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父母去世、越南籍繼承人在越南時
本文說明被繼承人為日本人、繼承人為越南籍且居住在越南時的繼承手續。親屬關係可以從日本戶籍追溯。以公證事務所公證代替印鑑證明書;由於越南未加入海牙認證公約,認證的處理方式有所不同。
日本人父母去世、越南籍繼承人在越南時
被繼承人是日本人,曾居住在日本。自己作為繼承人是越南籍,居住在越南——這包括國際婚姻中的配偶、未取得日本國籍的子女、已退出日本國籍的人等。
國籍不影響繼承權。成為問題的是證明方法。
本文要點
- 被繼承人是日本人時,準據法是日本法。即使繼承人為越南籍,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份額也依據日本民法判斷。
- 繼承人的親屬關係可以從日本戶籍追溯。 婚姻、出生以及喪失國籍,都會記載在被繼承人的戶籍中。
- 戶籍無法確認的是,在越南的繼承人的目前姓名、生存、地址。
- 越南沒有印章登記制度,因此以公證事務所公證代替印鑑證明書。
- 越南未加入海牙認證公約。 如需認證,則辦理領事認證手續。
1. 準據法是日本法
日本《法律適用法》第36條規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被繼承人具有日本國籍時,適用日本法。
繼承人為越南籍、居住在越南,並不影響繼承人的範圍或繼承份額。日本民法不以繼承人的國籍為要件。
2. 可以透過戶籍確定繼承人
即使繼承人為外國籍,只要被繼承人是日本人,親屬關係就可以從日本戶籍追溯。
| 事項 | 戶籍記載 |
|---|---|
| 與外國籍人士結婚 | 記載在日本籍配偶的身分事項欄,並記載配偶的姓名、國籍和出生日期 |
| 子女出生 | 記載在父母的身分事項欄。子女具有日本國籍時,成為戶籍成員 |
| 退出、喪失日本國籍 | 記載喪失國籍的事由和日期,該人被除籍 |
有越南籍配偶,或有已退出日本國籍的子女,透過查看被繼承人的戶籍都可以知道。
戶籍無法確認的事項
日本戶籍不會繼續追蹤外國籍人士之後的身分關係。現在是否仍然生存、姓名是否改變、目前地址在哪裡,無法從日本戶籍確認。
3. 以越南方面的證明書補充
在越南,人民委員會或司法機關會簽發身分關係證明書。
| 證明書 | 內容 |
|---|---|
| 出生證明書(Giấy khai sinh) | 出生登記、父母姓名 |
| 結婚證明書(Giấy chứng nhận kết hôn) | 婚姻登記 |
| 死亡證明書(Giấy chứng tử) | 死亡登記 |
| 居住資訊確認書 | 目前居住地證明 |
紙本家庭簿(Sổ hộ khẩu)已廢止,居住資訊由國家人口資料庫管理。證明目前地址的文件名稱和簽發方式已不同於過去,請注意不要依據舊資訊推進準備工作。
附上日文翻譯後提交給日本的受理機關。
4. 在哪裡取得簽名證明
可以代替印鑑登錄證明書的是簽名證明。無論繼承人為日本籍還是外國籍,使用簽名及其證明代替實印和印鑑證明書這一點都不變。
不同之處在於簽發機關。
| 繼承人國籍 | 簽發機關 |
|---|---|
| 日本國籍 | 日本駐越南大使館、總領事館 |
| 非日本國籍 | 越南的公證事務所(相當於公證役場的機關) |
駐外館處的簽名證明制度面向日本國籍人士。越南籍繼承人在公證事務所對簽名辦理公證。
並非以遺產分割協議書完成為前提
公證有兩種形式:在日文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簽名後辦理公證,或僅就簽名本身辦理公證。後一種形式即使協議書尚未完成也可以取得。
無法使用海牙認證
越南未加入海牙認證公約(免除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 因此如需認證,不是辦理海牙認證,而是經由越南外交部和日本駐外館處辦理領事認證手續。
不過,日本法務局和金融機構一般會在公證書附上日文翻譯後受理,要求辦理領事認證的情況有限。認證每增加一個環節都會耗費時間和費用,是否需要取決於提交機關。
5. 地址證明
