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居住在菲律宾的父母去世并在日本留下财产的情况|继承人也在菲律宾

介绍被继承人居住在菲律宾、仅在日本留下不动产或存款时的继承手续。由于菲律宾法不论财产种类均适用,继承人的范围与日本民法不同。整理从菲律宾确认日本财产全貌的方法及申报期限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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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居住在菲律宾的父母去世并在日本留下财产的情况

有的人曾在日本工作,或在日本拥有不动产。因这些经历,曾居住在菲律宾的菲律宾籍人士可能在日本留下财产后去世。继承人也在菲律宾。日本只有财产。

需要掌握的要点有两个。 谁成为继承人由菲律宾法决定;以及必须从菲律宾掌握日本财产的全貌。

本文要点

  • 准据法是菲律宾法。由于菲律宾民法第16条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因此不会发生反致到日本法。
  • 菲律宾民法第16条规定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均适用本国法,因此不会因财产种类而适用不同法律。在日本的不动产和存款也均依据菲律宾法判断。
  • 菲律宾法下,非婚生子女也成为继承人,而兄弟姐妹不属于特留继承人。
  • 被继承人为穆斯林时,适用的不是菲律宾民法,而是穆斯林身份法。
  • 掌握在日本的财产可以使用自2026年2月2日起开始施行的不动产所有记录证明制度。

1. 准据法是菲律宾法,不会分割适用

根据日本《法的适用通则法》第36条,被继承人为菲律宾籍时,应当适用菲律宾法律。

菲律宾民法第16条规定,继承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均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不会发生反致到日本法,在日本的所有财产均依据菲律宾法判断。

有些国家会因财产种类而适用不同法律,例如不动产适用所在地法律、动产适用另一法律。菲律宾法没有这种区分。由于判断统一,反而更容易预估整体情况。

2. 继承人的范围

菲律宾民法第887条列举了即使通过遗嘱也不能剥夺的继承人(特留继承人):

  • 婚生子女及其卑亲属
  • 没有婚生子女时的婚生父母及其尊亲属
  • 配偶
  • 经承认的非婚生子女、依法拟制的非婚生子女
  • 其他非婚生子女

子女和配偶都会成为继承人。非婚生子女也成为继承人,但兄弟姐妹不属于特留继承人。如果凭日本民法的惯常理解缩小继承人范围,可能遗漏应当参加的人。

向日本法务局或金融机构提交材料时,需要提交菲律宾法条文及其日语译文并作出说明。

菲律宾法的内容可能会被修改。实际适用时,必须确认当时有效的条文。

3. 穆斯林适用其他法律

菲律宾是一个根据所信仰宗教而适用于身份关系的法律不同的国家。被继承人为穆斯林时,不适用菲律宾民法,而适用穆斯林身份法,继承规则会有很大不同。这是需要确认被继承人信仰的事项。

4. 确定继承人

菲律宾没有相当于户籍的制度,而是组合使用由菲律宾统计局(PSA)签发的各类证明书来证明继承关系。

  • 出生证明(Birth Certificate)
  • 结婚证明(Marriage Certificate)
  • 死亡证明(Death Certificate)
  • 无婚姻记录证明(CENOMAR)

确认是否有非婚生子女,需要逐一追查出生证明。

如果被继承人过去曾居住在日本,日本方面也可能留有记录。住民票除票,以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保存的外国人登记原票,都可以作为资料。

由于被继承人为外国籍、没有日本户籍,无法使用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

5. 掌握在日本的财产

被继承人在菲律宾时,继承人有时无法掌握在日本的财产全貌。可能处于无法确认邮件,也不知道在哪家银行有账户的状态。

在自2026年2月2日起开始施行的不动产所有记录证明制度下,可以向法务局统一查询被继承人在全国何处拥有不动产,并取得证明书。不动产所有人或其继承人可以申请,在全国任何法务局均可通过窗口、邮寄或在线申请。

未登记建筑,或登记上的地址、姓名与现状不一致的不动产,可能不会被记录。

6. 在菲律宾的继承人签名

如果继承人为菲律宾籍且居住在菲律宾,应当在菲律宾公证人(Notary Public)面前签名并接受认证。在菲律宾,律师担任公证人。

日本法务局或金融机构通常会在附上公证人认证书的日语译文后受理,要求办理附加证明书的情况有限。如确有必要取得,可向菲律宾外交部(DFA)申请签发。

7. 日本和菲律宾的申报期限不同

即使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均为菲律宾籍且居住在菲律宾,在日本境内的财产仍属于日本继承税的课税对象。基础扣除为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申报期限为自知悉死亡之日的次日起10个月。

菲律宾有遗产税(Estate Tax),原则上对净遗产适用6%的税率。扣除内容因被继承人的属性而异。申报期限也与日本不同。

由于两国期限不同,必须分别管理。关于重复征税的调整,需要由税务师确认。

8. 继承不动产之后

继承日本不动产时,完成继承登记(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内,属义务)后,还会持续产生固定资产税缴纳、建筑物管理及与邻居应对等事项。

此外,自2026年4月1日起,地址等变更登记成为义务。所有人变更地址或姓名等时,必须在发生变更之日起2年内办理登记;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的,将成为适用5万日元以下过料的对象。即使在2026年4月1日之前已经变更地址等,也必须在2028年3月31日前办理变更登记。

9. 预计所需时间

整体以8个月至1年为参考。

工程参考时间
确认准据法及准备说明菲律宾法内容的资料1〜2个月
调查在日本的财产(包括使用不动产所有记录证明制度)1〜2个月
取得PSA证明书及确认是否有非婚生子女1〜2个月
制作日语译文数周
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公证人认证及国际邮寄1〜2个月
继承登记、向各金融机构提交材料及办理退款2〜3个月

在尚未确认继承人范围的阶段制作协议书,可能需要返工。

本事务所的服务

行政书士Arch事务所以大阪为据点,15年以上从事有海外往来的客户的手续。可用日语、中文、英语提供服务。

  • 确认准据法及准备说明菲律宾法内容的资料
  • 使用不动产所有记录证明制度掌握不动产,并向金融机构查询
  • 安排取得PSA证明书及制作日语译文
  • 确认继承人范围及制作继承关系说明图
  • 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
  • 准备各金融机构所需的整套证明资料,并协助办理解约、退款手续
  • 需要继承登记时与司法书士合作,需要申报继承税时与税务师合作

常见问题

Q. 在日本的存款也可以按照日本民法分配吧。 A. 如果被继承人为菲律宾籍,在日本的所有财产均依据菲律宾法判断。谁是继承人的前提会发生变化。

Q. 兄弟姐妹不能继承吗。 A. 在菲律宾民法下,兄弟姐妹不属于特留继承人。有遗嘱时的处理需要另行确认。

Q. 不知道被继承人在何处拥有不动产。 A. 可以通过不动产所有记录证明制度向法务局统一查询。继承人也可以申请。

Q. 可以不来日本办理手续吗。 A. 关于存款继承,很多情况下可以。不动产要出售时,可能需要设立代理人或来日。

Q. 所有继承人都在菲律宾。谁与日本的窗口联系。 A. 通常会委托日本国内的专业人士。委托书也需要公证人的认证。

咨询

咨询时,请准备被继承人的国籍、死亡日期、最后居住地及过去在日本的居住经历、信仰,继承人的人数、关系、国籍,以及在日本的财产种类。日语、中文均可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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