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您將了解到 - 在留資格"技能"(技能簽證)的概要及適用職種 - 僱用外國廚師的要件(實務經驗·料理種類·僱用方) - 所需資料及審查重點 - 基於日泰EPA的泰國廚師特例(5年) - 與其他簽證(特定技能·特定活動)的區別
結論 在留資格"技能"(技能簽證)是具有外國料理·食品制造相關精湛技能的人員,在日本專門料理店發揮該技能的在留資格。核心要件是"在國外習得、在日本具有特殊性的料理調理或食品制造相關10年以上實務經驗",實務經驗的證明是申請成敗的關鍵。泰國廚師依據日泰經濟合作協定(EPA),可以5年實務經驗申請。
正文
在留資格"技能"是什麼?
在留資格"技能"是具有屬於產業上特殊領域的精湛技能的外國人,在日本的公私機構從事需要該技能的業務的在留資格。
在僱用外國廚師時最為常用,適用於中華料理·泰國料理·法國料理·印度料理·越南料理等專門料理店的就業。
技能簽證(廚師)的主要要件
| 要件 | 內容 |
|---|---|
| 料理種類 | 須為"在國外習得、在日本具有特殊性的料理"(例:中華料理·泰國料理·印度料理·法國料理等) |
| 實務經驗 | 原則上10年以上(包含在外國料理教育機關專攻期間) |
| 僱用方 | 當該料理的專門料理店(例:中華料理廚師須在中華料理專門店就職) |
| 報酬 | 與日本人同等以上 |
> 泰國廚師特例:基於日泰EPA(經濟合作協定),泰國廚師可以5年以上實務經驗申請。但須同時滿足以下3項條件:①證明作為泰國廚師有5年以上實務經驗的資料,②初級以上泰國廚師技能水平證明書(泰國勞動部發行),③證明申請日直前1年在泰國作為泰國廚師獲得合理報酬的資料。
關於實務經驗的計算
關於技能簽證重要的"10年實務經驗"的計算,以下幾點需註意:
- 在日本的實務經驗不計入(以海外經驗為對象)
- 外國的料理教育機關的專攻期間(外國的調理專門學校等)可計入實務經驗
- 日本的調理師學校·專門學校的學習期間不可計入實務經驗
- 過去在多家店鋪的經驗可合並計算
所需資料
| 資料 | 內容·註意事項 |
|---|---|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 | — |
| 申請人護照 | — |
| 實務經驗證明資料 | 原則上須提供過去就職店鋪的在職證明書(載明店名·地址·業務內容·期間)。若已停業,需考慮替代資料 |
| 調理師執照·資格證明書 | 若持有,附上 |
| 學校畢業證書·成績證明書 | 將在外國料理專門學校的專攻期間計入實務經驗時(日本的專門學校不適用) |
| 僱用方(餐飲店)概要 | 餐飲經營許可證·菜單·店內照片等 |
| 僱用方的登記事項證明書 | — |
| 僱用合同書 | 明記業務內容·報酬 |
| 收入·財務資料(如需) | 證明公司財務穩定性 |
僱用方(餐飲店)的確認要點
技能簽證審查不僅考量申請人(廚師)的要件,還考量僱用方(餐飲店)是否具有需要精湛廚師的實態。
| 確認事項 | 內容 |
|---|---|
| 料理種類與店鋪專門性 | 須為對應招聘廚師專門料理的專門料理店 |
| 店鋪規模·座位數 | 一般標準約30個以上座位。店鋪規模過小,可能不被認定為具有需要精湛廚師的實態 |
| 菜單專門性·充實度 | 須能提供正宗套餐料理等需要高度技能的內容。僅提供特定菜品·日本化改良料理不可 |
| 職種的明確規定 | 須明記為專職調理業務。若兼任外場·收銀·清潔等業務,將構成非法就業 |
| 報酬與日本人同等以上 | 在僱用合同書中明記薪資體系 |
| 僱用必要性的說明 | 通過座位數·營業時間·客流量·現有員工構成等具體說明需要外國廚師的理由 |
常見被拒原因
| 原因 | 說明 |
|---|---|
| 實務經驗證明不足 | 無法取得在職證明書·內容不明確 |
| 難以證明已停業店鋪 | 須準備替代證據(僱用合同書·照片·當時菜單等) |
| 僱用方不是料理專門店 | 居酒屋·家庭餐廳等往往不被認定為"專門店" |
| 店鋪規模過小 | 座位數少,可能不被認定為需要精湛廚師的實態 |
| 菜單專門性不足 | 日本化改良料理或僅提供特定菜品,不被認定為需要高度技能的業務 |
| 從事多種料理·兼任業務 | 技能簽證以專職特定外國料理調理為前提。外場兼任等構成非法就業 |
| 對在職證明書可信度的質疑 | 有文件造假歷史的國家的證明書將被特別謹慎審查 |
與其他簽證的區別(廚師的情況)
| 比較項目 | 技能簽證 | 特定技能(外食業) | 特定活動(調理師) |
|---|---|---|---|
| 實務經驗 | 10年以上(海外) | 不需要(考試合格) | 不需要(專門學校畢業等) |
| 可應對的業務 | 外國料理調理 | 外食業全般(調理·接客·管理) | 以調理為主 |
| 在留期間 | 最長5年(可更新) | 最長5年(有更新條件) | 最長5年(上限) |
| 長期僱用 | 可更新,長期可行 | 條件下可繼續 | 最長5年為上限 |
常見問題
Q1. 技能簽證可以僱用日本料理的廚師嗎? 技能簽證的"廚師"要件以"在國外習得、在日本具有特殊性的料理"為對象,日本料理·和食原則上不適用。
Q2. 實務經驗只有9年怎麼辦? 原則上要求10年以上。9年的情況下獲批可能性低,但若可加算外國教育機關的專攻期間,有時可滿足要件。也可考慮特定技能(外食業)等其他簽證作為替代選項。
Q3. 在同一店鋪連續工作10年以上的證明怎麼準備? 準備長期在職證明書·僱用合同書·相當於源泉徴収票的資料(視國家而異)等。
Q4. 廚師來日後可以將家屬接來嗎? 取得在留資格後,可以"家族滯在"簽證接來配偶·子女。
Q5. 技能簽證的在留期間更新困難嗎? 更新以持續在同一專門料理店從事調理業務為前提。換工作·業務變更的情況下須進行追加手續。
本文要點
- 技能簽證(廚師)的核心是"證明10年以上的海外實務經驗"
- 僱用方須為該料理的專門料理店
- 無法取得在職證明書時的替代證據準備非常重要
- 泰國廚師基於日泰EPA,可以5年實務經驗申請(附條件)
- 也可考慮特定技能·特定活動簽證與技能簽證的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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