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新加坡人繼承中繼承人也居住在日本的情況|難點僅在被繼承人一方
說明長期居住在日本的新加坡籍人士去世、繼承人也居住在日本時的繼承手續。繼承人可以使用印鑑證明書,但由於新加坡沒有戶籍制度,確定被繼承人一方的繼承人需要花費時間。也整理部分繼承人在新加坡時的處理方式。
在日新加坡人繼承中繼承人也居住在日本的情況
長期居住在日本的新加坡籍人士去世,配偶和子女也都居住在日本。日本有存款和住宅——對於這樣的家庭繼承,與海外之間的文件往來幾乎不會發生。
難點只有一個,即被繼承人在日本沒有戶籍,新加坡也沒有相當於戶籍的制度。
本文要點
- 對於曾居住在新加坡的人,將新加坡法律作為其本國法處理。
- 新加坡法採取這樣的區分: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domicile)的法律,不動產適用所在地法律。如果被繼承人的生活中心在日本,無論經過哪條路徑,都會趨向於適用日本法。
- 如果繼承人在日本進行了居民登記,既可以取得印鑑證明書,也可以取得住民票。 關於簽名,與日本人繼承相同。
- 由於新加坡沒有相當於戶籍的制度,需結合多份文件確定繼承人。
- 不能使用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
1. 準據法
《日本法律適用通則法》第36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的本國法。對於曾居住在新加坡的人,將新加坡法律作為其本國法處理。
新加坡法將遺產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domicile)的法律,不動產適用其所在地法律。
如果被繼承人的生活中心在日本,
- 位於日本的不動產,作為所在地法適用日本法
- 存款等動產,作為住所地法適用日本法
因此,無論哪一種都趨向於適用日本法。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份額將依據日本民法判斷。
住所地(domicile)的判斷並非僅由居住期間決定。在確認在留資格種類、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與新加坡聯繫的緊密程度後進行判斷。
另外,新加坡存在對穆斯林適用不同法律體系的制度。如果被繼承人是穆斯林,這是需要確認的論點。
2. 繼承人居住在日本的意義
持有在留卡並在日本市區町村進行居民登記的人,可以辦理印鑑登記。
對於繼承人一方,
- 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蓋實印,並附上印鑑證明書
- 用住民票證明住所
可以按照與日本人繼承相同的形式辦理。不需要公證人的認證。
3. 確定被繼承人一方的繼承人
被繼承人在日本沒有戶籍,新加坡也沒有相當於戶籍的制度。結合以下資料證明繼承關係。
可在日本取得的資料
- 住民票除票:外國籍人士也記錄在住民基本台帳中,其中記載家庭構成、在留資格和國籍
- 外國人登錄原票:截至2012年7月實施的外國人登錄制度記錄,目前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保管
- 在日本提交的死亡申報記載事項證明書
在日本居住經歷越長,日本方面的記錄越充實。
可在新加坡取得的資料
- 由移民與關卡局(ICA)簽發的出生、死亡相關登記記錄
- 由婚姻登記所(ROM)簽發的結婚證書
- NRIC(身分證)等本人確認資料
- 在公證人面前製作的宣誓書(Statutory Declaration)
在新加坡,無法用一份文件證明「此人的繼承人就是這3人,全部都在這裡」。宣誓書記載什麼內容,將決定手續能否成功。記載內容因提交對象而異。
附上日語譯文後提交給日本的受理機構。只有在提交對象要求時才需要取得附加證明書。確有需要時,可以向新加坡法律學會(Singapore Academy of Law)申請簽發。
不能使用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
法務局的法定繼承資訊證明制度,是透過日本戶籍證明繼承關係的制度。被繼承人為外國籍且在日本沒有戶籍時無法使用。如果有5家金融機構,就向5處全部提交整套證明資料。
4. 部分繼承人在新加坡時
有時配偶和子女在日本,但被繼承人的另一名子女在新加坡。
| 繼承人居住地 | 簽名證明 | 住所證明 |
|---|---|---|
| 日本(已進行居民登記) | 印鑑證明書 | 住民票 |
| 新加坡(非日本國籍) | 公證人認證 | 如下所述 |
| 新加坡(日本國籍) | 日本駐新加坡大使館簽名證明 | 該大使館的在留證明 |
關於居住在新加坡的繼承人繼承日本不動產並成為所有權登記名義人的住所證明,《2023年12月15日法務省民二第1596號通達》(適用於2024年4月1日以後提出的申請)規定了辦理方式。附上由本國或居住國政府製作的住所證明書面,或者公證人認證的宣誓書和護照影本,二者任選其一。
在所有人的文件備齊之前,手續不會完成。
5. 日本的繼承稅
位於日本國內的財產,無論被繼承人和繼承人的國籍如何,均屬於日本繼承稅的課稅對象。基礎扣除額為3,000萬日圓+600萬日圓×法定繼承人數。
新加坡的遺產稅已於2008年廢止。包括境外財產處理在內的課稅範圍判斷,需要由稅理士確認。
6. 預計期限
如果繼承人全部在日本,整體以5~8個月為標準。
| 工程 | 預計時間 |
|---|---|
| 判斷住所地(domicile)並確認準據法 | 約1個月 |
| 取得住民票除票、外國人登錄原票等日本方面資料 | 1~2個月 |
| 取得新加坡登記記錄 | 約1個月 |
| 確定宣誓書草案並取得公證人認證 | 1~2個月 |
| 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並蓋章 | 數週 |
| 向各金融機構提交整套證明資料並辦理退款 | 每家約1個月 |
本事務所的服務
行政書士Arch事務所以大阪為據點,15年以上從事包括在日外國人士在留資格申請在內的手續。可用日語、中文和英語提供服務。
- 整理判斷住所地所需的在留狀況
- 調查住民票除票、外國人登錄原票等日本方面資料
- 根據提交對象的要求起草宣誓書
- 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
- 準備各金融機構所需的整套證明資料,並支援解約、退款手續
- 需要繼承登記時,與司法書士合作;需要申報繼承稅時,與稅理士合作
常見問題
Q. 家人全都住在日本。可以像日本人一樣辦理嗎。 A. 繼承人一方的文件與日本人相同。不同之處在於,被繼承人在日本沒有戶籍,因此確定繼承人時需要新加坡方面的文件。
Q. 有在留卡就可以辦理印鑑登記嗎。 A. 只要在日本市區町村進行了居民登記,就可以辦理印鑑登記。
Q. 宣誓書中寫什麼。 A. 主要記載繼承人範圍、與被繼承人的關係等,但所要求的內容因提交對象而異。
Q. 如果被繼承人已經歸化為日本人呢。 A. 如果死亡時是日本國籍,日本法就是本國法,也存在日本戶籍。為證明歸化前的親屬關係,有時需要新加坡方面的資料。
Q. 可以辦理日本不動產的繼承登記嗎。 A. 可以。被繼承人為外國籍時,必要文件由法務局判斷,因此應向管轄法務局確認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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