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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固定加班费时的注意事项|有效要件与无效情形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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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入固定加班费时的注意事项|有效要件与无效情形详解
"每月支付固定金额的加班费,应该没问题吧"——然而,若固定加班费(视同加班费)制度在法律上不具备有效性,公司可能面临须重新全额支付加班费的风险。
本文解说合法导入固定加班费所需满足的要件,以及容易导致无效的情形。
什么是固定加班费?
固定加班费是指预先针对一定时间的时间外劳动,以与基本工资分开(或包含于基本工资中)的方式,每月支付固定金额割增工资的制度,也称为"视同加班费"。
若满足要件,该制度合法有效;但若不满足要件,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须另行支付实际加班费。
固定加班费有效的要件
结合最高法院判例(日本化学事件・平成30年7月19日等),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要件。
要件1:固定加班费须与基本工资明确区分
须与基本工资明确分开支付;若包含于基本工资中,则须明示其金额及对应的时间数。
不合格示例 "基本工资250,000日元(含时间外补贴)"→ 无法明确加班费金额,属无效
合格示例 "基本工资200,000日元+固定加班补贴50,000日元(对应30小时时间外劳动)"
要件2:超过固定时间须支付差额
若实际时间外劳动超过固定加班时间,须追加支付超出部分的加班费。"无论加班多少小时,只支付固定金额"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
要件3: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须确认扣除固定加班费后的基本工资部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固定加班费被认定无效的典型情形
情形1:基本工资中"含有"加班费但金额不明
仅口头说明"基本工资含加班费",而劳动合同书・就业规则中未具体记载金额及时间数的,属于无效。
情形2:超过固定时间未追加支付
实际加班50小时,却仅支付固定加班费(对应30小时),超出的20小时构成未付加班费。
情形3:固定加班时间设定过长
将固定加班时间设定为80小时、100小时等,不仅与36协定上限存在冲突,还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
导入时应整备的文件
合法导入固定加班费制度,须在以下文件中明确记载:
- 雇用合同书・劳动条件通知书:固定加班费金额、对应时间数、超出时的追加支付规定
- 就业规则・工资规程:固定加班费制度的根据规定
- 工资明细:将固定加班费与基本工资分开明示
导入后的运营注意事项
- 每月统计实际时间外劳动时间,确认是否超过固定时间
- 超出的月份须在当月或次月工资中支付差额
- 每次最低工资调整时,须确认基本工资部分不低于最低工资
总结
- 固定加班费满足要件则合法,但不满足要件将与全额未付加班费同等处理
- 明示金额与对应时间数是最重要的要件
- 超过固定时间的部分须追加支付
- 雇用合同书、就业规则、工资规程、工资明细须保持一致
- 固定加班时间设定过长存在无效风险
如需咨询固定加班费制度的导入或修订,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本文根据2026年6月时点的法令编写。
撰文:社会保険労務士アーチ事務所(大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