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新加坡人继承中继承人也居住在日本的情况|难点仅在被继承人一方
说明长期居住在日本的新加坡籍人士去世、继承人也居住在日本时的继承手续。继承人可以使用印章证明书,但由于新加坡没有户籍制度,确定被继承人一方的继承人需要花费时间。也整理部分继承人在新加坡时的处理方式。
在日新加坡人继承中继承人也居住在日本的情况
长期居住在日本的新加坡籍人士去世,配偶和子女也都居住在日本。日本有存款和住宅——对于这样的家庭继承,与海外之间的文件往来几乎不会发生。
难点只有一个,即被继承人在日本没有户籍,新加坡也没有相当于户籍的制度。
本文要点
- 对于曾居住在新加坡的人,将新加坡法律作为其本国法处理。
- 新加坡法采取这样的区分: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domicile)的法律,不动产适用所在地法律。如果被继承人的生活中心在日本,无论经过哪条路径,都会趋向于适用日本法。
- 如果继承人在日本进行了居民登记,既可以取得印章证明书,也可以取得住民票。 关于签名,与日本人继承相同。
- 由于新加坡没有相当于户籍的制度,需结合多份文件确定继承人。
- 不能使用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
1. 准据法
《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第36条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对于曾居住在新加坡的人,将新加坡法律作为其本国法处理。
新加坡法将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domicile)的法律,不动产适用其所在地法律。
如果被继承人的生活中心在日本,
- 位于日本的不动产,作为所在地法适用日本法
- 存款等动产,作为住所地法适用日本法
因此,无论哪一种都趋向于适用日本法。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份额将依据日本民法判断。
住所地(domicile)的判断并非仅由居住期间决定。在确认在留资格种类、实际生活状况以及与新加坡联系的紧密程度后进行判断。
另外,新加坡存在对穆斯林适用不同法律体系的制度。如果被继承人是穆斯林,这是需要确认的论点。
2. 继承人居住在日本的意义
持有在留卡并在日本市区町村进行居民登记的人,可以办理印章登记。
对于继承人一方,
- 在遗产分割协议书上盖实印,并附上印章证明书
- 用住民票证明住所
可以按照与日本人继承相同的形式办理。不需要公证人的认证。
3. 确定被继承人一方的继承人
被继承人在日本没有户籍,新加坡也没有相当于户籍的制度。结合以下资料证明继承关系。
可在日本取得的资料
- 住民票除票:外国籍人士也记录在住民基本台账中,其中记载家庭构成、在留资格和国籍
- 外国人登记原票:截至2012年7月实施的外国人登记制度记录,目前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保管
- 在日本提交的死亡申报记载事项证明书
在日本居住经历越长,日本方面的记录越充实。
可在新加坡取得的资料
- 由移民与关卡局(ICA)签发的出生、死亡相关登记记录
- 由婚姻登记所(ROM)签发的结婚证书
- NRIC(身份证)等本人确认资料
- 在公证人面前制作的宣誓书(Statutory Declaration)
在新加坡,无法用一份文件证明“此人的继承人就是这3人,全部都在这里”。宣誓书记载什么内容,将决定手续能否成功。记载内容因提交对象而异。
附上日语译文后提交给日本的受理机构。只有在提交对象要求时才需要取得附加证明书。确有需要时,可以向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申请签发。
不能使用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
法务局的法定继承信息证明制度,是通过日本户籍证明继承关系的制度。被继承人为外国籍且在日本没有户籍时无法使用。如果有5家金融机构,就向5处全部提交整套证明资料。
4. 部分继承人在新加坡时
有时配偶和子女在日本,但被继承人的另一名子女在新加坡。
| 继承人居住地 | 签名证明 | 住所证明 |
|---|---|---|
| 日本(已进行居民登记) | 印章证明书 | 住民票 |
| 新加坡(非日本国籍) | 公证人认证 | 如下所述 |
| 新加坡(日本国籍) | 日本驻新加坡大使馆签名证明 | 该大使馆的在留证明 |
关于居住在新加坡的继承人继承日本不动产并成为所有权登记名义人的住所证明,《2023年12月15日法务省民二第1596号通达》(适用于2024年4月1日以后提出的申请)规定了办理方式。附上由本国或居住国政府制作的住所证明书面,或者公证人认证的宣誓书和护照复印件,二者任选其一。
在所有人的文件备齐之前,手续不会完成。
5. 日本的继承税
位于日本国内的财产,无论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国籍如何,均属于日本继承税的课税对象。基础扣除额为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
新加坡的遗产税已于2008年废止。包括境外财产处理在内的课税范围判断,需要由税理士确认。
6. 预计期限
如果继承人全部在日本,整体以5~8个月为标准。
| 工程 | 预计时间 |
|---|---|
| 判断住所地(domicile)并确认准据法 | 约1个月 |
| 取得住民票除票、外国人登记原票等日本方面资料 | 1~2个月 |
| 取得新加坡登记记录 | 约1个月 |
| 确定宣誓书草案并取得公证人认证 | 1~2个月 |
| 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并盖章 | 数周 |
| 向各金融机构提交整套证明资料并办理退款 | 每家约1个月 |
本事务所的服务
行政书士Arch事务所以大阪为据点,15年以上从事包括在日外国人士在留资格申请在内的手续。可用日语、中文和英语提供服务。
- 整理判断住所地所需的在留状况
- 调查住民票除票、外国人登记原票等日本方面资料
- 根据提交对象的要求起草宣誓书
- 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
- 准备各金融机构所需的整套证明资料,并支援解约、退款手续
- 需要继承登记时,与司法书士合作;需要申报继承税时,与税理士合作
常见问题
Q. 家人全都住在日本。可以像日本人一样办理吗。 A. 继承人一方的文件与日本人相同。不同之处在于,被继承人在日本没有户籍,因此确定继承人时需要新加坡方面的文件。
Q. 有在留卡就可以办理印章登记吗。 A. 只要在日本市区町村进行了居民登记,就可以办理印章登记。
Q. 宣誓书中写什么。 A. 主要记载继承人范围、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等,但所要求的内容因提交对象而异。
Q. 如果被继承人已经归化为日本人呢。 A. 如果死亡时是日本国籍,日本法就是本国法,也存在日本户籍。为证明归化前的亲属关系,有时需要新加坡方面的资料。
Q. 可以办理日本不动产的继承登记吗。 A. 可以。被继承人为外国籍时,必要文件由法务局判断,因此应向管辖法务局确认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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