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菲律賓人的繼承中,繼承人也居住在日本的情況|婚外子也會成為繼承人
說明長期居住在日本的菲律賓籍人士去世、繼承人也居住在日本時的繼承手續。繼承人可以使用印鑑證明書,但準據法為菲律賓法,繼承人的範圍與日本民法不同。並整理部分繼承人在菲律賓時的處理方式。
在日菲律賓人的繼承中,繼承人也居住在日本的情況
一位長期居住在日本的菲律賓籍人士去世,配偶和子女也都住在日本。在日本有存款和住宅——對於這個家庭的繼承,首先應確認的並不是文件。
而是誰會成為繼承人。 菲律賓法與日本民法規定的繼承人範圍不同。
本文要點
- 被繼承人為菲律賓籍時,準據法是菲律賓法。因為《菲律賓民法》第16條規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所以不會發生對日本法的反致。
- 根據菲律賓法,婚外子(非婚生子女)也會成為繼承人。 如果以日本民法為前提縮小繼承人範圍,就會產生遺漏。
- 另一方面,在《菲律賓民法》中,兄弟姊妹不包括在特留繼承人之內。
- 被繼承人為穆斯林時,適用的不是《菲律賓民法》,而是穆斯林身分法。
- 如果繼承人在日本進行了居民登記,既可以取得印鑑證明書,也可以取得住民票。
1. 準據法是菲律賓法
《日本關於法律適用的通則法》第36條規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被繼承人為菲律賓籍時,就要查看菲律賓的法律。
《菲律賓民法》第16條規定,繼承方面無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均適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不會發生對日本法的反致。
被繼承人在日本居住期間的長短不會改變這一結論。
2. 繼承人的範圍與日本民法不同
《菲律賓民法》第887條列舉了即使透過遺囑也不能剝奪的繼承人(特留繼承人):
- 婚生子女及其卑親屬
- 沒有婚生子女時的婚生父母及其尊親屬
- 配偶
- 獲承認的婚外子、因法律擬制產生的婚外子
- 其他非婚生子女
這並不是規定繼承順位。 子女和配偶都會成為繼承人。只有父母和尊親屬在沒有子女時才會成為繼承人。
| 論點 | 日本民法 | 菲律賓民法 |
|---|---|---|
| 婚外子 | 是繼承人。繼承份額與婚生子女相同 | 是繼承人。繼承份額的處理與婚生子女不同 |
| 兄弟姊妹 | 在沒有子女、父母時成為繼承人 | 不包括在特留繼承人之內 |
婚外子的存在會成為實務上的論點。 即使只遺漏一名繼承人,協議也無效。
法令可能會被修改,因此實際適用時需要確認當時的條文。
3. 穆斯林時適用其他法律
菲律賓是一個根據所信仰宗教而適用於身分關係的法律不同的國家。一般適用《菲律賓民法》,但被繼承人為穆斯林時適用穆斯林身分法,繼承規則會有很大不同。
4. 繼承人居住在日本的意義
持有在留卡並在日本市區町村進行居民登記的人,可以辦理印鑑登記。
對於繼承人一方,可以按照與日本人繼承相同的形式進行:
- 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蓋實印,並附上印鑑證明書
- 地址證明使用住民票
不需要公證人的認證。
5. 確定被繼承人一方的繼承人
被繼承人在日本沒有戶籍。菲律賓也沒有相當於戶籍的制度,需要組合使用菲律賓統計局(PSA)簽發的個別證明書來證明繼承關係。
- 出生證明書(Birth Certificate)
- 結婚證明書(Marriage Certificate)
- 死亡證明書(Death Certificate)
- 無婚姻記錄證明(CENOMAR)
確認是否有婚外子,需要逐一追溯出生證明書。 無法透過一份文件證明全部繼承人。
日本方面也有資料。
- 住民票除票:外國籍人士也會被記錄在基本居民登記簿中,其中記載家庭構成、在留資格和國籍
- 外國人登錄原票:截至2012年7月實施的外國人登錄制度記錄,目前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保管
- 在日本提交的死亡申報記載事項證明書
不能使用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
法務局的法定繼承資訊證明制度,是透過日本戶籍證明繼承關係的制度。被繼承人為外國籍且在日本沒有戶籍時不能使用。如果有5家金融機構,就要向5處全部提交整套證明資料。
6. 部分繼承人在菲律賓時
有時配偶和子女在日本,但被繼承人的另一名子女在菲律賓。
| 繼承人的居住地 | 簽名證明 | 地址證明 |
|---|---|---|
| 日本(已進行居民登記) | 印鑑證明書 | 住民票 |
| 菲律賓 | 公證人(律師)的認證 | 如下所述 |
關於在菲律賓的繼承人繼承日本不動產並成為所有權登記名義人時的地址證明,2023年12月15日付法務省民二第1596號通達(適用於2024年4月1日以後的申請)規定了處理方式。應附上由本國或居住國政府製作的地址證明文件,或者由公證人認證的宣誓書和護照影本二者之一。
在所有人的文件備齊之前,手續不會完成。
7. 日本的繼承稅
位於日本國內的財產,無論被繼承人或繼承人的國籍如何,都是日本繼承稅的課稅對象。基礎扣除額為3,000萬日圓+600萬日圓×法定繼承人數。
菲律賓法適用時,如何計算「法定繼承人數」可能成為一個論點。由於婚外子包含在繼承人之內,人數也可能發生變化。申報時需要稅理士作出判斷。
8. 時間預估
如果所有繼承人都在日本,整體以5~8個月為參考。
| 工程 | 參考時間 |
|---|---|
| 準備說明菲律賓法內容的資料 | 約1個月 |
| 取得住民票除票、外國人登錄原票等日本方面資料 | 1~2個月 |
| 取得PSA證明書並確認有無婚外子 | 1~2個月 |
| 製作日語譯文 | 數週 |
| 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並蓋章 | 數週 |
| 向各金融機構提交整套證明資料並辦理提款 | 每家約1個月 |
本事務所的對應
行政書士Arch事務所以大阪為據點,15年以上從事包括在日外國人居留資格申請在內的各項手續。
- 準備說明菲律賓法內容的資料
- 調查住民票除票、外國人登錄原票等日本方面資料
- 安排取得PSA證明書並製作日語譯文
- 確認繼承人範圍並製作繼承關係說明圖
- 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
- 準備各金融機構所需的整套證明資料,並支援解約、提款手續
- 需要辦理繼承登記時,與司法書士合作;需要申報繼承稅時,與稅理士合作
常見問題
Q. 全家都住在日本,為什麼還適用菲律賓法律? A. 因為《菲律賓民法》第16條規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所以不會發生對日本法的反致。
Q. 不知道是否有婚外子。 A. 需要逐一確認PSA的出生證明書。遺漏繼承人的協議書會無效。
Q. 有在留卡就可以辦理印鑑登記嗎? A. 只要在日本市區町村進行了居民登記,就可以辦理印鑑登記。
Q. 兄弟姊妹不能繼承嗎? A. 在《菲律賓民法》中,兄弟姊妹不包括在特留繼承人之內。有遺囑時的處理需要另行確認。
Q. 可以辦理日本不動產的繼承登記嗎? A. 可以。被繼承人為外國籍時,必要文件由法務局判斷,因此要向管轄法務局確認後辦理。
諮詢
諮詢時請準備:被繼承人的國籍、死亡日期、來日時間和在留情況、信仰,繼承人的人數、關係、居住地,以及在日本的財產種類。日語、中文均可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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