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資格"經營·管理"的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中,不僅審查是否符合新標準,還將全面審查在留期間內的公租公課履行狀況、事業許認可取得情況、出國狀況及事業實態等。即使經營狀況與納稅狀況均無問題,若上述方面存在不足,也可能導致更新申請不被許可。
公租公課的履行狀況
更新申請中將確認以下公租公課的支付義務履行狀況。
關於勞動保險:將確認僱用保險被保險者資格取得的履行情況、僱用保險保險費繳納情況及勞災保險適用手續等狀況。
關於社會保險:將確認健康保險及厚生年金保險被保險者資格取得的履行情況及上述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
關於國稅及地方稅,法人須提交以下稅目的繳納情況:源泉所得稅及複興特別所得稅、法人稅、消費稅及地方消費稅、法人住民稅、法人事業稅。個人事業主須提交:源泉所得稅及複興特別所得稅、申告所得稅及複興特別所得稅、消費稅及地方消費稅、相續稅、贈與稅、個人住民稅、個人事業稅。
有納付義務的稅目須全部提交。即使文件中註明"提交以下任意一項",也須提交所有有納付義務的稅目資料。
無社會保險加入義務的個人事業主,無需提交各員工國民健康保險的加入情況,但須提交說明不屬於强制適用事業所的說明文件,以及個人事業主本人國民健康保險的加入情況資料。
事業所需許認可的取得
須提交證明申請人所經營事業相關許認可取得情況的資料。餐飲業、建築業、旅行業等行業依據事業內容須取得行政機關的許認可,若未取得,將在更新審查中被視為消極因素。
若存在須先獲得在留許可才能取得許認可等正當理由,可在下次在留期間更新申請時再行確認取得情況。此時須提交說明無法取得的具體理由的文件(格式自由)。
出國狀況
在留期間內,若無正當理由長期出國,將被認定為在日本缺乏活動實態,在留期間更新將不被許可。一般而言,若憑再入國許可(含視同再入國許可)出國的累計期間超過所獲在留期間的一半,除有正當理由外,將在更新審查中被視為消極因素。
事業實態
若將大部分業務委托外部,申請人本人缺乏實際經營活動,則不被認定為從事經營管理簽證所對應的活動。具體而言,若申請人對事業內容、財務狀況等經營者應掌握的基本信息不了解,也屬於此類情形。
此外,審查中還將確認勞動基準法、最低工資法等勞動關系法令的遵守情況。若存在違規問題,即使經營狀況與納稅狀況無異常,也可能出現更新不被許可的情形。
常見問題
Q. 需要確認的稅目中,只提交部分是否足夠?
不夠。有納付義務的稅目須全部提交。
Q. 若事業許認可尚未取得,可以申請更新嗎?
可以申請。但須提交說明無法取得的正當理由的文件。若無法認定正當理由,將在更新審查中被視為消極因素。
Q. 因出差頻繁,在留期間的一半以上時間在海外度過,更新申請會被許可嗎?
取決於是否存在正當理由。若出國時間超過在留期間的一半,將被視為消極因素,但若有正當的事業理由且在日本的經營活動實態得到認可,則將進行個別判斷。
Q. 無社會保險加入義務的個人事業主,是否無需提交社會保險相關文件?
須提交個人事業主本人國民健康保險的加入情況資料,以及說明不屬於强制適用事業所的說明文件。無需提交全體員工國民健康保險的加入情況資料。
行政書士アーチ事務所專註於經營管理簽證的申請與更新業務。針對更新申請所需文件的準備、公租公課的確認及許認可應對等,歡迎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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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監修
行政書士Arch事務所
行政書士・申請取次行政書士
以大阪市為據點,面向全國提供日本簽證、在留資格、特定技能、自社支援切換及外國人雇用相關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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