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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管理簿的制作方法|记载事项・保存方法・运营要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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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劳动基准法》修订后,制作并保存带薪休假管理簿成为雇主的法定义务。 仅凭"掌握带薪休假的取得情况"是不够的,必须制作包含法定记载事项的管理簿。
本文解说带薪休假管理簿的制作方法与运营要点。
什么是带薪休假管理簿?
带薪休假管理簿是依据《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第24条之7,对每年被授予10天以上年次有给休假的所有员工,雇主须制作并保存的账簿。
法定记载事项(必须3项)
带薪休假管理簿须记载以下3项内容:
| 记载事项 | 内容 |
|---|---|
| 基准日 | 授予带薪休假的日期(入职日起满6个月后,此后每隔1年) |
| 天数 | 授予天数・取得天数・剩余天数 |
| 时季 | 实际取得带薪休假的具体日期 |
以上3项为法定最低要求。实务中,同时记录姓名、雇用形式、入职日等信息,有助于提升管理效率。
制作方法
带薪休假管理簿没有法定统一格式,可使用市售表格、Excel或勤怠管理系统等工具制作。
使用Excel制作时的基本构成
| 员工姓名 | 入职日 | 基准日 | 授予天数 | 取得日期 | 取得天数 | 剩余天数 |
|---|---|---|---|---|---|---|
| 田中太郎 | 2024/4/1 | 2024/10/1 | 10天 | 2025/1/10 | 1天 | 9天 |
厚生劳动省公开了可用于年次有给休假管理的参考格式,请在厚生劳动省官方网站(https://www.mhlw.go.jp)搜索"年次有給休暇管理簿"进行确认。
保存方法・保存期限
保存期限为带薪休假管理簿完结之日(该年度最后一次取得带薪休假的日期等)起3年(《劳动基准法》第109条)。
电子数据形式的保存同样被允许,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 需要时可迅速输出・确认
-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数据篡改
运营要点
要点1:统一基准日
若每位员工的基准日各不相同,管理将变得繁琐。通过将全体员工基准日统一为4月1日等特定日期的"斉一的处理"方式,可大幅简化管理工作。
但须注意,对统一基准日前入职的员工授予带薪休假时,不得低于法定授予天数。
要点2:定期确认5天取得义务的进展
在基准日起1年内,定期在年度中途确认员工是否已取得5天休假。若到年度末才发现未达标,将需要在短期内安排员工集中取假,可能对业务造成影响。
要点3:在就业规则中明确时季指定规则
将雇主指定取假时期的规则(何时指定、如何通知员工等)在就业规则中加以规定,有助于运营更加顺畅。
要点4:兼职・临时工也须纳入管理
兼职・临时工若被授予10天以上带薪休假,同样须制作管理簿。通常做法是为其单独准备管理簿,或与正式员工使用同一格式统一管理。
总结
- 带薪休假管理簿的法定记载事项为"基准日・天数・时季"3项
- 无固定格式要求,可使用Excel・勤怠系统等制作
- 保存期限为完结之日起3年
- 统一基准日可简化管理
- 年度中途定期确认进展是履行5天取得义务的关键
如需咨询带薪休假管理簿的制作或管理体制整备,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本文根据2026年6月时点的法令编写。
撰文:社会保険労務士アーチ事務所(大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