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越南籍父母去世、继承人在越南的情况|父母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说明居住在日本的越南籍人士去世、继承人在越南时的继承手续。越南法规定父母和养父母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继承人范围不同于日本民法。并整理日本不动产准据法的解释问题。
在日越南籍父母去世、继承人在越南的情况
居住在日本的越南籍人士去世,在日本留下存款和不动产。作为继承人的子女或配偶居住在越南——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因技能实习或特定技能来到日本并继续在日本生活,继承咨询也在增加。
在这种组合中首先必须确认的是谁是继承人。 越南法与日本民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不同。
本文要点
- 被继承人为越南籍时,准据法是越南法。 越南民法第680条第1款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前即刻具有国籍的国家的法律办理。
- 越南法规定,配偶、亲生父母、养父母、亲生子女、养子女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与日本民法不同,父母与子女处于同一顺序。
-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相等。
- 涉及日本不动产时,必须向管辖法务局确认。
- 因被继承人在日本没有户籍,不能使用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
1. 准据法是越南法
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第36条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被继承人为越南籍时,应查看越南法律。
越南民法第680条第1款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前即刻具有国籍的国家的法律确定。越南法再次指向越南法,因此不会发生反致日本法。
被继承人在日本居住时间的长短不改变这一结论。
日本不动产的处理需要向法务局确认
越南民法第680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继承权的行使依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确定。
涉及日本不动产时,应向管辖法务局确认后办理。 是否要求提交越南法条文及译文、要求哪些范围的继承人文件,都要通过确认确定。金融机构可能要求提交由越南律师制作的准据法意见书。
2. 继承人范围不同于日本民法
越南民法第651条按以下顺序规定法定继承人。
| 顺序 | 继承人 |
|---|---|
| 第一顺序 | 配偶、亲生父母、养父母、亲生子女、养子女 |
| 第二顺序 | 祖父母、兄弟姐妹、亲生孙子女 |
| 第三顺序 | 曾祖父母、伯父母、叔父母、侄子女、曾孙子女 |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相等。
与日本民法最大的不同,是父母属于第一顺序。 在日本,有子女时父母不是继承人。越南法下,配偶、子女和父母同时成为继承人。
如果被继承人有配偶和子女,且父母在越南仍健在,按照日本民法的理解缩小继承人范围,就会遗漏应参加的人。 少一名继承人参加的协议无效。
养父母、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亲生子女处于同一顺序,这一点也需要确认。
越南法还规定,即使有遗嘱,某些近亲属也享有受保障份额的制度。法律可能修改,实际适用时必须确认当时有效的条文。
3. 必须向日本窗口证明适用越南法
既然准据法是越南法,就需要向日本法务局和金融机构说明:
- 越南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继承份额;
- 依据这些结论的条文是什么。
实务上提交条文及其日文译文。
日本人继承只要提交户籍即可,但越南籍被继承人还要增加“证明该国法律内容”的工作。
4. 确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在日本没有户籍。通过结合越南方面的证明书和日本方面的资料证明继承关系。
在越南取得的资料
- 出生证明(Giấy khai sinh)
- 结婚证明(Giấy chứng nhận kết hôn)
- 死亡证明(Giấy chứng tử)
- 居住信息确认书
纸质户口簿(Sổ hộ khẩu)已经废止,居住信息由国家人口数据库管理。还必须确认父母是否健在,因此应收集的文件范围比日本继承更广。
在日本取得的资料
- 住民票除票:外国人也记录在住民基本台账中,其中记载家庭构成、在留资格和国籍
- 外国人登记原票:截至2012年7月运行的外国人登记制度记录,目前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保管
- 在日本提交的死亡申报记载事项证明书
许多咨询因试图仅凭越南方面的文件整理而陷入困境,但结合日本方面资料后能够说明的情况并不少。
不能使用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
法务局的法定继承信息证明制度是通过日本户籍证明继承关系的制度。被继承人为外国籍且在日本没有户籍时不能使用。若有5家金融机构,就必须向5处全部提交整套证明资料。
5. 在越南的继承人签名
继承人在越南居住且为越南籍时,不能办理印章登记,也不能使用驻外使领馆的签名证明。应在越南的公证事务所办理签名公证。
继承人为日本籍且居住在越南时,应在日本驻越南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取得签名证明。
越南未加入《海牙认证公约》,需要认证时应办理领事认证。日本法务局和金融机构一般会在公证书附日文译文后受理,但各提交机关的处理不同。
每名继承人所需文件不同,在所有人的文件备齐前手续无法完成。
6. 日本的相続税
位于日本境内的财产,无论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国籍、住址如何,均属于日本相続税的课税对象。基础扣除额为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
适用越南法时如何计算“法定继承人数”可能成为争点。父母被列入继承人后,人数也可能改变。申报时需要税理士作出判断。
7. 预计期限
整体以6个月至1年为目安。
| 工程 | 目安 |
|---|---|
| 向法务局确认并准备说明越南法内容的资料 | 1~2个月 |
| 取得日本方面资料(住民票除票、外国人登记原票等) | 1~2个月 |
| 取得越南方面证明书(包括确认父母是否健在) | 1~2个月 |
| 制作日文译文 | 数周 |
| 制作、办理公证遗产分割协议书及国际邮寄 | 1~2个月 |
| 向各金融机构提交整套证明资料并办理支付 | 每家约1个月 |
相続税申报期限为10个月。要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各项工程,时间并不宽裕。
本事务所的服务
行政书士Arch事务所以大阪为据点已有15年以上,办理包括在留资格申请在内的在日外国人手续。通过技能实习、特定技能等在留资格实务,我们处理从来日到在留状况的资料。
- 向管辖法务局确认并准备说明越南法内容的资料
- 调查住民票除票、外国人登记原票等日本方面资料
- 确定应在越南取得的证明书范围
- 确认继承人范围并制作继承关系说明图
- 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
- 准备各金融机构所需的整套证明资料,协助注销、支付手续
- 需要继承登记时与司法书士合作,需要申报相続税时与税理士合作
常见问题
Q. 明明住在日本,也适用越南法律吗? A. 越南民法第680条第1款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国籍国法律,因此不会反致日本法。居住时间长短不改变结论。
Q. 在越南的父母也是继承人吗? A. 越南法将亲生父母、养父母列入第一顺序。他们与配偶、子女同时成为继承人。
Q. 日本的不动产由哪国法律判断? A. 向管辖法务局确认后办理。
Q. 不能按日本民法分割吗? A. 分割内容本身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协商决定,但谁是继承人的前提依据越南法。
Q. 被继承人已经归化日本时呢? A. 如果死亡时为日本国籍,日本法就是本国法,也存在日本户籍。为证明归化前的亲属关系,有时需要越南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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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请准备被继承人的国籍、死亡日期、来日时间及在留状况;继承人的人数、关系、国籍、居住地(包括父母是否健在);以及日本境内财产的种类。日语、中文均可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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