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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常见错误|预防未付风险,公司应确认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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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费计算常见错误|预防未付风险,公司应确认的要点
未付加班费是劳动基准监督署是正劝告中最常见的指摘事项之一。"我们明明付了加班费"——但若计算方法有误,同样构成未付。 本文解说加班费计算中的常见错误与正确应对方式。
加班费的基本构成
首先确认加班费的基本计算公式:
加班费 = 基础工资(时薪)× 割增率 × 时间外劳动时间数
这三个要素中任何一个出错,加班费计算就不会准确。
错误1:割增率计算有误
时间外劳动的割增率并非统一的25%,会因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
| 劳动种类 | 割增率 |
|---|---|
| 法定时间外劳动(每月60小时以内) | 25%以上 |
| 法定时间外劳动(每月超过60小时) | 50%以上 |
| 法定休日劳动 | 35%以上 |
| 深夜劳动(22时〜翌日5时) | 25%以上 |
每月超过60小时适用50%割增的规定,自2023年4月起已适用于中小企业。需要调整的公司请尽快对应。
错误2:基础工资(时薪)计算有误
割增工资的基础,是对所定劳动时间内的劳动所支付的“每小时工资额”。例如月薪制员工,应将包含各类津贴在内的月薪,除以1个月的所定劳动时间,计算出每小时工资额。
此时,以下①〜⑦项,由于与劳动本身的直接关系较弱,或基于员工个人情况支付等原因,可以从作为基础的工资中除外(《劳动基准法》第37条第5项、《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第21条)。
- 家庭津贴
- 通勤津贴
- 别居津贴
- 子女教育津贴
- 住宅津贴
- 临时支付的工资
- 超过1个月期间支付一次的工资
①〜⑦并非示例,而是法律限定列举的项目。不属于这些项目的工资,原则上都必须计入基础工资。
另外,①〜⑤的津贴并不是只要名称相同,就一定可以从基础工资中除外。
错误3:不向管理职支付加班费
"管理职不需要支付加班费"——这种认识在实务中十分常见,但除非符合《劳动基准法》规定的"管理监督者"要件,否则仍须支付加班费。
被认定为管理监督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 参与经营方针的决定等
- 对劳动时间、休息、休日具有自主裁量权
- 享有与其地位相符的待遇
对名义上的管理职・店长不支付加班费,是劳动基准监督署的重点调查事项之一。
错误4:每月时间外时间统计不准确
月中入离职员工、轮班制员工、多种勤务模式员工的时间外劳动统计较为复杂,统计错误往往是未付加班费的根源。
错误5:尾数处理规则不当
关于每月时间外劳动时间的尾数处理,允许将不足30分钟的尾数舍去,但超过30分钟的舍去属于违法行为。
未付加班费被发现时的风险
- 离职员工提出最多5年(目前暂定3年)的追溯请求风险
- 劳动基准监督署发出是正劝告・移送检察机关
- 公司社会信誉受损
总结
- 割增率因劳动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异(每月超过60小时须50%以上)
- 可从基础工资中除外的津贴仅限法定7项
- 即便是"管理职",若不符合法律上的管理监督者要件,仍须支付加班费
- 尾数处理仅允许舍去不足30分钟的部分
- 未付加班费被发现,面临最多5年的追溯请求风险
如需咨询加班费计算的审查或工资计算的规范化,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本文根据2026年6月时点的法令编写。
撰文:社会保険労務士アーチ事務所(大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