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菲律賓人的父母去世、繼承人在菲律賓的情況|繼承人的範圍與日本不同

本文說明長期居住在日本的菲律賓籍人士去世、繼承人在菲律賓時的繼承手續。適用菲律賓法,非婚生子女也成為繼承人,而兄弟姊妹不是繼承人。整理繼承人範圍的差異和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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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菲律賓人的父母去世、繼承人在菲律賓的情況

一位長期居住在日本的菲律賓籍人士去世,在日本留下了存款和不動產。作為繼承人的子女或配偶在菲律賓——面對這種情況,首先必須掌握的並不是文件,而是誰會成為繼承人。

菲律賓法規定的繼承人範圍與日本民法不同。如果打算按照日本民法進行分配並製作協議書,就會遺漏應當參加的人。

本文要點

  • 被繼承人為菲律賓籍時,準據法是菲律賓法。由於菲律賓民法第16條規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因此不會發生反致到日本法。
  • 即使在日本居住了幾十年,結論也不會改變。
  • 菲律賓法規定,婚外子(非婚生子女)也會成為繼承人。 如果以日本民法為前提縮小繼承人範圍,就會產生遺漏。
  • 另一方面,菲律賓民法中兄弟姊妹不會成為繼承人。
  • 被繼承人為穆斯林時,適用的不是菲律賓民法,而是穆斯林身分法,因此需要另行確認。

1. 準據法是菲律賓法

《日本關於適用法律的通則法》第36條規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被繼承人為菲律賓籍時,就需要查看菲律賓的法律。

菲律賓民法第16條規定,繼承方面無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均適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由於菲律賓法再次指向菲律賓法,不會發生回到日本法的反致。

被繼承人在日本居住期間的長短不會改變這一結論。在日本的不動產以及在日本的存款,都將依據菲律賓法判斷。

2. 繼承人的範圍與日本民法不同

菲律賓民法第887條列舉了即使透過遺囑也不能剝奪的繼承人(特留份繼承人):

  • 婚生子女及其卑親屬
  • 沒有婚生子女時的婚生父母及其尊親屬
  • 配偶
  • 經認領的婚外子、依法律擬制的婚外子
  • 其他非婚生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這並不是規定繼承順位。 子女與配偶都會成為繼承人。只有父母和尊親屬在沒有子女時才成為繼承人。

與日本民法的主要差異

爭點日本民法菲律賓民法
婚外子是繼承人。繼承份額與婚生子女相同是繼承人。繼承份額的處理與婚生子女不同
兄弟姊妹在沒有子女、父母時成為繼承人不包括在特留份繼承人中

在日菲律賓人的繼承中,婚外子的存在是實務上的爭點。 如果憑日本民法的感覺縮小繼承人範圍,就會製作出遺漏應參加人員的協議書。繼承人即使只缺少一人,協議也無效。

菲律賓法的內容可能會修改。實際適用時,需要確認當時有效的條文。

3. 穆斯林的情況適用不同的法律

菲律賓是一個因信仰宗教不同,適用於身分關係的法律也不同的國家。通常適用菲律賓民法,但被繼承人為穆斯林時適用穆斯林身分法。

穆斯林身分法對繼承的規定與菲律賓民法大不相同。這是需要確認被繼承人信仰的爭點。

4. 需要向日本窗口證明適用菲律賓法

既然準據法是菲律賓法,就需要向日本法務局或金融機構說明:

  • 菲律賓法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份額是什麼
  • 依據的條文是什麼

實務上需要提交條文及其日文譯文。

如果是日本人繼承,只要提交戶籍即可;但菲律賓籍被繼承人的情況,還要增加「證明該國法律內容」的工作。

5. 確定繼承人

被繼承人在日本沒有戶籍。菲律賓也沒有相當於戶籍的制度,需要組合菲律賓統計局(PSA)出具的各類證明書來證明繼承關係。

  • 出生證明書(Birth Certificate)
  • 結婚證明書(Marriage Certificate)
  • 死亡證明書(Death Certificate)
  • 無婚姻紀錄證明(CENOMAR)

