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越南的父母去世後在日本留下財產的情況|繼承人也在越南的案例
本文說明被繼承人居住在越南、僅在日本留下不動產或存款時的繼承手續。越南法規定父母也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對於位於日本的不動產應適用的法律,存在不同解釋。本文整理財產查明方法和所需時間的大致標準。
居住在越南的父母去世後在日本留下財產的情況
曾經在日本工作,或者在日本留下不動產或賬戶後回國。由於這些經歷,存在居住在越南的越南籍人士在日本留下財產後去世的情況。繼承人也在越南。日本只有財產留存。
需要掌握的重點有兩個。 誰是繼承人由越南法決定。以及,必須從越南查明日本財產的全部情況。
本文要點
- 準據法是越南法。越南民法第680條第1款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在死亡前最後時刻具有國籍的國家的法律辦理。
- 根據越南法,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親生父母、養父母、親生子女和養子女。 同一順位的繼承份額相等。
- 包含位於日本的不動產時,需要向管轄的法務局確認。
- 查明位於日本的財產,可以使用自2026年2月2日開始實施的不動產所有記錄證明制度。
- 越南尚未加入《海牙認證公約》。 需要認證時,應辦理領事認證手續。
1. 準據法是越南法
根據日本《法律適用法》第36條,被繼承人為越南籍時,應適用越南法律。
越南民法第680條第1款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在死亡前最後時刻具有國籍的國家的法律確定。不會發生向日本法的反致。
位於日本的不動產需要向法務局確認
越南民法第680條第2款規定,不動產繼承權的行使依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確定。
包含位於日本的不動產時,應向管轄的法務局確認後辦理。 金融機構可能會要求提交越南律師製作的關於準據法的意見書。
2. 繼承人的範圍
越南民法第651條按以下順序規定法定繼承人。
| 順位 | 繼承人 |
|---|---|
| 第一順位 | 配偶、親生父母、養父母、親生子女、養子女 |
| 第二順位 | 祖父母、兄弟姐妹、親生孫子女 |
| 第三順位 | 曾祖父母、伯父母、叔父母、侄子、侄女、曾孫子女 |
同一順位繼承人的繼承份額相等。
與日本民法最大的不同,是父母屬於第一順位。 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同時成為繼承人。養父母、養子女也與親生父母、親生子女處於同一順位。
向日本法務局或金融機構提交時,需要提交越南法條文及其日文譯文並進行說明。
法律可能會被修改,因此實際適用時必須確認當時的條文。
3. 確定繼承人
透過越南方面的證明檔案證明繼承關系。
- 出生證明(Giấy khai sinh)
- 結婚證明(Giấy chứng nhận kết hôn)
- 死亡證明(Giấy chứng tử)
- 居住資訊確認書
紙質家庭戶籍簿(Sổ hộ khẩu)已經廢止,居住資訊由國家人口資料庫管理。
由於需要確認父母是否健在,應收集的檔案範圍比日本繼承更廣。
如果被繼承人過去居住在日本,日本方面也可能留有記錄。住民票除票以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儲存的外國人登記原票可以作為資料。
由於被繼承人為外國籍、在日本沒有戶籍,無法使用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
4. 查明位於日本的財產
被繼承人在越南居住時,繼承人有時無法掌握位於日本的財產全貌。無法確認郵寄物,也不知道在哪家銀行有賬戶,就是這種狀態。
在自2026年2月2日開始實施的不動產所有記錄證明制度下,可以向法務局一次性查詢被繼承人在全國何處擁有不動產,並取得證明書。不動產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可以申請,在全國任何法務局均可透過視窗、郵寄或線上申請。
未登記建築物,或者登記上的地址、姓名與現狀不一致的不動產,可能不會被記錄。
如果在日本工作期間的工資轉賬賬戶仍然存在,也可能需要向有可能的金融機構逐一進行查詢。
5. 居住在越南的繼承人簽名
如果繼承人為越南籍且居住在越南,應在越南的公證事務所對簽名辦理公證。
由於越南尚未加入《海牙認證公約》,需要認證時,應經由越南外交部和日本駐外使領館辦理領事認證手續。日本法務局或金融機構一般會在公證書附上日文譯文後受理,但具體處理因提交物件而異。
6. 日本的繼承稅
即使被繼承人和繼承人均為越南籍且居住在越南,位於日本境內的財產也屬於日本繼承稅的課稅物件。基礎扣除額為3,000萬日元+600萬日元×法定繼承人數,申報期限為自知悉死亡之日的次日起10個月。
越南沒有相當於日本繼承稅的稅種,透過繼承取得財產按個人所得稅框架處理。近親屬之間的繼承有免稅措施。由於日本和越南的課稅機制不同,分別如何處理需要稅理士確認。
7. 繼承不動產之後
繼承日本的不動產時,完成繼承登記(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內,屬於義務)後,還將繼續承擔繳納固定資產稅、管理建築物以及應對鄰里的事務。
此外,自2026年4月1日起,地址等變更登記成為義務。所有人變更地址、姓名等時,必須在發生變更之日起2年內登記;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的,將成為適用5萬日元以下罰款的物件。即使在2026年4月1日之前已經變更地址等,也必須在2028年3月31日前辦理變更登記。
8. 預計所需時間
整體以8個月至1年為大致標準。
| 流程 | 大致時間 |
|---|---|
| 向法務局確認並準備說明越南法內容的資料 | 1〜2個月 |
| 調查位於日本的財產(包括使用不動產所有記錄證明制度) | 1〜2個月 |
| 取得越南方面的證明書(包括確認父母生死) | 1〜2個月 |
| 製作日文譯文 | 數周 |
| 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公證及國際郵寄 | 1〜2個月 |
| 繼承登記、向各金融機構提交及辦理返還 | 2〜3個月 |
如果提交物件要求領事認證或準據法意見書,還需增加相應時間。
本事務所的服務
行政書士Arch事務所以大阪為據點,15年以上來一直從事包括在日外國人居留資格申請在內的各項手續。透過技能實習、特定技能等居留資格實務,處理從來日到回國的資料。
- 向管轄的法務局確認並準備說明越南法內容的資料
- 使用不動產所有記錄證明制度查明不動產,並向金融機構查詢
- 確定應在越南方面取得的證明書範圍
- 確認繼承人範圍並製作繼承關系說明圖
- 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
- 準備各金融機構所需的整套證明資料,並支援解約、返還手續
- 需要繼承登記時與司法書士合作,需要申報繼承稅時與稅理士合作
常見問題
Q. 在越南的父母也是繼承人嗎。 A. 越南民法將親生父母、養父母列入第一順位。他們會與配偶或子女同時成為繼承人。
Q. 位於日本的不動產應依據哪國法律判斷。 A. 向管轄的法務局確認後辦理。
Q. 不知道被繼承人在何處擁有不動產。 A. 根據不動產所有記錄證明制度,可以向法務局一次性查詢。繼承人也可以申請。
Q. 可以領取日本賬戶中剩餘的錢嗎。 A. 辦理繼承手續後可以領取。原則上匯入日本國內的賬戶,因此領取方式需要向各金融機構確認。
Q. 所有繼承人都在越南。誰來與日本方面聯絡。 A. 一般會委託日本國內的專業人士。委託書也需要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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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時,請準備被繼承人的國籍、死亡日、最後居住地以及在日本的工作和居住經歷,繼承人的人數、關系、國籍(包括父母是否健在),以及位於日本的財產種類。日語、中文均可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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