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菲律宾人的父母去世、继承人在菲律宾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与日本不同

本文说明长期居住在日本的菲律宾籍人士去世、继承人在菲律宾时的继承手续。适用菲律宾法,非婚生子女也成为继承人,而兄弟姐妹不是继承人。整理继承人范围的差异和所需文件。

日本語简体中文繁體中文English

在日菲律宾人的父母去世、继承人在菲律宾的情况下

一位长期居住在日本的菲律宾籍人士去世,在日本留下了存款和不动产。作为继承人的子女或配偶在菲律宾——面对这种情况,首先必须掌握的并不是文件,而是谁会成为继承人。

菲律宾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与日本民法不同。如果打算按照日本民法进行分配并制作协议书,就会遗漏应当参加的人。

本文要点

  • 被继承人为菲律宾籍时,准据法是菲律宾法。由于菲律宾民法第16条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因此不会发生反致到日本法。
  • 即使在日本居住了几十年,结论也不会改变。
  • 菲律宾法规定,婚外子(非婚生子女)也会成为继承人。 如果以日本民法为前提缩小继承人范围,就会产生遗漏。
  • 另一方面,菲律宾民法中兄弟姐妹不会成为继承人。
  • 被继承人为穆斯林时,适用的不是菲律宾民法,而是穆斯林身份法,因此需要另行确认。

1. 准据法是菲律宾法

《日本关于适用法律的通则法》第36条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被继承人为菲律宾籍时,就需要查看菲律宾的法律。

菲律宾民法第16条规定,继承方面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均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由于菲律宾法再次指向菲律宾法,不会发生回到日本法的反致。

被继承人在日本居住期间的长短不会改变这一结论。在日本的不动产以及在日本的存款,都将依据菲律宾法判断。

2. 继承人的范围与日本民法不同

菲律宾民法第887条列举了即使通过遗嘱也不能剥夺的继承人(强制继承人):

  • 婚生子女及其卑亲属
  • 没有婚生子女时的婚生父母及其尊亲属
  • 配偶
  • 经认领的婚外子、依法律拟制的婚外子
  • 其他非婚生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规定继承顺位。 子女与配偶都会成为继承人。只有父母和尊亲属在没有子女时才成为继承人。

与日本民法的主要差异

争点日本民法菲律宾民法
婚外子是继承人。继承份额与婚生子女相同是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处理与婚生子女不同
兄弟姐妹在没有子女、父母时成为继承人不包括在强制继承人中

在日菲律宾人的继承中,婚外子的存在是实务上的争点。 如果凭日本民法的感觉缩小继承人范围,就会制作出遗漏应参加人员的协议书。继承人即使只缺少一人,协商也无效。

菲律宾法的内容可能会修改。实际适用时,需要确认当时有效的条文。

3. 穆斯林的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

菲律宾是一个因信仰宗教不同,适用于身份关系的法律也不同的国家。通常适用菲律宾民法,但被继承人为穆斯林时适用穆斯林身份法。

穆斯林身份法对继承的规定与菲律宾民法大不相同。这是需要确认被继承人信仰的争点。

4. 需要向日本窗口证明适用菲律宾法

既然准据法是菲律宾法,就需要向日本法务局或金融机构说明:

  • 菲律宾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份额是什么
  • 依据的条文是什么

实务上需要提交条文及其日语译文。

如果是日本人继承,只要提交户籍即可;但菲律宾籍被继承人的情况,还要增加“证明该国法律内容”的工作。

5. 确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在日本没有户籍。菲律宾也没有相当于户籍的制度,需要组合菲律宾统计局(PSA)出具的各类证明书来证明继承关系。

  • 出生证明书(Birth Certificate)
  • 结婚证明书(Marriage Certificate)
  • 死亡证明书(Death Certificate)
  • 无婚姻记录证明(CENOMAR)

是否有婚外子,需要逐一追溯出生证明书来确认。 无法通过一份文件列出全部继承人。

可在日本取得的资料

日本方面也有资料。

  • 住民票除票:外国籍人士也记录在居民基本台账中,其中记载家庭构成、在留资格、国籍
  • 外国人登录原票:截至2012年7月实施的外国人登录制度记录,目前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保管
  • 在日本提交的死亡申报书记载事项证明书

