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10月16日施行的上陆基准省令修订,申请在留资格"经营·管理"须雇用1名以上常驻员工。准确掌握常驻员工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及其与日语能力要件的关系至关重要。
可认定为常驻员工的对象
常驻员工的对象限于以下人员:
- 日本人
- 特别永住者
- 持有法别表第二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
持有法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就劳签证等)的外国人,不属于满足常驻员工雇用义务的对象。
常驻员工的判断标准
是否属于常驻员工,依据以下内容及观点进行判断。
就勤务实态而言,除休息日及无需勤务的日期外,须按照一定的勤务计划,每日在规定时间内持续从事该工作,且须根据职务设定相应薪酬。
就待遇而言,须满足以下三点:劳动天数为每周5天以上且每年217天以上,且每周劳动时间在30小时以上;以入职日为起点,连续勤务6个月且出勤率达全部劳动日的80%以上的员工,可获得10天以上的带薪年假;为雇用保险的被保险者,且每周规定劳动时间在30小时以上。
以出向(在籍出向)、派遣、外包形式从事业务的劳动者,不得视为该事业所的常驻员工。
多名员工时的文件提交
若有多名常驻员工,无需提交所有人的相关文件。只需能确认至少1名员工符合标准即可。
常驻员工与日语能力要件的关系
关于日语能力要件(B2相当以上),只要申请人本人或常驻员工中任意一方满足即可。此处的"常驻员工"包含持有法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外国人。
也就是说,作为雇用义务对象的常驻员工(限于法别表第二等)与作为日语能力要件满足者的常驻员工(包含法别表第一)在适用范围上有所不同。具体示例如下:
符合标准的例子:雇用1名以上日本人或特别永住者作为常驻员工;雇用1名以上持法别表第二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有日语能力证明);雇用1名持法别表第二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无日语能力证明)及1名持法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有日语能力证明)。
不符合标准的例子:仅雇用持法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即使有日语能力证明);仅雇用持法别表第二在留资格的常驻员工但无日语能力证明。
常见问题
Q. 可以将兼职劳动者作为常驻员工吗?
不可以。每周劳动时间不足30小时、每年不足217天等不符合常驻员工判断标准的人员,将被认定为兼职劳动者。
Q. 出向员工或派遣员工可以被认定为常驻员工吗?
不可以。以在籍出向、派遣、外包形式从事业务的人员,不得视为该事业所的常驻员工。
Q. 雇用持就劳签证的外国人,能否满足常驻员工要件?
不能满足雇用义务。持法别表第一(就劳签证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属于常驻员工雇用义务的适用对象。但若该外国人具备B2相当以上的日语能力,则可作为满足日语能力要件的人员另行计入。
Q. 常驻员工离职后应如何处理?
常驻员工的雇用是持续性要件。若因离职导致不再满足标准,须尽快雇用新的常驻员工。下次在留期间更新申请时将对雇用状况进行确认。
行政书士アーチ事务所专注于经营管理签证的申请与更新业务。针对常驻员工要件的应对、所需文件的准备及申请手续等,欢迎随时咨询。
AUTHOR REVIEW
本文监修
行政书士Arch事务所
行政书士・申请取次行政书士
以大阪市为据点,面向全国提供日本签证、在留资格、特定技能、自社支援切换及外国人雇用相关支持。
RELATED ARTICLES
