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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规则从几人开始必须制定?|社会保险劳务士解说10人以下也应制定的理由

"就业规则,我们公司需要制定吗?"这是我们经常收到的提问。虽然法律上规定了产生义务的人数标准,但无论规模大小,我们都强烈建议整备就业规则。
本文将解说就业规则的制定义务标准,以及小规模企业也应制定就业规则的理由。
法律上的义务:常时10人以上
根据《劳动基准法》第89条,常时使用10人以上劳动者的事业场,有义务制定就业规则并向劳动基准监督署提交备案。
"常时10人以上"的计算方式
- 兼职、临时工、合同制员工均须计入人数
- "常时"是指通常状态下达到10人以上(仅在繁忙期达到10人以上的情况不计入)
- 以"事业场"为单位判断(总店・分店分别计算)
违反的后果
违反就业规则制定・备案义务的,可能被处以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基准法》第120条)。
10人以下也应制定就业规则的理由
即便没有法律义务,以下理由也使就业规则的整备成为强烈建议。
理由1:预防劳资纠纷
没有就业规则时,容易产生"说过了""没说过"的纠纷。将迟到・缺勤的处理方式、加班规则、退职手续等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可有效预防纠纷。
理由2:应对问题员工
若就业规则中没有惩戒规定,对出现问题行为的员工实施惩戒处分将十分困难。解雇、减薪、停职等惩戒处分,原则上须以就业规则中的规定为依据,否则无法实施。
理由3:雇用类补贴的申领条件
部分雇用关系补贴(如职业发展助成金等)将就业规则的整备列为申领条件。
理由4:提升对外信任度
就业规则的完善,是企业管理体系健全的证明,有助于在招聘活动和商业往来中提升信任度。
就业规则必须记载的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记载)
- 上下班时间、休息时间、休日、休假,以及轮班制相关规定
- 工资的确定・计算・支付方式,工资结算・支付时间,以及涨薪相关事项
- 退职相关事项(包含解雇事由)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规定时须记载)
- 退职金相关事项
- 临时工资・最低工资金额
- 餐费・作业用品等的负担
- 安全卫生相关事项
- 职业培训相关事项
- 灾害补偿・工作以外的伤病扶助
- 表彰・惩戒的种类・程度
制定・备案的流程
1. 起草就业规则原案(委托专业人士更为稳妥) 2. 听取员工代表意见(制作意见书) 3. 向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提交备案(附意见书) 4. 向员工公示(张贴・分发・发布至内部网络等)
就业规则不仅须制定・备案,向员工公示也是其生效的必要条件。未经公示的就业规则,可能不具备法律效力。
常见问题
Q. 兼职・临时工需要另行制定就业规则吗? 若与正式员工的劳动条件不同,建议为兼职劳动者单独制定规则或另行约定相关条款。
Q. 直接使用模板可以吗? 模板可作为起点参考,但须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与实际情况脱节的就业规则反而会成为纠纷的根源。
Q. 需要多久更新一次? 每次法令修订时均须检查内容是否需要更新。近年来相关法令几乎每年都有修订,建议每年定期进行一次检查。
总结
- 法定义务适用于常时10人以上的事业场
- 10人以下的公司,从预防纠纷、惩戒处分依据、补贴申领条件等角度来看,就业规则的整备实际上也是必不可少的
- 制定后须向员工公示(未公示则不生效)
- 直接套用模板存在风险,务必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内容
如需咨询就业规则的制定或修订事宜,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本文根据2026年6月时点的法令编写。
撰文:社会保険労務士アーチ事務所(大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