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越南人的繼承中,繼承人也居住在日本的情況|父母也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說明居住在日本的越南籍人士去世、繼承人也居住在日本時的繼承手續。繼承人可以使用印鑑證明書,但準據法為越南法,父母也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並整理部分繼承人在越南時的處理方式。
在日越南人的繼承中,繼承人也居住在日本的情況
在日本工作、將家人接來並一直生活的越南籍人士去世,配偶和子女也居住在日本。在日本有存款和住宅——隨著在日居留者增加,這類繼承已經開始實際發生。
首先應確認的是誰成為繼承人。 越南法與日本民法規定的繼承人範圍不同。
本文要點
- 被繼承人為越南籍時,準據法為越南法。越南民法第680條第1項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在死亡前最近時期具有國籍的國家的法律進行。
- 越南法中,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親生父母、養父母、親生子女、養子女。 父母與子女處於同一順位。
- 同一順位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均等。
- 繼承人在日本辦理了居民登記的,可以取得印鑑證明書和住民票。
- 包含日本境內不動產時,必須向管轄法務局確認。
1. 準據法為越南法
《日本法律適用通則法》第36條規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被繼承人為越南籍時,需要查閱越南法律。
越南民法第680條第1項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在死亡前最近時期具有國籍的國家的法律確定。不發生對日本法的反致。
越南民法第680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繼承權的行使依不動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確定。包含日本境內不動產時,應向管轄法務局確認後辦理。
2. 繼承人範圍不同於日本民法
越南民法第651條按以下順位規定法定繼承人。
| 順位 | 繼承人 |
|---|---|
| 第一順位 | 配偶、親生父母、養父母、親生子女、養子女 |
| 第二順位 | 祖父母、兄弟姊妹、親生孫子女 |
| 第三順位 | 曾祖父母、伯父母、叔父母、姪、姪女、曾孫子女 |
同一順位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均等。
與日本民法最大的不同,是父母屬於第一順位。 在日本,只要有子女,父母就不是繼承人。在越南法中,配偶、子女和父母同時成為繼承人。
對於在日本生活的家庭,被繼承人的父母通常在越南。 如果只由在日本的配偶和子女製作協議書,就會遺漏應參加的人。即使缺少一名繼承人,所作的遺產分割協議也無效。
養父母、養子女與親生父母、親生子女處於同一順位,這一點也需要確認。
法律可能被修改,因此實際適用時必須確認當時的條文。
3. 繼承人居住在日本的意義
持有在留卡並在日本市區町村辦理居民登記的人,可以辦理印鑑登記。
關於繼承人一方,可以按照與日本人繼承相同的方式辦理:
- 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蓋實印,並附上印鑑證明書
- 地址證明使用住民票
不需要公證。
4. 確定被繼承人一方的繼承人
被繼承人在日本沒有戶籍。應結合越南方面的證明書和日本方面的資料。
在越南取得的資料
- 出生證明書(Giấy khai sinh)
- 結婚證明書(Giấy chứng nhận kết hôn)
- 死亡證明書(Giấy chứng tử)
- 居住資訊確認書
紙質家庭戶簿(Sổ hộ khẩu)已經廢止,居住資訊由國家人口資料庫管理。
由於需要確認父母是否健在,應收集的文件範圍比日本繼承更廣。
在日本可以取得的資料
- 住民票除票:外國籍人士也記錄在住民基本台帳中,其中記載家庭構成、在留資格和國籍
- 外國人登錄原票:截至2012年7月實施的外國人登錄制度記錄,目前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保管
- 在日本提交的死亡申報記載事項證明書
不能使用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
法務局的法定繼承資訊證明制度,是透過日本戶籍證明繼承關係的制度。被繼承人為外國籍、在日本沒有戶籍時無法使用。若有5家金融機構,就要向全部5處提交整套證明資料。
5. 部分繼承人在越南的情況
例如父母在越南時,繼承人的居住地通常會分開。
| 繼承人居住地 | 簽名證明 | 地址證明 |
|---|---|---|
| 日本(已辦理居民登記) | 印鑑證明書 | 住民票 |
| 越南 | 公證事務所公證 | 如下 |
關於在越南的繼承人繼承日本不動產並成為所有權登記名義人的地址證明,日本法務省民二第1596號通達(令和5年12月15日發布,適用於令和6年4月1日以後提出的申請)規定了處理方式。應附上由本國或居住國政府製作的地址證明文件,或者由公證人認證的宣誓書及護照影本。
越南未加入《海牙認證公約》,因此在需要認證時,應辦理領事認證手續。
在所有人的文件齊備之前,手續不會完成。
6. 日本的繼承稅
無論被繼承人和繼承人的國籍如何,日本國內的財產均屬於日本繼承稅的課稅對象。基礎扣除額為3,000萬日圓+600萬日圓×法定繼承人數。
適用越南法時,「法定繼承人數」應如何計算可能成為爭點。父母被包含在繼承人中,也可能導致人數發生變化。申報時需要稅理士作出判斷。
7. 預計期限
整體以6個月至1年為標準。父母在越南時,還會增加相關文件的往返時間。
| 工程 | 預計時間 |
|---|---|
| 向法務局確認及準備說明越南法內容的資料 | 1〜2個月 |
| 取得住民票除票、外國人登錄原票等日本方面資料 | 1〜2個月 |
| 取得越南方面證明書(包括確認父母是否健在) | 1〜2個月 |
| 製作日語譯文 | 數週 |
| 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並蓋章・公證、國際郵寄 | 1〜2個月 |
| 向各金融機構提交整套證明資料及辦理支取 | 每家約1個月 |
本事務所的服務
行政書士Arch事務所以大阪為基地,15年以上從事包括在日外國人居留資格申請在內的手續。透過技能實習、特定技能等居留資格實務,處理從來日到居留狀況的資料。
- 向管轄法務局確認及準備說明越南法內容的資料
- 調查住民票除票、外國人登錄原票等日本方面資料
- 確定應在越南取得的證明書範圍
- 確認繼承人範圍及製作繼承關係說明圖
- 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
- 準備各金融機構所需的整套證明資料,並協助辦理解約・支取手續
- 需要辦理繼承登記時與司法書士合作,需要申報繼承稅時與稅理士合作
常見問題
問:在越南的父母也是繼承人嗎? 答:越南民法將親生父母、養父母列入第一順位。他們與配偶及子女同時成為繼承人。
問:全家都住在日本,仍然適用越南法律嗎? 答:由於越南民法第680條第1項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國籍國的法律進行,因此不會反致適用日本法。
問:有在留卡就可以辦理印鑑登記嗎? 答:只要在日本市區町村辦理了居民登記,就可以辦理印鑑登記。
問:日本境內的不動產依據哪國法律判斷? 答:應向管轄法務局確認後辦理。
問:聽說家庭戶簿(Sổ hộ khẩu)已經廢止了。 答:紙質家庭戶簿已經廢止,居住資訊由國家人口資料庫管理。
諮詢
諮詢時,請準備被繼承人的國籍・死亡日・來日時間和居留狀況、繼承人數・關係・居住地(包括父母是否健在),以及日本境內財產的種類。日語・中文均可対応。
相关文章
- 在日越南人的父母去世、繼承人在越南的情況
- 被繼承人為外國籍且在日本沒有戶籍時確定繼承人
- 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是否也可供居住海外者使用
- 繼承日本銀行帳戶的手續
如果日本繼承手續可能停滯,請先諮詢
我們會確認繼承人、財產、期限和必要文件,整理日本方面應推進的順序。可用中文諮詢。
前往諮詢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