是否有婚外子,需要逐一追溯出生證明書來確認。 無法透過一份文件列出全部繼承人。

可在日本取得的資料

日本方面也有資料。

  • 住民票除票:外國籍人士也記錄在居民基本台帳中,其中記載家庭構成、在留資格、國籍
  • 外國人登錄原票:截至2012年7月實施的外國人登錄制度紀錄,目前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保管
  • 在日本提交的死亡申報書記載事項證明書

很多諮詢試圖只用菲律賓方面的文件來整理而陷入困境,但結合日本方面的資料後能夠作出說明的情況並不少。

不能使用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

法務局的法定繼承資訊證明制度,是透過日本戶籍證明繼承關係的制度。被繼承人為外國籍且在日本沒有戶籍時,無法使用。若有5家金融機構,就必須向5處全部提交一套證明資料。

6. 在菲律賓的繼承人簽名

如果繼承人居住在菲律賓且為菲律賓籍,就不能辦理印章登記,也不能使用駐菲律賓日本國大使館的簽名證明。應在菲律賓公證人(Notary Public)面前簽名並接受認證。在菲律賓,律師擔任公證人。

如果繼承人為日本國籍且居住在菲律賓,則在駐菲律賓日本國大使館取得簽名證明。

由於每位繼承人所需文件不同,在所有人的文件齊備前手續不會完成。

7. 關於拋棄繼承

能否在日本家庭法院申述拋棄繼承,是根據作為準據法的菲律賓法中是否存在相當於拋棄繼承的制度來判斷的爭點。在有債務的案件中,需要儘早確認。

8. 日本的繼承稅

位於日本國內的財產,無論被繼承人、繼承人的國籍或住址如何,都是日本繼承稅的課稅對象。基礎扣除額為3,000萬日圓+600萬日圓×法定繼承人數。

適用菲律賓法時,「法定繼承人數」應如何計算可能成為爭點。申報時需要稅理士作出判斷。

9. 預計所需時間

整體以6個月至1年為大致標準。

工程大致時間
確認準據法並準備說明菲律賓法內容的資料1〜2個月
取得日本方面資料(住民票除票、外國人登錄原票等)1〜2個月
取得PSA證明書並確認是否有婚外子1〜2個月
製作日文譯文數週
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公證人認證及國際郵寄1〜2個月
向各金融機構提交一套證明資料並辦理提款每家約1個月

繼承稅申報期限為10個月。要在上述工程內完成並沒有充裕時間。

本事務所的應對

行政書士Arch事務所以大阪為據點,15年以上從事包括在日外國人居留資格申請在內的手續。可以用日文、中文、英文提供服務。

  • 確認準據法並準備說明菲律賓法內容的資料
  • 調查住民票除票、外國人登錄原票等日本方面資料
  • 安排取得PSA證明書及日文翻譯
  • 確認繼承人範圍並製作繼承關係說明圖
  • 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
  • 準備各金融機構所需的一套證明資料,並協助辦理解約、提款手續
  • 需要辦理繼承登記時,與司法書士合作;需要申報繼承稅時,與稅理士合作

常見問題

Q. 明明住在日本,為什麼適用菲律賓法律? A. 因為菲律賓民法第16條規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所以不會發生回到日本法的反致。居住期間的長短不會改變結論。

Q. 不知道是否有婚外子。 A. 需要逐一確認PSA的出生證明書。遺漏繼承人的協議書會無效,因此需要確認。

Q. 能不能按照日本民法分配? A. 由全體繼承人同意決定分配內容本身是可以的,但誰是繼承人的前提依據菲律賓法。

Q. 如果被繼承人已經歸化日本呢? A. 如果死亡時為日本國籍,日本法就是本國法,也存在日本戶籍。為了說明歸化前的親屬關係,有時需要菲律賓方面的資料。

Q. 繼承人分散在菲律賓和日本。 A. 即使繼承人居住地分散,也可以推進手續。在日本的繼承人用印鑑證明書,在菲律賓的繼承人透過公證人認證,參加同一份協議書。

諮詢

諮詢時請準備:被繼承人的國籍、死亡日、來日時期和在留狀況、信仰;繼承人的人數、關係、國籍、居住地;以及在日本的財產種類。日文、中文均可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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