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试用期注意事项|"不合适就让他走"在日本行不通

很多公司都会设定试用期。设立试用期的目的,是为了在正式录用前判断员工是否适合公司,并在发现不适合时拒绝正式录用。

实际上,在试用期间,能力不足、频繁缺勤、工作态度不佳等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员工表现未能达到公司的期待。特别是对于无固定期限的正式员工,许多经营者都希望能尽早与不适合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即使试用期结束,公司也不能随意让员工离职——您是否知道这一点?

试用期的法律定位

法律上的"试用期",与一般理解中的"试用期"并不完全相同。

试用期制度的本质,是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对员工的人品、能力、健康状况等进行考察,并据此决定是否正式录用的制度

在法律上,试用期间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附带解约权保留的劳动合同",即在特定条件下,公司保留有解约权。

本录用拒绝并非可以自由行使

"那在试用期内让他走不就好了?"您可能会这样想。但这正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关键所在。

日本最高法院判例(三菱树脂事件・最判昭和48年12月12日)明确指出:

只有在从解约权保留的宗旨和目的来看,存在客观合理的理由,且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认为属于合理适当的情况下,本录用拒绝才可能被认可。

具体而言,可能被认可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1. 录用决定后调查发现的新事实 2. 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工作态度等

也就是说,只有在录用时无法得知、也无法合理预见的重要事实被发现,且根据这些事实判断继续雇用已不再适当的情况下,企业才可能行使解约权。

实务中的三个要点

要点1:试用期结束时不能随意拒绝本录用

"有试用期就没问题"的想法是错误的。本录用拒绝与普通解雇一样,同样需要合理的理由。

要点2:录用前已知晓的事实不能作为理由

录用时已掌握的事实,事后不能作为拒绝本录用的理由。因此,在录用前进行充分的筛选和审查至关重要。

要点3:标准虽低于正式解雇,但仍须具备合理理由

本录用拒绝的认定标准虽然比正式解雇宽松,但"感觉不合适""印象不好"等主观理由是不被认可的。客观事实的积累与书面记录不可或缺

试用期间公司应采取的措施

记录问题行为

若存在能力不足、缺勤、工作态度问题,应记录发生的日期・内容・指导经过。若无相关记录,事后主张本录用拒绝的理由将十分困难。

给予指导和改善机会

发现问题时,不应置之不理,而应进行指导、警告、改善指示,并记录已给予改善机会的事实。若未给予改善机会便拒绝本录用,容易被认定为缺乏合理性。

灵活运用试用期延长

若就业规则中有相关规定,部分情况下可以延长试用期。如难以做出判断,将观察期延长也是可选择的方案之一。

试用期间解雇的注意事项

试用期开始起14天以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无需解雇预告・解雇预告手当而解雇员工(《劳动基准法》第21条)。但超过14天后,与普通解雇相同,须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解雇预告手当

此外,即便在试用期间,解雇同样需要合理的理由。

总结

  • 试用期并非"可以随意解雇的期间"
  • 本录用拒绝需要客观、合理的理由(最高法院判例)
  • 录用前已知晓的事实不能作为拒绝理由
  • 问题行为的记录与指导实施是本录用拒绝的重要依据
  • 试用期超过14天的解雇,须进行解雇预告或支付预告手当

如需咨询试用期间的应对方式或本录用拒绝的判断标准,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本文根据2026年6月时点的法令编写。

撰文:社会保険労務士アーチ事務所(大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