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5年10月16日施行的上陸基準省令修訂,申請在留資格"經營·管理"須僱用1名以上常駐員工。準確掌握常駐員工的適用範圍、判斷標準及其與日語能力要件的關系至關重要。
可認定為常駐員工的對象
常駐員工的對象限於以下人員:
- 日本人
- 特別永住者
- 持有法別表第二在留資格的外國人(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
持有法別表第一在留資格(就勞簽證等)的外國人,不屬於滿足常駐員工僱用義務的對象。
常駐員工的判斷標準
是否屬於常駐員工,依據以下內容及觀點進行判斷。
就勤務實態而言,除休息日及無需勤務的日期外,須按照一定的勤務計劃,每日在規定時間內持續從事該工作,且須根據職務設定相應薪酬。
就待遇而言,須滿足以下三點:勞動天數為每周5天以上且每年217天以上,且每周勞動時間在30小時以上;以入職日為起點,連續勤務6個月且出勤率達全部勞動日的80%以上的員工,可獲得10天以上的帶薪年假;為僱用保險的被保險者,且每周規定勞動時間在30小時以上。
以出向(在籍出向)、派遣、外包形式從事業務的勞動者,不得視為該事業所的常駐員工。
多名員工時的文件提交
若有多名常駐員工,無需提交所有人的相關文件。只需能確認至少1名員工符合標準即可。
常駐員工與日語能力要件的關系
關於日語能力要件(B2相當以上),只要申請人本人或常駐員工中任意一方滿足即可。此處的"常駐員工"包含持有法別表第一在留資格的外國人。
也就是說,作為僱用義務對象的常駐員工(限於法別表第二等)與作為日語能力要件滿足者的常駐員工(包含法別表第一)在適用範圍上有所不同。具體示例如下:
符合標準的例子:僱用1名以上日本人或特別永住者作為常駐員工;僱用1名以上持法別表第二在留資格的外國人(有日語能力證明);僱用1名持法別表第二在留資格的外國人(無日語能力證明)及1名持法別表第一在留資格的外國人(有日語能力證明)。
不符合標準的例子:僅僱用持法別表第一在留資格的外國人(即使有日語能力證明);僅僱用持法別表第二在留資格的常駐員工但無日語能力證明。
常見問題
Q. 可以將兼職勞動者作為常駐員工嗎?
不可以。每周勞動時間不足30小時、每年不足217天等不符合常駐員工判斷標準的人員,將被認定為兼職勞動者。
Q. 出向員工或派遣員工可以被認定為常駐員工嗎?
不可以。以在籍出向、派遣、外包形式從事業務的人員,不得視為該事業所的常駐員工。
Q. 僱用持就勞簽證的外國人,能否滿足常駐員工要件?
不能滿足僱用義務。持法別表第一(就勞簽證等)在留資格的外國人不屬於常駐員工僱用義務的適用對象。但若該外國人具備B2相當以上的日語能力,則可作為滿足日語能力要件的人員另行計入。
Q. 常駐員工離職後應如何處理?
常駐員工的僱用是持續性要件。若因離職導致不再滿足標準,須盡快僱用新的常駐員工。下次在留期間更新申請時將對僱用狀況進行確認。
行政書士アーチ事務所專註於經營管理簽證的申請與更新業務。針對常駐員工要件的應對、所需文件的準備及申請手續等,歡迎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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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監修
行政書士Arch事務所
行政書士・申請取次行政書士
以大阪市為據點,面向全國提供日本簽證、在留資格、特定技能、自社支援切換及外國人雇用相關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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