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居住在菲律賓的父母去世並在日本留下財產的情況|繼承人也在菲律賓

介紹被繼承人居住在菲律賓、僅在日本留下不動產或存款時的繼承手續。由於菲律賓法不論財產種類均適用,繼承人的範圍與日本民法不同。整理從菲律賓確認日本財產全貌的方法及申報期限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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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居住在菲律賓的父母去世並在日本留下財產的情況

有的人曾在日本工作,或在日本擁有不動產。因這些經歷,曾居住在菲律賓的菲律賓籍人士可能在日本留下財產後去世。繼承人也在菲律賓。日本只有財產。

需要掌握的要點有兩個。 誰成為繼承人由菲律賓法決定;以及必須從菲律賓掌握日本財產的全貌。

本文要點

  • 準據法是菲律賓法。由於菲律賓民法第16條規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因此不會發生反致到日本法。
  • 菲律賓民法第16條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均適用本國法,因此不會因財產種類而適用不同法律。在日本的不動產和存款也均依據菲律賓法判斷。
  • 菲律賓法下,非婚生子女也成為繼承人,而兄弟姐妹不屬於特留繼承人。
  • 被繼承人為穆斯林時,適用的不是菲律賓民法,而是穆斯林身份法。
  • 掌握在日本的財產可以使用自2026年2月2日起開始施行的不動產所有記錄證明制度。

1. 準據法是菲律賓法,不會分割適用

根據日本《法的適用通則法》第36條,被繼承人為菲律賓籍時,應當適用菲律賓法律。

菲律賓民法第16條規定,繼承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均適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不會發生反致到日本法,在日本的所有財產均依據菲律賓法判斷。

有些國家會因財產種類而適用不同法律,例如不動產適用所在地法律、動產適用另一法律。菲律賓法沒有這種區分。由於判斷統一,反而更容易預估整體情況。

2. 繼承人的範圍

菲律賓民法第887條列舉了即使透過遺囑也不能剝奪的繼承人(特留繼承人):

  • 婚生子女及其卑親屬
  • 沒有婚生子女時的婚生父母及其尊親屬
  • 配偶
  • 經承認的非婚生子女、依法擬製的非婚生子女
  • 其他非婚生子女

子女和配偶都會成為繼承人。非婚生子女也成為繼承人,但兄弟姐妹不屬於特留繼承人。如果憑日本民法的慣常理解縮小繼承人範圍,可能遺漏應當參加的人。

向日本法務局或金融機構提交材料時,需要提交菲律賓法條文及其日語譯文並作出說明。

菲律賓法的內容可能會被修改。實際適用時,必須確認當時有效的條文。

3. 穆斯林適用其他法律

菲律賓是一個根據所信仰宗教而適用於身份關係的法律不同的國家。被繼承人為穆斯林時,不適用菲律賓民法,而適用穆斯林身份法,繼承規則會有很大不同。這是需要確認被繼承人信仰的事項。

4. 確定繼承人

菲律賓沒有相當於戶籍的制度,而是組合使用由菲律賓統計局(PSA)簽發的各類證明書來證明繼承關係。

  • 出生證明(Birth Certificate)
  • 結婚證明(Marriage Certificate)
  • 死亡證明(Death Certificate)
  • 無婚姻記錄證明(CENOMAR)

確認是否有非婚生子女,需要逐一追查出生證明。

如果被繼承人過去曾居住在日本,日本方面也可能留有記錄。住民票除票,以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儲存的外國人登記原票,都可以作為資料。

由於被繼承人為外國籍、沒有日本戶籍,無法使用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

5. 掌握在日本的財產

被繼承人在菲律賓時,繼承人有時無法掌握在日本的財產全貌。可能處於無法確認郵件,也不知道在哪家銀行有賬戶的狀態。

在自2026年2月2日起開始施行的不動產所有記錄證明制度下,可以向法務局統一查詢被繼承人在全國何處擁有不動產,並取得證明書。不動產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可以申請,在全國任何法務局均可透過視窗、郵寄或線上申請。

