续:
- 交付解雇通知书(建议以书面形式进行)
- 解雇预告(提前30天)或支付解雇预告手当(超过14天的情况)
- 雇用保险・社会保险的资格丧失手续
- 交付离职票・源泉征收票
总结
- 即便在试用期间,解雇也须具备客观、合理的理由
- 14天以内的解雇无需解雇预告,超过14天须提前30天预告或支付预告手当
- 记录问题行为并实施指导是解雇正当性的依据
- 解雇前强烈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 须出具书面解雇通知并办理各项相关手续
如需咨询试用期间的应对方式或解雇手续,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本文根据2026年6月时点的法令编写。
撰文:社会保険労務士アーチ事務所(大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