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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条件通知书与雇用合同的区别|在日企业必知的劳务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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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条件通知书与雇用合同的区别|在日企业必知的劳务基础知识

招聘员工时,很多经营者会有疑问:"劳动条件通知书和雇用合同书,到底需要准备哪一个?"

结论是:法律上的义务是向员工交付"劳动条件通知书"。但在实务中,通常将两者合并为一份文件使用。

本文将整理两份文件的区别、各自的作用以及实务中的正确做法。

什么是劳动条件通知书?

劳动条件通知书,是公司向员工以书面形式明示劳动条件时交付的文件。

法律依据为《劳动基准法》第15条。雇用员工时,公司有法定义务必须交付此文件。

必须明示的主要事项

分类项目
绝对明示事项(必须)劳动合同期间、就业场所・工作内容、上下班时间、休息・休日・休假、工资(计算方式・支付日)、退职相关事项
相对明示事项(有规定时)退职金、临时工资・奖金、餐费・作业用品负担、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灾害补偿、表彰・惩戒

2024年4月起,就业场所・工作内容的变更范围以及有期合同的续签上限・无固定期限转换规则的明示也已成为法定义务。

什么是雇用合同书?

雇用合同书,是公司与员工就劳动条件达成合意后,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合同文件。

《劳动基准法》并未要求必须制作雇用合同书。但由于能够证明双方已就内容达成合意,一旦发生劳动纠纷,雇用合同书可作为重要证据发挥关键作用

两份文件的主要区别

比较项目劳动条件通知书雇用合同书
法定义务(劳基法第15条)
制作主体仅公司单方公司与员工双方
签字・盖章不需要(仅公司记名)双方均须签字・盖章
合意证明效力较弱较强
保管方式公司保管双方各保管一份

实务中的最佳做法

很多企业采用的做法是:以"雇用合同书"为名制作一份文件,在其中涵盖劳动条件通知书所需记载的全部事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这样做可以同时实现:

  • 满足《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劳动条件明示义务
  • 作为双方合意的证据文件
实务中最推荐的做法是使用"劳动条件通知书兼雇用合同书"这一合并形式。

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交付吗?

2019年法令修订后,若员工同意,可通过电子邮件或PDF等方式交付(须为可输出・打印的格式)。

但需注意,公司不得单方面强制改为电子交付,必须事先取得员工同意。

对外国人员工的特别注意事项

向外国人员工交付劳动条件通知书时,若仅提供日语版,员工可能无法充分理解内容。

厚生劳动省已公开发布多语言版劳动条件通知书示范文本,支持英语、中文、葡萄牙语、西班牙语、他加禄语、越南语、印度尼西亚语、泰语、缅甸语、高棉语等语种。

雇用外国人员工时,强烈建议以员工能够理解的语言进行说明。

常见问题

Q. 口头说明劳动条件可以吗? 不可以。《劳动基准法》第15条明确要求以书面形式明示,仅凭口头说明属于违法行为。

Q. 兼职・临时工也需要交付吗? 需要。无论何种雇用形式,均有义务向所有劳动者交付。此外,对于兼职・有期雇用劳动者,还须依据《兼职・有期雇用劳动法》额外明示相关事项。

Q. 有期合同每次续签时都需要交付吗? 需要。每次续签均须重新交付,即使续签后的劳动条件与上次相同也不能省略。

总结

  • 法定义务是交付"劳动条件通知书"
  • "雇用合同书"虽非法定义务,但从预防纠纷角度强烈建议制作
  • 实务中将两者合并为"劳动条件通知书兼雇用合同书"一份文件是最佳做法
  • 对外国人员工,务必以其能理解的语言进行说明

如需协助整备相关文件或进行内容确认,欢迎随时咨询。

本文根据2026年6月时点的法令编写。

撰文:社会保険労務士アーチ事務所(大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