未登記建築,或登記上的地址、姓名與現狀不一致的不動產,可能不會被記錄。

6. 在菲律賓的繼承人簽名

如果繼承人為菲律賓籍且居住在菲律賓,應當在菲律賓公證人(Notary Public)面前簽名並接受認證。在菲律賓,律師擔任公證人。

日本法務局或金融機構通常會在附上公證人認證書的日語譯文後受理,要求辦理附加證明書的情況有限。如確有必要取得,可向菲律賓外交部(DFA)申請簽發。

7. 日本和菲律賓的申報期限不同

即使被繼承人和繼承人均為菲律賓籍且居住在菲律賓,在日本境內的財產仍屬於日本繼承稅的課稅物件。基礎扣除為3,000萬日元+600萬日元×法定繼承人數,申報期限為自知悉死亡之日的次日起10個月。

菲律賓有遺產稅(Estate Tax),原則上對淨遺產適用6%的稅率。扣除內容因被繼承人的屬性而異。申報期限也與日本不同。

由於兩國期限不同,必須分別管理。關於重複徵稅的調整,需要由稅務師確認。

8. 繼承不動產之後

繼承日本不動產時,完成繼承登記(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內,屬義務)後,還會持續產生固定資產稅繳納、建築物管理及與鄰居應對等事項。

此外,自2026年4月1日起,地址等變更登記成為義務。所有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等時,必須在發生變更之日起2年內辦理登記;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的,將成為適用5萬日元以下過料的物件。即使在2026年4月1日之前已經變更地址等,也必須在2028年3月31日前辦理變更登記。

9. 預計所需時間

整體以8個月至1年為參考。

工程參考時間
確認準據法及準備說明菲律賓法內容的資料1〜2個月
調查在日本的財產(包括使用不動產所有記錄證明制度)1〜2個月
取得PSA證明書及確認是否有非婚生子女1〜2個月
製作日語譯文數週
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公證人認證及國際郵寄1〜2個月
繼承登記、向各金融機構提交材料及辦理退款2〜3個月

在尚未確認繼承人範圍的階段製作協議書,可能需要返工。

本事務所的服務

行政書士Arch事務所以大阪為據點,15年以上從事有海外往來的客戶的手續。可用日語、中文、英語提供服務。

  • 確認準據法及準備說明菲律賓法內容的資料
  • 使用不動產所有記錄證明制度掌握不動產,並向金融機構查詢
  • 安排取得PSA證明書及製作日語譯文
  • 確認繼承人範圍及製作繼承關係說明圖
  • 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
  • 準備各金融機構所需的整套證明資料,並協助辦理解約、退款手續
  • 需要繼承登記時與司法書士合作,需要申報繼承稅時與稅務師合作

常見問題

Q. 在日本的存款也可以按照日本民法分配吧。 A. 如果被繼承人為菲律賓籍,在日本的所有財產均依據菲律賓法判斷。誰是繼承人的前提會發生變化。

Q. 兄弟姐妹不能繼承嗎。 A. 在菲律賓民法下,兄弟姐妹不屬於特留繼承人。有遺囑時的處理需要另行確認。

Q. 不知道被繼承人在何處擁有不動產。 A. 可以透過不動產所有記錄證明制度向法務局統一查詢。繼承人也可以申請。

Q. 可以不來日本辦理手續嗎。 A. 關於存款繼承,很多情況下可以。不動產要出售時,可能需要設立代理人或來日。

Q. 所有繼承人都在菲律賓。誰與日本的視窗聯絡。 A. 通常會委託日本國內的專業人士。委託書也需要公證人的認證。

諮詢

諮詢時,請準備被繼承人的國籍、死亡日期、最後居住地及過去在日本的居住經歷、信仰,繼承人的人數、關係、國籍,以及在日本的財產種類。日語、中文均可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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