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臺灣人的繼承中,繼承人也居住在日本時|依臺灣法判斷繼承人
說明長期居住在日本的臺灣籍人士去世、繼承人也居住在日本時的繼承手續。繼承人可以使用印鑑證明書,但準據法為臺灣法,繼承份額不同於日本民法。並整理部分繼承人在臺灣時的處理方式。
在日臺灣人的繼承中,繼承人也居住在日本時
一位長期居住在日本的臺灣籍人士去世,配偶和子女也都居住在日本。在日本有存款和自住房產——對於這樣的家庭繼承,有些事項應先於文件確認。
適用的是臺灣法。 即使全家都生活在日本,這一結論也不會改變。如果按日本民法分配並推進協議,繼承份額的前提會有所不同。
本文要點
- 如果被繼承人具有臺灣籍,準據法為臺灣法。由於臺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的本國法,因此不會發生反致適用日本法。
- 依臺灣民法,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時,繼承份額相等。並不像日本民法那樣由配偶取得2分之1。
- 如果繼承人在日本辦理了居民登記,既可以取得印鑑證明書,也可以取得住民票。
- 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時,使用臺灣戶政事務所簽發的戶籍謄本。
- 無法使用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
1. 準據法是臺灣法
日本《法律適用通則法》第36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的本國法。被繼承人具有臺灣籍時,就要適用臺灣法律。
臺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由於臺灣法再次指向臺灣法,不會發生返回日本法的反致。
被繼承人在日本居住了幾十年,也不會改變這一結論。
2. 繼承份額不同於日本民法
臺灣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按以下順序確定。
1. 直系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順序的構成與日本民法相似。不同之處在於繼承份額。
臺灣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共同繼承時,繼承份額與其他繼承人相等。
| 繼承人構成 | 依日本法配偶的繼承份額 | 依臺灣法配偶的繼承份額 |
|---|---|---|
| 配偶與1名子女 | 2分之1 | 2分之1 |
| 配偶與2名子女 | 2分之1 | 3分之1 |
| 配偶與3名子女 | 2分之1 | 4分之1 |
臺灣民法也有特留分制度。法令可能修改,實際適用時必須確認當時的條文。
對於日本法務局和金融機構,需要提交臺灣法條文及其日文譯本進行說明。
3. 繼承人居住在日本的意義
持有在留卡或特別永住者證明書,並在日本市區町村辦理居民登記的人,可以辦理印鑑登記。
對於繼承人一方,可以按以下與日本人繼承相同的方式辦理:
- 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蓋實印,並附上印鑑證明書
- 使用住民票證明地址
不需要簽名證明,也不需要公證。
4. 確定被繼承人一方的繼承人
被繼承人在日本沒有戶籍,但臺灣有戶籍制度。
在臺灣戶政事務所取得被繼承人的戶籍謄本、除籍謄本,確定繼承人。附上日文譯本後提交給日本的受理機關。
日本方面也有相關資料。
- 住民票除票:外國籍人士也被記錄在住民基本臺帳中,其中記載家庭構成、在留資格、國籍
- 外國人登錄原票:截至2012年7月運行的外國人登錄制度記錄,目前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保管
- 在日本提交的死亡申報記載事項證明書
特別永住者等在日本居住時間較長的情況下,日本方面的記錄較為完整。
無法使用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
法務局的法定繼承資訊證明制度,是透過日本戶籍證明繼承關係的制度。被繼承人為外國籍、在日本沒有戶籍時無法使用。如果有5家金融機構,就要向5家全部提交一套證明資料。
5. 部分繼承人在臺灣時
有時配偶和子女在日本,但被繼承人的另一名子女在臺灣。
| 繼承人的居住地 | 簽名證明 | 地址證明 |
|---|---|---|
| 日本(已辦理居民登記) | 印鑑證明書 | 住民票 |
| 臺灣(臺灣籍) | 臺灣戶政事務所簽發的印鑑證明書 | 臺灣戶籍謄本 |
| 臺灣(日本國籍) | 日本臺灣交流協會的簽名證明 | 該協會的居留證明 |
對於具有臺灣籍且居住在臺灣的繼承人,由於臺灣也有印鑑登記制度,可以使用印鑑證明書辦理。臺灣戶政事務所簽發的戶籍謄本、除籍謄本、印鑑證明書,可以用於日本的不動產登記手續。
在所有人的文件備齊之前,手續不會完成。
6. 日本的繼承稅
位於日本國內的財產,無論被繼承人、繼承人的國籍為何,均屬於日本繼承稅的課稅對象。基礎扣除額為3,000萬日圓+600萬日圓×法定繼承人數。
適用臺灣法時,如何計算「法定繼承人數」可能成為爭議點。申報時需要稅理士作出判斷。
7. 時間預估
如果繼承人全部在日本,整體以5~7個月為標準。
| 工序 | 預計時間 |
|---|---|
| 準備說明臺灣法內容的資料 | 約1個月 |
| 取得住民票除票、外國人登錄原票等日本方面資料 | 1~2個月 |
| 取得臺灣戶籍謄本、除籍謄本 | 約1個月 |
| 製作日文譯本 | 數週 |
| 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並蓋章 | 數週 |
| 向各金融機構提交整套證明資料並辦理退款 | 每家約1個月 |
本事務所的服務
行政書士Arch事務所以大阪為據點,15年以上來一直從事包括在日外國人居留資格申請在內的各項手續。繁體字、簡體字中文均可對應。
- 準備說明臺灣法內容的資料
- 調查住民票除票、外國人登錄原票等日本方面資料
- 安排取得臺灣戶籍謄本並製作日文譯本
- 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
- 準備各金融機構所需的整套證明資料,並協助辦理解約、退款手續
- 需要繼承登記時,與司法書士合作;需要申報繼承稅時,與稅理士合作
常見問題
Q. 全家都居住在日本,仍然適用臺灣法律嗎。 A. 因為臺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的本國法,所以不會發生反致適用日本法。居住期間長短不會改變結論。
Q. 不能按日本民法分配嗎。 A. 由所有繼承人同意決定分割內容本身是可以的,但法定繼承份額的前提依臺灣法確定。
Q. 有在留卡或特別永住者證明書就可以辦理印鑑登記嗎。 A. 只要在日本市區町村辦理了居民登記,就可以辦理印鑑登記。
Q. 我無法親自去取得臺灣戶籍謄本。 A. 本事務所可以安排取得。
Q. 可以辦理日本不動產的繼承登記嗎。 A. 可以。被繼承人為外國籍時,所需文件由法務局判斷,因此會向管轄法務局確認後推進。
聯絡我們
諮詢時,請準備被繼承人的國籍、死亡日期、來日時間及在留情況,繼承人的人數、關係、居住地,以及在日本的財產種類。日語、中文均可對應。
相關文章
- 在日臺灣人的父母去世、繼承人在臺灣時
- 被繼承人為外國籍且在日本沒有戶籍時確定繼承人
- 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能否用於居住海外者
- 繼承日本銀行帳戶的手續
如果日本繼承手續可能停滯,請先諮詢
我們會確認繼承人、財產、期限和必要文件,整理日本方面應推進的順序。可用中文諮詢。
前往諮詢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