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父母去世、越南籍继承人在越南时
本文说明被继承人为日本人、继承人为越南籍且居住在越南时的继承手续。亲属关系可以从日本户籍中追溯。以公证处公证代替印鉴证明书;由于越南未加入海牙认证公约,认证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日本人父母去世、越南籍继承人在越南时
被继承人是日本人,曾居住在日本。自己作为继承人是越南籍,居住在越南——这包括国际婚姻中的配偶、未取得日本国籍的子女、已退出日本国籍的人等。
国籍不影响继承权。成为问题的是证明方法。
本文要点
- 被继承人是日本人时,准据法是日本法。即使继承人为越南籍,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份额也依据日本民法判断。
- 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可以从日本户籍中追溯。 婚姻、出生以及丧失国籍,都会记载在被继承人的户籍中。
- 户籍无法确认的是,在越南的继承人的现姓名、是否生存、住址。
- 越南没有印章登记制度,因此以公证处公证代替印鉴证明书。
- 越南未加入海牙认证公约。 如需认证,则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1. 准据法是日本法
日本《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被继承人具有日本国籍时,适用日本法。
继承人为越南籍、居住在越南,并不影响继承人的范围或继承份额。日本民法不以继承人的国籍为要件。
2. 可以通过户籍确定继承人
即使继承人为外国籍,只要被继承人是日本人,亲属关系就可以从日本户籍中追溯。
| 事项 | 户籍记载 |
|---|---|
| 与外国籍人士结婚 | 记载在日本籍配偶的身份事项栏,并记载配偶的姓名、国籍和出生日期 |
| 子女出生 | 记载在父母的身份事项栏。子女具有日本国籍时,成为户籍成员 |
| 退出、丧失日本国籍 | 记载丧失国籍的事由和日期,该人被除籍 |
有越南籍配偶,或有已退出日本国籍的子女,通过查看被继承人的户籍都可以知道。
户籍无法确认的事项
日本户籍不会继续追踪外国籍人士之后的身份关系。现在是否仍然生存、姓名是否改变、目前住址在哪里,无法从日本户籍确认。
3. 用越南方面的证明书补充
在越南,人民委员会或司法机关会签发身份关系证明书。
| 证明书 | 内容 |
|---|---|
| 出生证明书(Giấy khai sinh) | 出生登记、父母姓名 |
| 结婚证明书(Giấy chứng nhận kết hôn) | 婚姻登记 |
| 死亡证明书(Giấy chứng tử) | 死亡登记 |
| 居住信息确认书 | 当前居住地证明 |
纸质家庭簿(Sổ hộ khẩu)已经废止,居住信息由国家人口数据库管理。证明目前住址的文件名称和签发方式已经不同于过去,请注意不要依据旧信息推进准备工作。
附上日文翻译后提交给日本的受理机构。
4. 在哪里取得签名证明
可以替代印鉴登记证明书的是签名证明。无论继承人为日本籍还是外国籍,使用签名及其证明代替实印和印鉴证明书这一点都不变。
不同之处在于签发机关。
| 继承人国籍 | 签发机关 |
|---|---|
| 日本国籍 | 日本驻越南大使馆、总领事馆 |
| 非日本国籍 | 越南的公证处(相当于公证役场的机构) |
驻外使领馆的签名证明制度面向日本国籍人士。越南籍继承人在公证处对签名办理公证。
并非以遗产分割协议书完成为前提
公证有两种形式:在日文遗产分割协议书上签名后办理公证,或仅就签名本身办理公证。后一种形式即使协议书尚未完成也可以取得。
无法使用海牙认证
越南未加入海牙认证公约(免除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因此如需认证,不是办理海牙认证,而是经由越南外交部和日本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不过,日本法务局和金融机构一般会在公证书附上日文翻译后受理,要求办理领事认证的情况有限。认证每增加一个环节都会耗费时间和费用,是否需要取决于提交机构。
