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臺灣人父母過世、繼承人在臺灣時|適用臺灣法
說明長期居住在日本的臺灣籍人士過世、繼承人在臺灣時的繼承手續。由於不發生反致而適用臺灣法,繼承人的順位和繼承份額不同於日本民法。整理臺灣民法關於繼承份額的思路及必要文件。
在日臺灣人父母過世、繼承人在臺灣時
長期居住在日本的臺灣籍人士過世後,在日本留下存款和不動產。作為繼承人的子女或配偶在臺灣——遇到這種組合,首先應確認的不是文件,而是依據哪個國家的法律進行繼承。
只要被繼承人是臺灣籍,即使在日本居住了幾十年,也適用臺灣法。 如果打算按照日本民法分配而製作協議書,最基本的繼承份額就會出現差異。
本文要點
- 被繼承人是臺灣籍時,準據法是臺灣法。因為臺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規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所以不會發生向日本法的反致。
- 依臺灣民法,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時,繼承份額相等。並不像日本民法那樣由配偶取得二分之一。
- 確定繼承人時,使用臺灣戶政事務所簽發的戶籍謄本。日本方面的資料包括住民票除票及外國人登錄原票。
- 由於被繼承人在日本沒有戶籍,無法使用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
1. 準據法是臺灣法
日本《法律適用通則法》第36條規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被繼承人是臺灣籍時,就需要查看臺灣法律。
臺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規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由於臺灣法再次指向臺灣法,不會發生返回日本法的反致。
被繼承人在日本居住期間的長短不會改變這一結論。
2. 依臺灣法,繼承份額會改變
臺灣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以下順位確定。
1. 直系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順位的構成與日本民法相似。差異很大的是繼承份額。
臺灣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共同繼承時,繼承份額與其他繼承人相等。
| 繼承人構成 | 日本法下配偶的繼承份額 | 臺灣法下配偶的繼承份額 |
|---|---|---|
| 配偶與1名子女 | 二分之一 | 二分之一 |
| 配偶與2名子女 | 二分之一 | 三分之一 |
| 配偶與3名子女 | 二分之一 | 四分之一 |
子女越多,配偶的份額就越小於日本法下的份額。 如果此前以日本民法為前提推進協商,這一差異會直接影響分割內容。
此外,臺灣民法也有特留分(相當於日本的遺留分制度),其比例也與日本不同。放棄繼承的手續在臺灣也採取向法院聲明的形式。
臺灣法的內容可能會被修改。實際適用時,需要確認當時有效的條文。
3. 需要向日本窗口說明適用臺灣法
既然準據法是臺灣法,就需要向日本法務局或金融機構說明:
- 依臺灣法,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份額是怎樣的
- 作為依據的條文是什麼
實務上,需要提交條文及其日文譯文。本事務所會依受理機關要求的形式整理資料。
如果是日本人的繼承,提交戶籍即可;而臺灣籍被繼承人的情形,還要增加「證明該地區法律內容」的工作。
4. 確定繼承人
被繼承人在日本沒有戶籍,但臺灣有戶籍制度。 可以在臺灣戶政事務所取得被繼承人的戶籍謄本、除籍謄本,以確定繼承人。
日本方面也有相關資料。
- 住民票除票:外國籍人士也會被記錄在住民基本臺帳中,其中記載家庭構成、在留資格及國籍
- 外國人登錄原票:截至2012年7月實施的外國人登錄制度記錄,目前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保管
- 在日本提交的死亡申報記載事項證明書
無法使用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
法務局的法定繼承資訊證明制度,是透過日本戶籍證明繼承關係的制度。被繼承人是外國籍且在日本沒有戶籍時無法使用。如果有5家金融機構,就必須向這5家全部提交一套證明資料。
5. 在臺灣的繼承人簽名
如果繼承人是臺灣籍且居住在臺灣,可以在臺灣戶政事務所取得印鑑證明書。 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蓋章並附上印鑑證明書即可推進手續。
如果繼承人是日本國籍且居住在臺灣,則在日本臺灣交流協會臺北事務所或高雄事務所取得簽名證明。
由於每位繼承人所需文件不同,在所有人的文件備齊之前手續無法完成。
6. 日本的遺產稅
位於日本國內的財產,無論被繼承人或繼承人的國籍、住址如何,均屬於日本遺產稅的課稅對象。基礎扣除額為3,000萬日圓+600萬日圓×法定繼承人人數。
適用臺灣法時,「法定繼承人人數」應如何計算可能成為爭點。申報時需要稅理士作出判斷。
7. 預計所需時間
整體以6個月至1年為參考。
| 流程 | 參考時間 |
|---|---|
| 確認準據法及準備說明臺灣法內容的資料 | 1~2個月 |
| 取得日本方面資料(住民票除票、外國人登錄原票等) | 1~2個月 |
| 取得臺灣戶籍謄本、除籍謄本 | 約1個月 |
| 製作日文譯文 | 數週 |
| 製作並蓋章遺產分割協議書、國際郵寄 | 約1個月 |
| 向各金融機構提交整套證明資料並辦理退款 | 每家約1個月 |
遺產稅申報期限為10個月。要在上述流程內完成並沒有充裕時間。
本事務所的服務
行政書士Arch事務所以大阪為據點,15年以上一直從事包括在日外國人居留資格申請在內的手續。繁體中文、簡體中文均可對應。
- 確認準據法及準備說明臺灣法內容的資料
- 調查住民票除票、外國人登錄原票等日本方面資料
- 安排取得臺灣戶籍謄本及製作日文譯文
- 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
- 準備各金融機構所需的整套證明資料,並協助辦理解約、退款手續
- 需要繼承登記時與司法書士合作,需要申報遺產稅時與稅理士合作
常見問題
問:明明住在日本,為什麼會適用臺灣法律? 答:因為臺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所以不會發生返回日本法的反致。居住期間的長短不會改變結論。
問:不能按照日本民法進行分配嗎? 答:由全體繼承人同意決定分割內容本身是可以的,但法定繼承份額以臺灣法為前提這一點不會改變。向金融機構或法務局說明時也以臺灣法為前提。
問:如果被繼承人已經歸化為日本人呢? 答:如果死亡時具有日本國籍,日本法就是本國法,也存在日本戶籍。為了證明歸化前的親屬關係,有時需要臺灣方面的資料。
問:臺灣戶籍謄本在哪裡可以取得? 答:在臺灣戶政事務所取得。如果在臺灣的繼承人無法取得,本事務所可以代為安排取得。
問:繼承人中有人既不在臺灣也不在日本。 答:證明方式會因居住國而不同。首先確認繼承人的居住國和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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