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越南的父母去世后在日本留下财产的情况|继承人也在越南的案例
本文说明被继承人居住在越南、仅在日本留下不动产或存款时的继承手续。越南法规定父母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于位于日本的不动产应适用的法律,存在不同解释。本文整理财产查明方法和所需时间的大致标准。
居住在越南的父母去世后在日本留下财产的情况
曾经在日本工作,或者在日本留下不动产或账户后回国。由于这些经历,存在居住在越南的越南籍人士在日本留下财产后去世的情况。继承人也在越南。日本只有财产留存。
需要掌握的重点有两个。 谁是继承人由越南法决定。以及,必须从越南查明日本财产的全部情况。
本文要点
- 准据法是越南法。越南民法第680条第1款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在死亡前最后时刻具有国籍的国家的法律办理。
- 根据越南法,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亲生父母、养父母、亲生子女和养子女。 同一顺位的继承份额相等。
- 包含位于日本的不动产时,需要向管辖的法务局确认。
- 查明位于日本的财产,可以使用自2026年2月2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所有记录证明制度。
- 越南尚未加入《海牙认证公约》。 需要认证时,应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1. 准据法是越南法
根据日本《法律适用法》第36条,被继承人为越南籍时,应适用越南法律。
越南民法第680条第1款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在死亡前最后时刻具有国籍的国家的法律确定。不会发生向日本法的反致。
位于日本的不动产需要向法务局确认
越南民法第680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继承权的行使依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确定。
包含位于日本的不动产时,应向管辖的法务局确认后办理。 金融机构可能会要求提交越南律师制作的关于准据法的意见书。
2. 继承人的范围
越南民法第651条按以下顺序规定法定继承人。
| 顺位 | 继承人 |
|---|---|
| 第一顺位 | 配偶、亲生父母、养父母、亲生子女、养子女 |
| 第二顺位 | 祖父母、兄弟姐妹、亲生孙子女 |
| 第三顺位 | 曾祖父母、伯父母、叔父母、侄子、侄女、曾孙子女 |
同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相等。
与日本民法最大的不同,是父母属于第一顺位。 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同时成为继承人。养父母、养子女也与亲生父母、亲生子女处于同一顺位。
向日本法务局或金融机构提交时,需要提交越南法条文及其日文译文并进行说明。
法律可能会被修改,因此实际适用时必须确认当时的条文。
3. 确定继承人
通过越南方面的证明文件证明继承关系。
- 出生证明(Giấy khai sinh)
- 结婚证明(Giấy chứng nhận kết hôn)
- 死亡证明(Giấy chứng tử)
- 居住信息确认书
纸质家庭户籍簿(Sổ hộ khẩu)已经废止,居住信息由国家人口数据库管理。
由于需要确认父母是否健在,应收集的文件范围比日本继承更广。
如果被继承人过去居住在日本,日本方面也可能留有记录。住民票除票以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保存的外国人登记原票可以作为资料。
由于被继承人为外国籍、在日本没有户籍,无法使用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
4. 查明位于日本的财产
被继承人在越南居住时,继承人有时无法掌握位于日本的财产全貌。无法确认邮寄物,也不知道在哪家银行有账户,就是这种状态。
在自2026年2月2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所有记录证明制度下,可以向法务局一次性查询被继承人在全国何处拥有不动产,并取得证明书。不动产所有人或其继承人可以申请,在全国任何法务局均可通过窗口、邮寄或在线申请。
未登记建筑物,或者登记上的地址、姓名与现状不一致的不动产,可能不会被记录。
如果在日本工作期间的工资转账账户仍然存在,也可能需要向有可能的金融机构逐一进行查询。
5. 居住在越南的继承人签名
如果继承人为越南籍且居住在越南,应在越南的公证事务所对签名办理公证。
由于越南尚未加入《海牙认证公约》,需要认证时,应经由越南外交部和日本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手续。日本法务局或金融机构一般会在公证书附上日文译文后受理,但具体处理因提交对象而异。
6. 日本的继承税
即使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均为越南籍且居住在越南,位于日本境内的财产也属于日本继承税的课税对象。基础扣除额为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申报期限为自知悉死亡之日的次日起10个月。
越南没有相当于日本继承税的税种,通过继承取得财产按个人所得税框架处理。近亲属之间的继承有免税措施。由于日本和越南的课税机制不同,分别如何处理需要税理士确认。
7. 继承不动产之后
继承日本的不动产时,完成继承登记(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内,属于义务)后,还将继续承担缴纳固定资产税、管理建筑物以及应对邻里的事务。
此外,自2026年4月1日起,地址等变更登记成为义务。所有人变更地址、姓名等时,必须在发生变更之日起2年内登记;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的,将成为适用5万日元以下罚款的对象。即使在2026年4月1日之前已经变更地址等,也必须在2028年3月31日前办理变更登记。
8. 预计所需时间
整体以8个月至1年为大致标准。
| 流程 | 大致时间 |
|---|---|
| 向法务局确认并准备说明越南法内容的资料 | 1〜2个月 |
| 调查位于日本的财产(包括使用不动产所有记录证明制度) | 1〜2个月 |
| 取得越南方面的证明书(包括确认父母生死) | 1〜2个月 |
| 制作日文译文 | 数周 |
| 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公证及国际邮寄 | 1〜2个月 |
| 继承登记、向各金融机构提交及办理返还 | 2〜3个月 |
如果提交对象要求领事认证或准据法意见书,还需增加相应时间。
本事务所的服务
行政书士Arch事务所以大阪为据点,15年以上来一直从事包括在日外国人居留资格申请在内的各项手续。通过技能实习、特定技能等居留资格实务,处理从来日到回国的资料。
- 向管辖的法务局确认并准备说明越南法内容的资料
- 使用不动产所有记录证明制度查明不动产,并向金融机构查询
- 确定应在越南方面取得的证明书范围
- 确认继承人范围并制作继承关系说明图
- 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
- 准备各金融机构所需的整套证明资料,并支持解约、返还手续
- 需要继承登记时与司法书士合作,需要申报继承税时与税理士合作
常见问题
Q. 在越南的父母也是继承人吗。 A. 越南民法将亲生父母、养父母列入第一顺位。他们会与配偶或子女同时成为继承人。
Q. 位于日本的不动产应依据哪国法律判断。 A. 向管辖的法务局确认后办理。
Q. 不知道被继承人在何处拥有不动产。 A. 根据不动产所有记录证明制度,可以向法务局一次性查询。继承人也可以申请。
Q. 可以领取日本账户中剩余的钱吗。 A. 办理继承手续后可以领取。原则上汇入日本国内的账户,因此领取方式需要向各金融机构确认。
Q. 所有继承人都在越南。谁来与日本方面联系。 A. 一般会委托日本国内的专业人士。委托书也需要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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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请准备被继承人的国籍、死亡日、最后居住地以及在日本的工作和居住经历,继承人的人数、关系、国籍(包括父母是否健在),以及位于日本的财产种类。日语、中文均可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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