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越南籍父母去世、繼承人在越南的情況|父母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說明居住在日本的越南籍人士去世、繼承人在越南時的繼承手續。越南法規定父母和養父母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繼承人範圍不同於日本民法。並整理日本不動產準據法的解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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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越南籍父母去世、繼承人在越南的情況

居住在日本的越南籍人士去世,在日本留下存款和不動產。作為繼承人的子女或配偶居住在越南——隨著越來越多的人因技能實習或特定技能來到日本並繼續在日本生活,繼承諮詢也在增加。

在這種組合中首先必須確認的是誰是繼承人。 越南法與日本民法規定的繼承人範圍不同。

本文要點

  • 被繼承人為越南籍時,準據法是越南法。 越南民法第680條第1款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前即刻具有國籍的國家的法律辦理。
  • 越南法規定,配偶、親生父母、養父母、親生子女、養子女均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 與日本民法不同,父母與子女處於同一順序。
  • 同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份額相等。
  • 涉及日本不動產時,必須向管轄法務局確認。
  • 因被繼承人在日本沒有戶籍,不能使用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

1. 準據法是越南法

日本《法律適用通則法》第36條規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被繼承人為越南籍時,應檢視越南法律。

越南民法第680條第1款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前即刻具有國籍的國家的法律確定。越南法再次指向越南法,因此不會發生反致日本法。

被繼承人在日本居住時間的長短不改變這一結論。

日本不動產的處理需要向法務局確認

越南民法第680條第2款規定,不動產繼承權的行使依不動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確定。

涉及日本不動產時,應向管轄法務局確認後辦理。 是否要求提交越南法條文及譯文、要求哪些範圍的繼承人檔案,都要透過確認確定。金融機構可能要求提交由越南律師製作的準據法意見書。

2. 繼承人範圍不同於日本民法

越南民法第651條按以下順序規定法定繼承人。

順序繼承人
第一順序配偶、親生父母、養父母、親生子女、養子女
第二順序祖父母、兄弟姐妹、親生孫子女
第三順序曾祖父母、伯父母、叔父母、侄子女、曾孫子女

同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份額相等。

與日本民法最大的不同,是父母屬於第一順序。 在日本,有子女時父母不是繼承人。越南法下,配偶、子女和父母同時成為繼承人。

如果被繼承人有配偶和子女,且父母在越南仍健在,按照日本民法的理解縮小繼承人範圍,就會遺漏應參加的人。 少一名繼承人參加的協議無效。

養父母、養子女與親生父母、親生子女處於同一順序,這一點也需要確認。

越南法還規定,即使有遺囑,某些近親屬也享有受保障份額的制度。法律可能修改,實際適用時必須確認當時有效的條文。

3. 必須向日本視窗證明適用越南法

既然準據法是越南法,就需要向日本法務局和金融機構說明:

  • 越南法規定的繼承人範圍和繼承份額;
  • 依據這些結論的條文是什麼。

實務上提交條文及其日文譯文。

日本人繼承只要提交戶籍即可,但越南籍被繼承人還要增加“證明該國法律內容”的工作。

4. 確定繼承人

被繼承人在日本沒有戶籍。透過結合越南方面的證明書和日本方面的資料證明繼承關係。

在越南取得的資料

  • 出生證明(Giấy khai sinh)
  • 結婚證明(Giấy chứng nhận kết hôn)
  • 死亡證明(Giấy chứng tử)
  • 居住資訊確認書

紙質戶口簿(Sổ hộ khẩu)已經廢止,居住資訊由國家人口資料庫管理。還必須確認父母是否健在,因此應收集的檔案範圍比日本繼承更廣。

在日本取得的資料

  • 住民票除票:外國人也記錄在住民基本臺賬中,其中記載家庭構成、在留資格和國籍
  • 外國人登記原票:截至2012年7月執行的外國人登記制度記錄,目前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保管
  • 在日本提交的死亡申報記載事項證明書

許多諮詢因試圖僅憑越南方面的檔案整理而陷入困境,但結合日本方面資料後能夠說明的情況並不少。

不能使用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

法務局的法定繼承資訊證明制度是透過日本戶籍證明繼承關係的制度。被繼承人為外國籍且在日本沒有戶籍時不能使用。若有5家金融機構,就必須向5處全部提交整套證明資料。

5. 在越南的繼承人簽名

繼承人在越南居住且為越南籍時,不能辦理印章登記,也不能使用駐外使領館的簽名證明。應在越南的公證事務所辦理簽名公證。

繼承人為日本籍且居住在越南時,應在日本駐越南大使館或總領事館取得簽名證明。

越南未加入《海牙認證公約》,需要認證時應辦理領事認證。日本法務局和金融機構一般會在公證書附日文譯文後受理,但各提交機關的處理不同。

每名繼承人所需檔案不同,在所有人的檔案備齊前手續無法完成。

6. 日本的相続稅

位於日本境內的財產,無論被繼承人和繼承人的國籍、住址如何,均屬於日本相続稅的課稅物件。基礎扣除額為3,000萬日元+600萬日元×法定繼承人數。

適用越南法時如何計算“法定繼承人數”可能成為爭點。父母被列入繼承人後,人數也可能改變。申報時需要稅理士作出判斷。

7. 預計期限

整體以6個月至1年為目安。

工程目安
向法務局確認並準備說明越南法內容的資料1~2個月
取得日本方面資料(住民票除票、外國人登記原票等)1~2個月
取得越南方面證明書(包括確認父母是否健在)1~2個月
製作日文譯文數週
製作、辦理公證遺產分割協議書及國際郵寄1~2個月
向各金融機構提交整套證明資料並辦理支付每家約1個月

相続稅申報期限為10個月。要在上述期限內完成各項工程,時間並不寬裕。

本事務所的服務

行政書士Arch事務所以大阪為據點已有15年以上,辦理包括在留資格申請在內的在日外國人手續。透過技能實習、特定技能等在留資格實務,我們處理從來日到在留狀況的資料。

  • 向管轄法務局確認並準備說明越南法內容的資料
  • 調查住民票除票、外國人登記原票等日本方面資料
  • 確定應在越南取得的證明書範圍
  • 確認繼承人範圍並製作繼承關係說明圖
  • 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
  • 準備各金融機構所需的整套證明資料,協助登出、支付手續
  • 需要繼承登記時與司法書士合作,需要申報相続稅時與稅理士合作

常見問題

Q. 明明住在日本,也適用越南法律嗎? A. 越南民法第680條第1款規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國籍國法律,因此不會反致日本法。居住時間長短不改變結論。

Q. 在越南的父母也是繼承人嗎? A. 越南法將親生父母、養父母列入第一順序。他們與配偶、子女同時成為繼承人。

Q. 日本的不動產由哪國法律判斷? A. 向管轄法務局確認後辦理。

Q. 不能按日本民法分割嗎? A. 分割內容本身可以由全體繼承人協商決定,但誰是繼承人的前提依據越南法。

Q. 被繼承人已經歸化日本時呢? A. 如果死亡時為日本國籍,日本法就是本國法,也存在日本戶籍。為證明歸化前的親屬關係,有時需要越南方面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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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時請準備被繼承人的國籍、死亡日期、來日時間及在留狀況;繼承人的人數、關係、國籍、居住地(包括父母是否健在);以及日本境內財產的種類。日語、中文均可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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