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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签证所要求的事务所要件【2025年10月改正对应・行政书士解说】

行政书士解说经营管理签证的事务所要件。2025年10月改正后,原则上不可将自宅兼用。整理虚拟办公室・共享办公室・租赁办公室的可否、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及事务所面积的参考标准。

取得・续签经营管理签证(在留资格"经营・管理"),需要在日本国内确保有事业实体的事务所。2025年10月16日的改正后,原则上不可将自宅兼用。本文整理事务所要件的详细内容,以及常常容易搞混的各种办公室形态的可否。

行政书士Arch事务所支持经营管理签证的申请。"只要有地址就行"的认识会导致被拒绝。审查的核心是事务所是否作为"有实体的事业活动据点"在发挥功能。

事务所要件的基本:2个条件

依据出入境在留管理厅的官方基准,事务所(事业所)需满足以下2点:

  1. 具有作为独立事业所的实体(不是登记上的所在地,而是实际进行事业活动的场所)
  2. 财货及服务的生产或提供,具备人员和设备持续地进行

这2点在审查中被确认。

2025年10月改正:原则上不可将自宅兼用

改正前

申请者一人经营事业等情况下,若自宅内有能明确区分的事务所空间,有时被允许。

改正后

2025年10月16日以后,以"需要确保与改正后规模等相应的经营活动所需的事业所"为由,将自宅兼用为事业所原则上不再被允许。

改正后需要另行租借或购买与自宅分开的事业用事务所。前提是确保与改正后要求的注册资本3,000万日元以上事业规模相匹配的、有实体的事业所。

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事务所为租赁物件的情况,审查中会确认以下几点:

  • 租赁合同的使用目的为"事业用"、"店铺"、"事务所"等事业目的(居住用合同不可)
  • 租赁合同以公司(法人)名义(申请者个人名义不充分)
  • 合同期间不是月单位的短期,而是预计可持续经营的期间
以居住用途签订合同的公寓一室用作事务所是不被允许的。若租赁合同书的用途栏为"居住",需要变更为事务所用途或另行签订事业用物件合同。

各种办公室形态的可否

虚拟办公室

仅借用地址、没有实际办公空间的"虚拟办公室",原则上不被认可。确保事业所意味着"确保实际进行持续事业活动的场所",仅提供地址的服务无法满足要件。

以虚拟办公室登记・申请是不许可的典型案例。审查官有时会进行现场调查,没有实体的事务所容易被发现。

租赁办公室・共享办公室

确保了专用的办公空间,且在那里持续进行事业活动的情况有可能被认可。但会被追问以下几点:

  • 是否确保了固定的桌子・空间
  • 是否有与事业规模(注册资本3,000万日元)相匹配的面积・设备
  • 是否不是月单位的短期合同,而是预计可持续使用

月单位的短期租赁空间,以不满足"持续经营"要件为由不被认可。

孵化办公室・JETRO-IBSC

JETRO(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的对日投资商务支援中心(IBSC)或以支持创业为目的的孵化办公室提供支援的情况,即使是临时借用的事业用办公室,也被视为满足事业所要件。对从海外以创业为目的来日本的情况有效。

事务所的面积

入管厅表示"难以一律回答",但明示了"需要确保对改正后的规模等进行经营活动所必要且充分大小的事业所"。

实务上的要点如下:

  • 需要与改正后注册资本3,000万日元・1名以上常勤职员的事业规模相匹配的面积
  • 需要常勤职员实际工作的办公空间
  • 经营者能日常进行经营活动的环境
"可以紧凑但要有实体"是基本原则。比面积更重要的是审查的核心——那里是否实际在进行事业活动。是否整备了电话・电脑・文件等业务设备、是否是常勤职员能够工作的环境,这些都会被确认。

经营活动的实态也受到审查

除确保事务所外,经营者本人实际进行经营活动也受到审查。

2025年10月改正后,以下情况被明确为"没有经营・管理的活动实态"而不被认可在留资格:

  • 业务的大半委托给外部,申请者本人未进行日常经营活动的情况
  • 未掌握具体事业内容、财务状况等经营者本应掌握的信息的情况
将作为经营者的角色实质上全权委托给他人的情况,即使有事务所也不被认可在留资格。"仅挂名的社长"不在对象范围内。

注意在留中的长期出境

在留期间中无正当理由长期出境的情况,以"在日本没有活动实态"为由,续签将不被允许。

参考标准是,在决定的在留期间中累计出境超过过半(50%以上)的情况,会被消极评价。

经常出差海外的业种,需要准备通过理由书说明出境正当性。

常见问题

Q. 想将自宅公寓的一室用作事务所,管理规约允许事业利用。可以吗?

A. 即使管理规约允许事业利用,2025年10月改正后,原则上不再允许将自宅兼用。需要另行确保与事业规模相匹配的独立事务所。

Q. 以联合办公空间作为事务所使用的情况怎么样?

A. 确保了固定座位・专用空间,且是与事业规模相匹配的环境,则有可能被认可。但月单位的短期合同,或与不特定多数共用的自由座位环境,从持续性・专用性角度可能产生问题。建议确认合同形态和实态后再做判断。

Q. 事务所的租赁合同以申请者个人名义可以吗?

A. 原则上需以公司(法人)名义签订合同。个人名义的情况,公司使用的事实不够明确,可能产生问题。建议在公司设立后以法人名义签订租赁合同。

Q. 计划开餐饮店。店铺兼用事务所的情况怎么样?

A. 店铺作为事业的主要据点发挥功能,且在那里持续进行事业活动的情况,满足事业所要件。但餐饮业等需要许可认可的业种,许可证的取得状况也会在审查中被确认。

总结

经营管理签证事务所要件的核心是"有实体的事业活动据点"。2025年10月改正后,自宅兼用・虚拟办公室・月单位短期空间原则上不再被认可。

需要以事业用租赁合同确保与事业规模(注册资本3,000万日元・1名以上常勤职员)相匹配的独立事务所,且经营者本人在那里实际进行事业活动。

对事务所的确保方式或合同形态感到不安时,建议申请前咨询专门从事入管业务的行政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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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出入境在留管理厅"关于与在留资格'经营・管理'相关的上陆基准省令等的改正(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及"关于外国人经营者在留资格基准的明确化"制作。要件可能发生修订。最新信息请务必在出入境在留管理厅官方网站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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