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續簽經營管理簽證(在留資格"經營・管理"),需要在日本國內確保有事業實體的事務所。2025年10月16日的改正後,原則上不可將自宅兼用。本文整理事務所要件的詳細內容,以及常常容易搞混的各種辦公室形態的可否。
事務所要件的基本:2個條件
依據出入境在留管理廳的官方基準,事務所(事業所)需滿足以下2點:
- 具有作為獨立事業所的實體(不是登記上的所在地,而是實際進行事業活動的場所)
- 財貨及服務的生產或提供,具備人員和設備持續地進行
這2點在審查中被確認。
2025年10月改正:原則上不可將自宅兼用
改正前
申請者一人經營事業等情況下,若自宅內有能明確區分的事務所空間,有時被允許。
改正後
2025年10月16日以後,以"需要確保與改正後規模等相應的經營活動所需的事業所"為由,將自宅兼用為事業所原則上不再被允許。
租賃合同的註意事項
事務所為租賃物件的情況,審查中會確認以下幾點:
- 租賃合同的使用目的為"事業用"、"店鋪"、"事務所"等事業目的(居住用合同不可)
- 租賃合同以公司(法人)名義(申請者個人名義不充分)
- 合同期間不是月單位的短期,而是預計可持續經營的期間
各種辦公室形態的可否
虛擬辦公室
僅借用地址、沒有實際辦公空間的"虛擬辦公室",原則上不被認可。確保事業所意味著"確保實際進行持續事業活動的場所",僅提供地址的服務無法滿足要件。
租賃辦公室・共享辦公室
確保了專用的辦公空間,且在那裡持續進行事業活動的情況有可能被認可。但會被追問以下幾點:
- 是否確保了固定的桌子・空間
- 是否有與事業規模(註冊資本3,000萬日元)相匹配的面積・設備
- 是否不是月單位的短期合同,而是預計可持續使用
月單位的短期租賃空間,以不滿足"持續經營"要件為由不被認可。
孵化辦公室・JETRO-IBSC
JETRO(日本貿易振興機構)的對日投資商務支援中心(IBSC)或以支持創業為目的的孵化辦公室提供支援的情況,即使是臨時借用的事業用辦公室,也被視為滿足事業所要件。對從海外以創業為目的來日本的情況有效。
事務所的面積
入管廳表示"難以一律回答",但明示了"需要確保對改正後的規模等進行經營活動所必要且充分大小的事業所"。
實務上的要點如下:
- 需要與改正後註冊資本3,000萬日元・1名以上常勤職員的事業規模相匹配的面積
- 需要常勤職員實際工作的辦公空間
- 經營者能日常進行經營活動的環境
經營活動的實態也受到審查
除確保事務所外,經營者本人實際進行經營活動也受到審查。
2025年10月改正後,以下情況被明確為"沒有經營・管理的活動實態"而不被認可在留資格:
- 業務的大半委托給外部,申請者本人未進行日常經營活動的情況
- 未掌握具體事業內容、財務狀況等經營者本應掌握的信息的情況
註意在留中的長期出境
在留期間中無正當理由長期出境的情況,以"在日本沒有活動實態"為由,續簽將不被允許。
參考標準是,在決定的在留期間中累計出境超過過半(50%以上)的情況,會被消極評价。
經常出差海外的業種,需要準備通過理由書說明出境正當性。
常見問題
Q. 想將自宅公寓的一室用作事務所,管理規約允許事業利用。可以嗎?
A. 即使管理規約允許事業利用,2025年10月改正後,原則上不再允許將自宅兼用。需要另行確保與事業規模相匹配的獨立事務所。
Q. 以聯合辦公空間作為事務所使用的情況怎麼樣?
A. 確保了固定座位・專用空間,且是與事業規模相匹配的環境,則有可能被認可。但月單位的短期合同,或與不特定多數共用的自由座位環境,從持續性・專用性角度可能產生問題。建議確認合同形態和實態後再做判斷。
Q. 事務所的租賃合同以申請者個人名義可以嗎?
A. 原則上需以公司(法人)名義簽訂合同。個人名義的情況,公司使用的事實不夠明確,可能產生問題。建議在公司設立後以法人名義簽訂租賃合同。
Q. 計劃開餐飲店。店鋪兼用事務所的情況怎麼樣?
A. 店鋪作為事業的主要據點發揮功能,且在那裡持續進行事業活動的情況,滿足事業所要件。但餐飲業等需要許可認可的業種,許可證的取得狀況也會在審查中被確認。
總結
經營管理簽證事務所要件的核心是"有實體的事業活動據點"。2025年10月改正後,自宅兼用・虛擬辦公室・月單位短期空間原則上不再被認可。
需要以事業用租賃合同確保與事業規模(註冊資本3,000萬日元・1名以上常勤職員)相匹配的獨立事務所,且經營者本人在那裡實際進行事業活動。
對事務所的確保方式或合同形態感到不安時,建議申請前諮詢專門從事入管業務的行政書士。
本文依據出入境在留管理廳"關於與在留資格'經營・管理'相關的上陸基準省令等的改正(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及"關於外國人經營者在留資格基準的明確化"制作。要件可能發生修訂。最新信息請務必在出入境在留管理廳官方網站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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