日本國籍人士可以使用的在留證明,越南籍人士不能使用。
關於繼承不動產並成為所有權登記名義人時的地址證明,日本法務省民二第1596號通知(令和5年12月15日)(適用於令和6年4月1日以後提出的申請)規定了處理方式。對於地址在外國的外國人,應附上以下任一項。
1. 本國或居住國的政府製作的地址證明文件(相當於日本住民票副本的文件) 2. 本國或居住國的經公證人認證的宣誓供述書(宣誓姓名和地址真實並簽名的文件)+護照副本
護照副本必須包括記載姓名、有效期間以及帶有照片的頁面。如果沒有與宣誓供述書合為一體,則必須記載並簽名或署名蓋章,說明與原件相同。沒有護照時,應附上說明該情況的陳述書及其他本人確認文件的副本。
外文文件須附譯文,但不必翻譯全文。除標題、姓名、地址、簽發日、有效期間或有效期限、簽發機關、證明事項等與證明有關的部分以外,可以記載已省略翻譯並予以省略。
個案中哪些內容可被認可為地址證明資訊,應向管轄法務局確認後辦理。
6. 已退出日本國籍的人
曾經是日本籍的人,其除籍中會保留喪失國籍的記載。由於與被繼承人的親子關係可以透過日本戶籍追溯,親屬關係的證明很容易。
成為爭點的是目前姓名是否與戶籍記載一致。如果姓名寫法發生變化,就需要能夠證明為同一人的資料。
7. 領取方式
日本存款的返還原則上匯入日本國內帳戶。居住在越南的繼承人沒有日本帳戶時,金融機構是否能夠辦理海外匯款因機構而異。還需要考慮越南方面的外匯管理規定。
8. 遺產稅
位於日本國內的財產,無論繼承人的國籍和地址如何,都是日本遺產稅的課稅對象。不會因為居住在越南而被排除在課稅對象之外。
國外財產是否也屬於日本的課稅對象,會因被繼承人和繼承人各自的地址、國籍及過去居住經歷而變化。繼承人為外國籍並居住在國外時,這是需要判斷的爭點。
9. 預計所需時間
整體以5~7個月為標準。
| 流程 | 標準時間 |
|---|---|
| 在日本收集戶籍、調查財產 | 1~2個月 |
| 區分戶籍不足的部分並取得越南方面證明書 | 約1個月 |
| 在越南公證事務所辦理公證 | 數週 |
| 製作日文翻譯並國際郵寄 | 數週 |
| 向各金融機構提交並辦理返還 | 每家2週~1個月 |
如果提交機關要求領事認證,還要加上該手續所需時間。
本事務所的服務
行政書士Arch事務所以大阪為據點,15年以上從事包括在留資格申請在內的各類手續。日常處理國際婚姻及國籍相關文件。
- 區分戶籍足以證明的部分與需用越南方面資料補充的部分
- 確認日本提交機關要求的內容,並確定委託公證事務所辦理的事項
- 在日本國內收集戶籍並製作繼承關係說明圖
- 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
- 支援金融機構的註銷、返還手續
- 需要辦理繼承登記時,與司法書士合作;需要申報遺產稅時,與稅理士合作
常見問題
Q. 越南籍也可以繼承日本的遺產嗎? A. 可以。日本民法不以繼承人的國籍為要件。
Q. 可以在日本駐越南大使館取得簽名證明嗎? A. 駐外館處的簽名證明制度面向日本國籍人士。越南籍人士在公證事務所辦理公證。使用簽名證明本身相同,只是窗口不同。
Q. 取得海牙認證就可以了嗎? A. 越南未加入海牙認證公約,因此不會簽發海牙認證。如需認證,則辦理領事認證手續。
Q. 聽說家庭簿(Sổ hộ khẩu)已經廢止了。 A. 紙本家庭簿已廢止,居住資訊由國家人口資料庫管理。目前地址的證明依據居住資訊確認書等文件。
Q. 繼承人分居在日本和越南兩地。 A. 即使繼承人的居住地分開,也可以推進手續。各自使用不同文件參加同一份協議書。
諮詢
諮詢時,請準備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自己的國籍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取得或退出國籍的經過、目前姓名是否與戶籍記載一致、日本境內財產的種類。可用日語或中文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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