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员工的社会保险・雇用保险加入,以与日本人相同的标准判断。"外国人不需要加入"是错误的,满足要件时将产生加入义务。但也有社会保障协定、脱退一时金、因在留资格而异等外国人特有的论点。本文整理基础知识。
基本原则:不按国籍区别对待
日本的社会保险・劳动保险,对持有可就劳在留资格合法就劳的外国人,适用与日本人相同的标准。国籍、在留资格种类、是否有永久居住于日本的意愿,均不影响加入要件的判断。
健康保险・厚生年金(社会保险)
产生加入义务的条件
法人(株式会社、合同会社等),只要雇用了1名员工,就成为强制适用事业所,有义务让满足要件的全部员工加入健康保险・厚生年金。
全职勤务(每周规定劳动时间为全职的3/4以上,约每周30小时以上)的情况原则上为加入对象。
短时间劳动者(兼职・打工)满足以下全部要件时成为加入对象:
- 员工数51人以上的事业所(特定适用事业所)
- 每周规定劳动时间20小时以上
- 月额工资88,000日元以上
- 预计雇用超过2个月
- 非学生
手续
入职后5天以内,向年金事务所或加入的健康保险组合提交"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被保险者资格取得申报"。
外国人的情况,若尚未取得个人号码(My Number),需要提交"罗马字姓名申报"。
雇用保险
加入要件
同时满足以下两项的外国人劳动者为雇用保险的加入对象:
- 每周规定劳动时间20小时以上
- 预计雇用31天以上
按在留资格的注意事项
留学生兼职原则上白天上课的学生不属于雇用保险的加入对象。但预计毕业后继续在职的情况或休学中的情况属于对象。
手续
入职后,原则上在翌月10日前向哈罗沃克提交"雇用保险被保险者资格取得申报"。此手续兼作"外国人雇用状况的申报"。
申请书的国籍・在留资格栏填写在留卡号码。
劳灾保险
劳灾保险适用于全部劳动者。不论雇用形态、在留资格、国籍,雇用了1人以上劳动者的事业主均有加入义务。保险费全额由公司负担。
即使是不法就劳状态的外国人,作为劳动者遭遇劳灾事故时,也属于劳灾保险给付的对象。
外国人特有的论点
社会保障协定
日本与德国、美国、法国等多个国家缔结了社会保障协定(截至2025年11月已与23个国家生效)。
从协定对象国派遣、临时在日本就劳的外国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免除加入日本年金制度,仅加入母国制度。这样可以防止保险费的双重负担。
脱退一时金
加入厚生年金6个月以上的外国人回国时,可在不再拥有日本住所之日起2年以内申请"脱退一时金"。这是将已缴纳保险费的一部分返还的制度。
公司方面在外国人员工退职、回国时说明此制度,并支持请求手续,有助于防范纠纷。
家属的扶养
外国人员工将家属列为健康保险被扶养者是可以的,但有以下条件:
- 维持家属的生计
- 家属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住民票)
原则上不能将居住在海外的家属列为被扶养者。
常见问题
Q. 外国人员工说"不想加入年金,反正要回国"。可以不让其加入吗?
A. 满足加入要件的情况下,不论本人意愿,公司有使其加入的义务。向其说明回国时可作为脱退一时金部分返还的制度,使其理解制度的意义非常重要。若放置于未加入状态,公司将面临罚则・追征金的风险。
Q. 短期(3个月)雇用合同的外国人不需要加入社会保险吗?
A. 雇用合同2个月以内的情况,原则上不属于健康保险・厚生年金的加入对象,但3个月的雇用合同属于加入对象。此外,实质上预计连续雇用超过2个月的情况,从一开始就属于加入对象。以雇用实态而非形式上的合同期间判断。
Q. 社会保险手续中有外国人特有的材料吗?
A. 尚未取得个人号码的外国人,办理健康保险・厚生年金手续时需要提交"罗马字姓名申报"。此外确认姓名的罗马字表记与护照表记是否一致也很重要。雇用保险资格取得申报有在留卡号码的填写栏。
Q. 外国人员工退职、回国时公司应办理什么手续?
A. 向年金事务所提交健康保险・厚生年金的资格丧失申报(退职日的次日为丧失日)。也向哈罗沃克提交雇用保险的被保险者资格丧失申报。这些手续兼作外国人雇用状况的离职申报。建议也向本人说明脱退一时金制度。
总结
外国人员工的社会保险・雇用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以劳动实态而非国籍判断"。持有可就劳在留资格、满足要件的劳动条件,将与日本人同样产生加入义务。
了解外国人特有的论点,如社会保障协定的双重加入免除、脱退一时金、打工度假的雇用保险适用除外等,可以防范录用后的纠纷。
对手续详情或个别判断感到不安时,建议咨询社会保险劳务士或专门从事入管业务的行政书士。
本文依据日本年金机构・厚生劳动省的官方信息及实务经验制作。制度详情因个别情况而异。最新信息请务必在各官方网站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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