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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年5天取得义务的基本知识|适用对象・管理方法・违反风险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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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劳动基准法》修订后,对于每年被授予10天以上带薪休假的员工,雇主有义务确保其每年至少取得5天带薪休假。

"带薪休假由员工自己申请"的认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无法履行这一义务。本文解说该义务的内容、适用对象及管理方法。

制度概要

依据《劳动基准法》第39条第7项,对于被授予10天以上年次有给休假的员工,雇主有义务在授予日(基准日)起1年以内,指定时期确保员工取得5天以上带薪休假。

但是,员工自行申请取得的天数,以及通过计划年休取得的天数,均可计入5天义务天数。

适用对象

每年被授予10天以上年次有给休假的所有员工均为适用对象。

  • 不论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兼职、临时工
  • 外国人员工同样包含在内
  • 入职满6个月且出勤率达到所定劳动日数80%以上的员工

兼职劳动者若依所定劳动日数被授予10天以上带薪休假,同样适用本规定。

雇主应采取的措施

指定取得时期

为履行5天义务,若员工未自行申请,雇主须指定时期确保员工取得休假。 但指定时期时,须听取员工意见,并尽量按员工希望的时期安排。

整备带薪休假管理簿

雇主须为适用对象员工逐一制作并保存带薪休假管理簿,记载以下内容(《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第24条之7):

  • 基准日(授予日)
  • 授予天数
  • 取得日期・天数
  • 剩余天数

带薪休假管理簿的保存期限为完结之日起3年

"基准日"的理解

基准日原则上为入职日起满6个月后的带薪休假授予日。每年以此日为基准,在1年内进行确保员工取得5天的管理。

由于每位员工的基准日不同,须进行个别管理。为简化管理,也可采用将全体员工基准日统一(斉一的处理)的方式,该做法已被认可。

违反时的风险

若未能履行5天取得义务,依据《劳动基准法》第120条,每违反1人可被处以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若10名员工均未取得,最高可面临300万日元的罚款。

常见误解

"员工不申请,所以不需要让其取得"
错误。即便员工未自行申请,雇主也有义务指定时期确保其取得休假。

"可以将结转的带薪休假天数计入5天"
不可以。5天义务仅针对该年度新授予的带薪休假,不包括结转天数。

"兼职不在适用范围内"
错误。只要授予天数达到10天以上,无论雇用形式均适用。

总结

  • 每年被授予10天以上带薪休假的员工须每年取得5天
  • 员工未申请时,雇主须指定时期确保其取得
  • 带薪休假管理簿的制作・保存(3年)为法定义务
  • 违反时每人可被处以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 兼职・外国人员工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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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2026年6月时点的法令编写。

撰文:社会保険労務士アーチ事務所(大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