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居住於臺灣的父母過世後在日本留下財產的情況|繼承人也在臺灣

說明被繼承人居住於臺灣、僅在日本留下不動產或存款時的繼承手續。適用臺灣法,不會因財產種類而分別適用不同法律。並整理臺灣遺產稅與日本相續稅申報期限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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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居住於臺灣的父母過世後在日本留下財產的情況

曾經在日本生活過,或者在日本擁有投資用的不動產。因這些經歷,居住於臺灣的臺灣籍人士可能在日本留下財產後過世。繼承人也在臺灣。日本只有財產。

這種組合需要掌握的重點有兩個。 準據法為臺灣法,以及必須從臺灣掌握日本財產的全貌。

本文重點

  • 準據法是臺灣法。由於臺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的本國法,因此不會發生反致日本法。
  • 不會因財產種類而分別適用不同法律。 日本的不動產和存款也都依臺灣法判斷。
  • 確定繼承人時,使用臺灣戶政事務所出具的戶籍謄本。
  • 掌握日本的財產時,可以使用自2026年2月2日開始運用的所有不動產記錄證明制度。
  • 臺灣遺產稅的申報期限為死亡翌日起6個月,日本相續稅為10個月。期限不同。

1. 準據法是臺灣法,不會分裂

根據日本《法律適用法》第36條,被繼承人為臺灣籍時,應適用臺灣法律。臺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因此不會發生反致日本法。

有些國家會依財產種類分別適用法律,例如不動產適用所在地法律、動產適用另一法律。臺灣法沒有這種區分。日本的不動產和存款全部依臺灣法判斷。

此外,臺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有一項但書,其意旨是:依臺灣法律臺灣國民應成為繼承人時,就位於臺灣的遺產進行繼承。

2. 臺灣法下的繼承人與繼承份額

臺灣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按以下順序確定。

1. 直系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關於繼承份額,依臺灣民法第1144條,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共同繼承時,份額為均等。如果有兩名子女,就是配偶、子女、子女三等分。並非像日本民法那樣由配偶取得二分之一。

臺灣民法也有特留分制度。條文可能會修訂,因此實際適用時需要確認當時的內容。

對於日本法務局或金融機構,需要提交臺灣法條文及其日文譯文進行說明。

3. 確定繼承人

臺灣有戶籍制度。在臺灣戶政事務所取得被繼承人的戶籍謄本、除籍謄本,以確定繼承人。

如果被繼承人過去曾居住在日本,日本方面也可能留有記錄。

  • 住民票除票
  • 外國人登錄原票(截至2012年7月運用的制度記錄,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保管)

臺灣的文件附上日文譯文後提交給日本的受理機關。

由於被繼承人為外國籍、沒有日本戶籍,無法使用法定相續情報一覽圖。 需要向各金融機構分別提交整套證明資料。

4. 掌握在日本的財產

被繼承人在臺灣時,繼承人可能無法掌握日本財產的全貌。處於無法確認郵件,也不知道在哪家銀行開有帳戶的狀態。

在自2026年2月2日開始運用的所有不動產記錄證明制度下,可以向法務局一次查詢被繼承人在全國何處擁有不動產,並取得證明書。不動產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可以提出申請,在全國任何法務局均可透過窗口、郵寄或線上申請。

未登記建築物,以及登記上的地址、姓名與現況不一致的不動產,可能不會被記錄。

5. 在臺灣的繼承人簽名

如果繼承人為臺灣籍且居住在臺灣,可以在臺灣戶政事務所取得印鑑證明書。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蓋章,並附上印鑑證明書即可辦理。

臺灣戶政事務所出具的戶籍謄本、除籍謄本、印鑑證明書,可以用於日本的不動產登記手續。

6. 臺灣與日本的稅務期限不同

即使被繼承人與繼承人均為臺灣籍且居住在臺灣,在日本國內的財產仍屬於日本相續稅的課稅對象。基礎扣除額為3,000萬日圓+600萬日圓×法定繼承人數,申報期限為從知悉死亡之日的翌日起10個月。

另一方面,臺灣遺產稅的申報期限為從被繼承人死亡翌日起計算6個月。對於臺灣居民,設有配偶扣除、直系卑親屬扣除等扣除項目,扣除的思路也與日本不同。

由於兩國的申報期限不同,必須分別管理各自的期限。 關於重複課稅的調整,需要由稅理士確認。

7. 繼承不動產之後

繼承日本的不動產時,完成相續登記(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以內,屬義務)後,還會持續承擔繳納固定資產稅、管理建築物、應對鄰近居民等事項。

此外,自2026年4月1日起,地址等變更登記成為義務。所有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等時,必須在發生變更之日起2年以內辦理登記;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的,將成為適用5萬日圓以下過料的對象。即使在2026年4月1日以前已經變更地址等,也必須在2028年3月31日以前辦理變更登記。

只要繼續居住在臺灣並持有日本不動產,這些負擔就會持續。出售時,之後的手續會依登記名義人確定為誰而改變。

8. 時間預估

整體以8個月至1年為大致標準。

工程預計時間
確認準據法及準備說明臺灣法內容的資料1至2個月
調查在日本的財產(包括利用所有不動產記錄證明制度)1至2個月
取得臺灣戶籍謄本、除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約1個月
製作日文譯文數週
製作並蓋章遺產分割協議書、國際郵寄約1個月
相續登記、向各金融機構提交資料並辦理返還2至3個月

本事務所的服務

行政書士Arch事務所以大阪為據點,15年以上持續從事與中文圈人士相關的手續。繁體字、簡體字中文均可應對,也可以直接與居住在臺灣的繼承人溝通。

  • 確認準據法及準備說明臺灣法內容的資料
  • 利用所有不動產記錄證明制度掌握不動產,並向金融機構查詢
  • 安排取得臺灣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及製作日文譯文
  • 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
  • 準備各金融機構所需的整套證明資料,並協助辦理解約、返還手續
  • 需要相續登記時與司法書士合作,需要申報相續稅時與稅理士合作

常見問題

Q. 在日本的存款也依臺灣法判斷嗎? A. 由於臺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沒有按財產種類區分,日本的財產全部依臺灣法判斷。

Q. 臺灣遺產稅和日本相續稅都會徵收嗎? A. 在日本國內的財產屬於日本相續稅的對象。臺灣遺產稅的思路是以位於臺灣的財產為對象。關於重複課稅的調整,請向稅理士確認。

Q. 不知道被繼承人在何處擁有不動產。 A. 可以透過所有不動產記錄證明制度向法務局一次查詢。繼承人也可以申請。

Q. 不來日本也可以辦理手續嗎? A. 關於存款繼承,很多情況下可以辦理。如果還要出售不動產,可能需要委託代理人或來日。

Q. 所有繼承人都在臺灣。由誰與日本的窗口溝通? A. 一般會委託日本國內的專業人士。委任狀也需要附上印鑑證明書。

諮詢

諮詢時,請準備被繼承人的國籍、死亡日期、最後居住地及過去在日本的居住經歷,繼承人的人數、關係、國籍,以及在日本的財產種類。日語、中文均可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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