5. 住址证明
日本籍人士可以使用的在留证明,越南籍人士不能使用。
关于继承不动产并成为所有权登记名义人时的住址证明,日本法务省民二第1596号通知(令和5年12月15日)(适用于令和6年4月1日以后提出的申请)规定了处理方式。对于住址在外国的外国人,应附上以下任一项。
1. 本国或居住国的政府制作的住址证明文件(相当于日本住民票副本的文件) 2. 本国或居住国的经公证人认证的宣誓书(宣誓姓名和住址真实并签名的文件)+护照副本
护照副本必须包括记载姓名、有效期间以及带有照片的页面。如果没有与宣誓书合为一体,则必须记载并签名或署名盖章,说明与原件相同。没有护照时,应附上说明该情况的陈述书及其他本人确认文件的副本。
外文文件须附译文,但不必翻译全文。除标题、姓名、住址、签发日、有效期间或有效期限、签发机关、证明事项等与证明有关的部分以外,可以记载已省略翻译并予以省略。
个案中哪些内容可被认可为住址证明信息,应向管辖法务局确认后办理。
6. 已退出日本国籍的人
曾经是日本籍的人,其除籍中会保留丧失国籍的记载。由于与被继承人的亲子关系可以通过日本户籍追溯,亲属关系的证明很容易。
成为争点的是目前姓名是否与户籍记载一致。如果姓名写法发生变化,就需要能够证明为同一人的资料。
7. 领取方式
日本存款的返还原则上汇入日本国内账户。居住在越南的继承人没有日本账户时,金融机构是否能够办理海外汇款因机构而异。还需要考虑越南方面的外汇管理规定。
8. 继承税
位于日本国内的财产,无论继承人的国籍和住址如何,都是日本继承税的征税对象。不会因为居住在越南而被排除在征税对象之外。
国外财产是否也属于日本的征税对象,会因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各自的住址、国籍及过去居住经历而变化。继承人为外国籍并居住在国外时,这是需要判断的争点。
9. 预计所需时间
整体以5~7个月为标准。
| 流程 | 标准时间 |
|---|---|
| 在日本收集户籍、调查财产 | 1~2个月 |
| 区分户籍不足的部分并取得越南方面证明书 | 约1个月 |
| 在越南公证处办理公证 | 数周 |
| 制作日文翻译并国际邮寄 | 数周 |
| 向各金融机构提交并办理返还 | 每家2周~1个月 |
如果提交机构要求领事认证,还要加上该手续所需时间。
本事务所的服务
行政书士Arch事务所以大阪为据点,15年以上从事包括在留资格申请在内的各类手续。日常处理国际婚姻及国籍相关文件。
- 区分户籍足以证明的部分与需用越南方面资料补充的部分
- 确认日本提交机构要求的内容,并确定委托公证处办理的事项
- 在日本国内收集户籍并制作继承关系说明图
- 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
- 支持金融机构的注销、返还手续
- 需要办理继承登记时,与司法书士合作;需要申报继承税时,与税理士合作
常见问题
Q. 越南籍也可以继承日本的遗产吗? A. 可以。日本民法不以继承人的国籍为要件。
Q. 可以在日本驻越南大使馆取得签名证明吗? A. 驻外使领馆的签名证明制度面向日本国籍人士。越南籍人士在公证处办理公证。使用签名证明本身相同,只是窗口不同。
Q. 取得海牙认证就可以了吗? A. 越南未加入海牙认证公约,因此不会签发海牙认证。如需认证,则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Q. 听说家庭簿(Sổ hộ khẩu)已经废止了。 A. 纸质家庭簿已经废止,居住信息由国家人口数据库管理。目前住址的证明依据居住信息确认书等文件。
Q. 继承人分居在日本和越南两地。 A. 即使继承人的居住地分开,也可以推进手续。各自使用不同文件参加同一份协议书。
咨询
咨询时,请准备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自己的国籍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取得或退出国籍的经过、目前姓名是否与户籍记载一致、日本境内财产的种类。可用日语或中文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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