很多咨询试图只用菲律宾方面的文件来整理而陷入困境,但结合日本方面的资料后能够作出说明的情况并不少。

不能使用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

法务局的法定继承信息证明制度,是通过日本户籍证明继承关系的制度。被继承人为外国籍且在日本没有户籍时,无法使用。若有5家金融机构,就必须向5处全部提交一套证明资料。

6. 在菲律宾的继承人签名

如果继承人居住在菲律宾且为菲律宾籍,就不能办理印章登记,也不能使用驻菲律宾日本国大使馆的签名证明。应在菲律宾公证人(Notary Public)面前签名并接受认证。在菲律宾,律师担任公证人。

如果继承人为日本国籍且居住在菲律宾,则在驻菲律宾日本国大使馆取得签名证明。

由于每位继承人所需文件不同,在所有人的文件齐备前手续不会完成。

7. 关于放弃继承

能否在日本家庭法院申述放弃继承,是根据作为准据法的菲律宾法中是否存在相当于放弃继承的制度来判断的争点。在有债务的案件中,需要尽早确认。

8. 日本的继承税

位于日本国内的财产,无论被继承人、继承人的国籍或住址如何,都是日本继承税的课税对象。基础扣除额为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

适用菲律宾法时,“法定继承人数”应如何计算可能成为争点。申报时需要税理士作出判断。

9. 预计所需时间

整体以6个月至1年为大致标准。

工程大致时间
确认准据法并准备说明菲律宾法内容的资料1〜2个月
取得日本方面资料(住民票除票、外国人登录原票等)1〜2个月
取得PSA证明书并确认是否有婚外子1〜2个月
制作日语译文数周
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公证人认证及国际邮寄1〜2个月
向各金融机构提交一套证明资料并办理提款每家约1个月

继承税申报期限为10个月。要在上述工程内完成并没有充裕时间。

本事务所的应对

行政书士Arch事务所以大阪为据点,15年以上从事包括在日外国人居留资格申请在内的手续。可以用日语、中文、英语提供服务。

  • 确认准据法并准备说明菲律宾法内容的资料
  • 调查住民票除票、外国人登录原票等日本方面资料
  • 安排取得PSA证明书及日语翻译
  • 确认继承人范围并制作继承关系说明图
  • 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
  • 准备各金融机构所需的一套证明资料,并协助办理解约、提款手续
  • 需要办理继承登记时,与司法书士合作;需要申报继承税时,与税理士合作

常见问题

Q. 明明住在日本,为什么适用菲律宾法律? A. 因为菲律宾民法第16条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所以不会发生回到日本法的反致。居住期间的长短不会改变结论。

Q. 不知道是否有婚外子。 A. 需要逐一确认PSA的出生证明书。遗漏继承人的协议书会无效,因此需要确认。

Q. 能不能按照日本民法分配? A. 由全体继承人同意决定分配内容本身是可以的,但谁是继承人的前提依据菲律宾法。

Q. 如果被继承人已经归化日本呢? A. 如果死亡时为日本国籍,日本法就是本国法,也存在日本户籍。为了说明归化前的亲属关系,有时需要菲律宾方面的资料。

Q. 继承人分散在菲律宾和日本。 A. 即使继承人居住地分散,也可以推进手续。在日本的继承人用印章证明书,在菲律宾的继承人通过公证人认证,参加同一份协议书。

咨询

咨询时请准备:被继承人的国籍、死亡日、来日时期和在留状况、信仰;继承人的人数、关系、国籍、居住地;以及在日本的财产种类。日语、中文均可提供服务。

相关文章

  • 曾居住在菲律宾的父母在日本留下财产去世时
  • 日本人的父母去世、菲律宾籍继承人在菲律宾时
  • 被继承人为外国籍且在日本没有户籍时确定继承人
  • 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能否用于居住海外者

如果日本继承手续可能停滞,请先咨询

我们会确认继承人、财产、期限和必要文件,整理日本方面应推进的顺序。可用中文咨询。

前往咨询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